國務院關於檢查第一個五年計畫執行情況的幾項規定

國務院關於檢查第一個五年計畫執行情況的幾項規定是國務院於1956年06月01日發布,自1956年06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56年06月01日
  • 實施日期:1956年06月0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國家計畫
  我國發展國民經濟的第一個五年計畫,經1955年7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後,已由國務院分別下達各部、會、局、院、行、社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執行。目前為提前完成和超額完成我國第一個五年計畫的偉大的民眾運動,正在全國範圍內熱烈地開展,已經取得了並且將要繼續取得重大的勝利。中央和地方的各機關也正在加強對五年計畫執行情況的檢查工作,充分動員民眾力量,發掘生產潛力,推廣先進經驗,不斷克服不平衡現象。這種社會主義的民眾陸的生產運動和加強對五年計畫執行情況的檢查工作,是保證勝利完成五年計畫的重要條件。因此,亟須有一個全國統一的檢查標準和檢查方法,以期進一步加強對五年計畫執行情況的檢查工作,改進和提高工作質量,促進和發揮廣大民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社會主義建設的速度,並且防止和及時糾正可能發生的只注意數量忽略質量和品種規格,只能一時突擊不能均衡地完成計畫,以及做假報告、虛報成績、騙取獎金或榮譽等等片面現象和虛假現象,以保證均衡地、全面地完成五年計畫。
現在將檢查標準和檢查方法具體規定如下:
(一)關於全面完成第一個五年計畫的含義
第一個五年計畫的全面完成應該從下列兩方面衡量:
(1)五年計畫規定的國民經濟各部門的計畫(包括工業、農業、運輸業、商業、文教等)和各地區的計畫,都應該完成。
(2)五年計畫規定的國民經濟各部門的數量指標計畫(如總產值、產品產量、貨物運輸量、商品銷售量、畢業生數等等)和質量指標計畫(如產品質量標準、新種類產品、主要技術經濟定額、勞動生產率、成本等等),都應該同時完成。
檢查五年計畫指標的完成情況必須與各個年度計畫完成的情況相結合;同時,國家計畫委員會在進行五年計畫總結時,必須將達到的水平同五年合計總量結合起來,進行分析。
(二)關於檢查第一個五年計畫的根據
(1)檢查全國第一個五年計畫的執行情況,以1955年7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國民經濟的第一個五年計畫(1953-1957)為根據。
(2)檢查各部、會、局、院、行、社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真會執行五年計畫的情況,以國務院根據上述全國五年計畫下達給各該機關的五年計畫為根據。以上計畫經國務院批准變更者,以批准變更後的計畫為根據。
(三)關於檢查第一個五年計畫的標準
(1)檢查各種計畫的具體標準分為兩類:
第一類:在五年計畫中以最後一年的年計畫水平表現的計畫,如:工業生產計畫、農業生產計畫、氣象事業計畫、運輸和郵電計畫、國內商業計畫、勞動工資計畫、成本(流通費)計畫,科學、文化、衛生、廣播、體育、在校學生數和城市公用事業計畫等,即以五年計畫中最後一年的年水平為主要檢查標準。國家計畫委員會進行五年計畫總結時,必須將五個年度合計數字進行綜合分析。
第二類:在五年計畫中以五年合計數表現的計畫,如:基本建設計畫、地質勘探計畫、造林計畫、對外貿易計畫、招生和畢業生計畫和幹部培養計畫等,即以五年合計數為主要檢查標準。國家計畫委員會進行五年計畫總結時,必須將分年數字進行分析。
(2)總結國民經濟各部門和文化教育事業各部門的五年計畫時,應該根據國家下達的指標和全面檢查的材料,加以綜合評價;但在計算五年計畫中的某一部分計畫提前完成時,由於每一個部門的計畫包含許多指標(如工業部門的生產計畫、質量計畫、新種類產品計畫、成本計畫、勞動工資計畫等),各種指標完成的時間有所不同,因此,應該以代表該單位的綜合指標或主要指標的完成情況為標準。例如總結五年工業生產計畫時,應該檢查總產值、產品產量、質量品種、新種類產品、主要技術經濟定額、勞動、工資和成本等計畫;但在計算提前完成五年工業計畫的情況時則以總產值、合乎質量標準的主要產品產量的完成情況為標準。再如總結五年基本建設計畫時,應該檢查投資額、重大建設單位、工程質量、動用的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增加的固定資產和勞動、工資、成本等計畫;但在計算提前完成五年基本建設計畫的情況時,則以投資額、合乎工程質量標準的動用的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完成情況為標準。
檢查以價格表現的五年計畫的主要指標(如工、農業總產值、社會商業零售額、基本建設投資額)時,如五年計畫原規定是按不變價格計算的,即按不變價格計算檢查;如原規定是按現行價格計算的,即按五年計畫執行期中的現行價格計算檢查。
(四)關於檢查第一個五年計畫完成的計算方法
(1)總結全部五年計畫的計算方法:
總結全部(全國的計畫、一個部的全部計畫、一個省的全部計畫、一個企業的全部計畫)五年計畫完成情況,就是計算自1953年1月1日起至1957年12月31日止,完成程度如何,這是檢查五年計畫的主要的基本的方法。其計算方法如下:
各種計畫中以五年計畫的最後一個年度的年計畫水平為檢查標準的,應該以最後一年計畫執行的實際結果和五年計畫原規定的計畫水平相比較:不及計畫水平的,即為未完成五年計畫;達到或超過計畫水平的,即為完成或超額完成五年計畫。
各種計畫以五年計畫中的五年合計數為檢查標準的,應該以各個年度計畫執行的實績數字的合計數和五年計畫原規定的合計數相比較:不及的,即為未完成五年計畫;達到或超過的,即為完成或超額完成五年計畫。
完成、超額完成或未完成計畫的程度,可以用百分比表示,並應根據計畫指標的不同性質和計畫執行中各種有關因素,進行具體分析,以求正確地計算計畫完成的程度和說明計畫執行的情況。
(2)提前完成五年計畫中的一部分計畫的計算方法:
在五年計畫執行過程中,可能有一個部分或幾個部分或若干重要指標提前達到五年計畫規定的水平或程度,這是檢查五年計畫的次要的輔助的方法。總計算方法如下:
對於以五年計畫中最後一年水平為檢查標準的第一類計畫:
工業生產計畫:工業總產值和合乎質量標準的產品產量計畫,一般地可以從五年計畫的第三個或第四個年度內的某一月份起,按生產時間的推移,連續計算12個月的計畫完成實績,如此項實績已經達到五年計畫最後一年的計畫水平,即作為提前完成五年計畫,其餘至1957年年底的時間,即算作提前完成計畫的時間(例如1956年7月1日至1957年6月30日止12個月的實續,達到了五年計畫最後一年的計畫水平,即為提前6個月完成了五年計畫)。
農業生產計畫:農業總產值和主要產品產量計畫,一般以五年計畫時期內的第三個年度或第四個年度內的實績和五年計畫最後一年的計畫水平比較,如此項實績達到了五年計畫最後一年的計畫水平,即為提前完成了五年計畫,其餘至1957年年底的時間,即為提前完成五年計畫的時間(例如1956年度內達到五年計畫規定的1957年的水平,即為提前一年完成了五年計畫)。
運輸計畫:貨運和客運量、貨物和旅客周轉量計畫,一般適用上述工業生產計畫計算方法的規定。
商業計畫:購銷計畫和社會商業零售計畫,可按照工業生產計畫提前完成的計算方法,計算提前完成五年計畫的時間。
科學、文化、衛生、廣播、體育事業等計畫:其主要指標在第四個年度或1957年年底以前達到五年計畫規定的1957年達到數,即為提前完成了五年計畫,其餘至1957年年底的時間,即為提前完成五年計畫的時間。
對於以五年計畫中的五年合計數為檢查標準的第二類計畫:
基本建設計畫:基本建設投資額、合乎工程質量標準的動用的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動用的固定資產計畫,一般以五年計畫的第一個年度起至第四或第五個年度內的某一月實績達到的合計數,達到了五年計畫規定的水平,即為提前完成了五年計畫,其餘至1957年年底的時間,即為提前完成五年計畫的時間。
教育事業計畫:新招生和畢業生的五年合計數,在五年計畫的第三或第四個年度達到了計畫數,即為提前二年或一年完成計畫。
其餘各種計畫,可以比照以上有關的計算方法計算提前完成五年計畫的時間。
(五)關於檢查第一個五年計畫執行情況的實續數字
國營、合作社營、公私合營經濟的計畫完成的實績數字,一律以統計部門的統計數字為準;個體經濟和資本主義經濟可以根據統計資料和典型調查的材料由各級統計部門和計畫部門進行估算。
各個國民經濟部門、各級統計部門逐級上報的五年計畫執行情況的統計數字,必須核實,做到真實地反映五年計畫執行的情況(包括好的和壞的部門),堅決防止可能發生的虛報成績的現象。
(六)關於第一個五年計畫的調整
在五年計畫制定以後,各部、會、局、院、行、社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相互之間因行政區劃的變動或企業(事業)隸屬關係的改變需要對原定計畫加以調整時,應該在1956年6月至1957年6月份內按照下列規定調整完畢:
(1)因行政區劃變動而致計畫單位的隸屬關係變動的,由原行政區的省級計畫機關提出地區變動部分的五年計畫指標(連同基數),移交給新行政區的省級計畫機關,並共同報國家計畫委員會備案。
(2)經主管機關批准的企業隸屬關係的變動,由原主管部或省級計畫機關提出該企業的五年計畫指標(連同基數),移交由新主管部或省級計畫機關接收,並共同報國家計畫委員會備案。
所有批准計畫調整的檔案副本,應該由批准部門抄送同級統計部門。
(七)關於第一個五年計畫執行情況的公布
為了鼓舞全國勞動人民的社會主義積極性,我國發展國民經濟的第一個五年計畫提前完成或超額完成的情況,可以及時地適當地採取新聞報導和公報的形式公布。為了使報導和公報的數字做到準確,凡五年計畫完成情況的公布,應經下列審批程式:
各部、會、局、院、行、社五年計畫提前完成情況的新聞報導,應該由各部、會、局、院、行、社提出報告,經國家統計局認可並經國家計畫委員會審查以後,報請國務院批准公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五年計畫提前完成情況的新聞報導,應該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提交國家計畫委員會審查並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個別部門五年計畫提前完成情況的新聞報導,應該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認可和計畫委員會審查以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批准公布;
各部、會、局、院、行、社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在向國務院報送五年計畫執行情況的最後總結時,應徑送國家計畫委員會並抄致國家統計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五年計畫執行情況的最後總結並應抄送國務院主管部門。
全國第一個五年計畫執行情況總結的公布辦法,另行規定。
(八)各部、會、局、院、行、社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為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五年計畫指標而補充的指標及其所屬單位第一個五年計畫完成情況的具體檢查辦法,由各部、會、局、院、行、社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根據本規定的原則精神自行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