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算單位的命令

國務院關於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算單位的命令是國務院於1984年02月27日發布,自1984年02月2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4年02月27日
  • 實施日期:1984年02月2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國家標準管理
  一九五九年國務院發布《關於統一計量制度的命令》,確定米制為我國的基本計量制度以來,全國推廣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和廢除舊雜制的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為貫徹對外實行開放政策、對內搞活經濟的方針,適應我國國民經濟、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以及推進科學技術進步和擴大國際經濟、文化交流的需要,國務院決定在採用先進的國際單位制的基礎上,進一步統一我國的計量單位。經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日國務院第二十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國家計量局《關於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請示報告》、《全面推行我國法定計量單位的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現發布命令如下:
一、我國的計量單位一律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附後)。
二、我國目前在人民生活中採用的市制計量單位,可以延續使用到一九九○年,一九九○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過渡。農田土地面積計量單位的改革,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訂改革方案,另行公布。
三、計量單位的改革是一項涉及到各行各業和廣大人民民眾的事,各地區、各部門務必充分重視,制定積極穩妥的實施計畫,保證順利完成。
四、本命令責成國家計量局負責貫徹執行。
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過去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命令有牴觸的,以本命令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我國的法定計量單位(以下簡稱法定單位)包括:
(1)國際單位制的基本單位(見表1);
(2)國際單位制的輔助單位(見表2);
(3)國際單位制中具有專門名稱的導出單位(見表3);
(4)國家選定的非國際單位制單位(見表4);
(5)由以上單位構成的組合形式的單位;
(6)由詞頭和以上單位所構成的十進倍數和分數單位(詞頭見表5)。
法定單位的定義、使用方法等,由國家計量局另行規定。
表1國際單位制的基本單位
量的名稱單位名稱單位符號長度m質量千克(公斤)kg時間s電流安[培]A熱力學溫度開[爾文]K物質的量摩[爾]mol發光強度坎[德拉]cd
表2國際單位制的輔助單位
量的名稱單位名稱單位符號平面角弧度rad立體角球面度sr
表3國際單位制中具有專門名稱的導出單位
量的名稱單位名稱單位符號其它表示式例頻率赫[茲]Hzs-1力;重力牛[頓]NKg·m/s2壓力,壓強;應力帕[斯卡]PaN/m2能量;功;熱焦[耳]JN·m功率;輻射通量瓦[物]WJ/s電荷量庫[侖]CA·s電位;電壓;電動勢伏[特]VW/A電容法[拉]FC/V電陰歐[姆]ΩV/A電導西[門子]SA/V磁通量韋[伯]WbV·s磁通量密度,磁感應強度特[斯拉]TWb/m2電感亨[利]HWb/A攝氏溫度攝氏度光通量流[明]1mcd·sr光照度勒[克斯]1x1m/m2放射性活度貝可[勒爾]Bqs-1吸收劑度戈[瑞]GyJ/kg劑量當量希[沃特]SvJ/kg
表4國家選定的非國際單位制單位
量的名稱單位名稱單位符號換算關係和時間min1min=60s[小]時H1h=60min=3600s天(日)D1d=24h=86400s平面角[角]秒(″)1″=(π/648000)rad(π為圓周率)[角]分(′)1′=60″=(π/10800)rad(°)1°=60′=(π/180)rad旋轉速度轉每分r/mim1r/min=(1/60)s-1長度海里nmile1nmile=1852m(只用於航程)速度kn1kn=1nmile/h=(1852/3600)m/s(只用於航行)質量t1t=103kg原子質量單位u1u?1.6605655×10-27kg體積L,(1)1L=1dm3=10-3m3電子伏eV1eV?1.6021892×10-19J級差分貝dB線密度特[克斯]tex1tex=1g/km
表5用於構成十進倍數和分數單位的詞頭
所表示的因數詞頭名稱詞頭符號1018艾[可薩]E1015拍[它]P1012太[拉]T109吉[咖]G106M103k102h101da10-1d10-2c10-3m10-6μ10-9納[諾]n10-12皮[可]p10-15飛[母托]f10-18阿[托]a
註:1.周、月、年(年的符號為a),為一般常用時間單位。
2.[]內的字,是在不致混淆的情況下,可以省略的字。
3.()內的字為前者的同義語。
4.角度單位度分秒的符號不處於數字後時,用括弧。
5.升的符號中,小寫字母1為備用符號。
6.r為“轉”的符號。
7.人民生活和貿易中,質量習慣稱為重量。
8.公里為千米的俗稱,符號為km。
9.104稱為萬,108稱為億,1012稱為萬億,這類數詞的使用不受詞頭名稱的影響,但不應與詞頭混淆。
國家計量局關於全面推行我國法定計量單位的意見
我國的法定計量單位,是以國際單位制的單位為基礎,根據我國的情況,適當增加了一些其他單位構成的。
國際單位制是在米制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被稱為米制的現代化形式。由於它比較先進、實用、簡單、科學,並適用於文化教育、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的各個領域,因此,自一九六○年第十一屆國際計量大會通過以來,已被世界各國以及國際性組織廣泛採用。我國在一九七七年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管理條例(試行)》中,已明確規定要逐步採用。
根據黨的十二大提出的關於我國經濟建設的目標和五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第六個五年計畫要點,為推進技術進步,發展國民經濟,結合當前使用計量單位的實際情況,吸收世界各國採用國際單位制的經驗,在充分準備和廣泛宣傳的基礎上,積極慎重,有計畫、有步驟地改革計量單位制,全面地過渡到我國的法定計量單位,是非常必要的。為此,特提出如下規劃意見:
(一)目標:
全國於八十年代末,基本完成向法定計量單位的過渡,分兩個階段進行:
從一九八四至一九八七年年底四年期間,國民經濟各主要部門,特別是工業交通、文化教育、宣傳出版、科學技術和政府部門,應大體完成其過渡,一般只準使用法定的計量單位。
一九九○年年底以前,全國各行業應全面完成向法定計量單位的過渡,自一九九一年一月起,除個別特殊領域外,不允許再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
(二)要求:
為了達到上述目標,對各部門、各地區提出以下要求:
1.政府機關、人民團體、軍隊以及各企業、事業單位的公文、統計報表,從一九八六年起必須使用國家規定的法定計量單位。
2.教育部門“七·五”期間要在所有新編教材中普遍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必要時可對非法定計量單位予以介紹。
3.報紙、刊物、圖書、廣播、電視,從一九八六年起均要按規定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國際新聞使用非我國法定計量單位者,應以法定單位註明發表。
所有再版出版物重新排版時,都要按法定計量單位進行統一修訂。古籍、文學書籍不在此列。
4.科學研究與工程技術部門,應率先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從一九八六年起,凡新制訂、修訂的各級技術標準(包括國家標準、專業標準及企業標準)、計量檢定規程,新撰寫的研究報告、學術論文以及技術情報資料等均應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允許在法定計量單位之後,將舊單位寫在括弧內。
5.儀器儀表和檢測設備的改制
①、新設計製造的儀器設備及其圖紙、使用說明書、操作規程,產品銘牌,從一九八六年起,一律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②、儀器儀表老產品,允許有一個生產過渡時間,但需儘早改為法定計量單位。自一九八七年起不得再生產非法定計量單位的儀器儀表。
③、使用中的儀器設備,能通過檢修,加以調整或改裝的,儘量調整、改裝,使其符合法定計量單位的要求;不能調整改裝的,在設備更新時解決。在更新之前,使用該設備進行檢測所得的結果,應換算為法定計量單位提供使用。
6.作為計量基準器和計量標準器的儀器設備,是量值傳遞的依據,在一九八五年年底以前,應全部滿足新、舊兩種計量單位檢定的要求,所需經費要納入地區和部門的技術改造計畫,並認真落實。
7.市場貿易也必須逐步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允許市制單位使用到一九九○年年底。
出口商品所用計量單位,可根據契約使用,不受本規定限制。契約中無計量單位規定者,按法定計量單位使用。
8.農田土地面積單位“畝”的改革,關係到我國土地資源的利用、農業計畫的制訂、單位面積產量的計算、農作物的徵購和科學種田等諸方面,是涉及到幾億農民的大事,應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在適當時候,進行統一改革。
9.英制單位必須限制使用。
10.個別科學技術領域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使用某些非法定計量單位,但必須與有關國際組織規定的名稱、符號相一致。
11.自一九八六年起新印製的各種票證改用法定計量單位。
(三)措施:
1.在各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計量機構中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本部門、本地區的改制工作。
2.各地區、各部門要制訂本地區、本部門推行法定計量單位的實施計畫。國家計量局負責督促檢查並給予技術上的協助。
3.廣泛舉辦推行法定計量單位的專業學習班和普及講座;編輯出版技術資料、教學掛圖、換算手冊和有關刊物;會同報刊、廣播、電視部門,開展宣傳活動,普及有關法定計量單位方面的知識。
4.組織制訂計量儀器設備改制的技術方案。
5.一般不準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儀器設備。如有特殊需要,須經省、市、自治區以上的政府計量部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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