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福建東山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福建東山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1年12月01日發布,自1991年12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1年12月01日
  • 實施日期:1991年12月0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港口港務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東山港對外開放的請示》(閩政<1990>綜220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東山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開放海域範圍,同意你省與南京軍區商定的意見。
二、同意東山港增設有關檢查檢驗機構(兼顧漳州地區二類口岸的查驗任務)。衛檢、動植檢、商檢的編制暫不定,所需人員由各系統在內部調劑,內部調劑解決不了的,可以從地方黨政機關超編人員中調劑解決,調劑人數分別控制在:衛檢二十二人、動植檢十五人、商檢十人以內。海關所需二十人,由海關總署在核定的海關係統編制總數內調劑,從地方黨政機關現有人員中調配。邊檢增加編制四十人。
三、上述增加人員所需辦公、生活設施的投資及開辦費,原則上由你省解決。業務用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解決。
四、東山港對外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再正式對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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