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行政學院辦學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行政學院辦學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6年09月11日發布,自1996年09月1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6年09月11日
  • 實施日期:1996年09月1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機關工作綜合規定
  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行政學院
辦學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發[1996]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家行政學院辦學工作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一日
國家行政學院辦學工作的若干意見
根據黨中央關於建設高素質幹部隊伍的要求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為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需要,搞好高、中級國家公務員培訓,現對國家行政學院辦學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國家行政學院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培訓高、中級國家公務員的新型學府和培養高層次行政管理及政策研究人才的重要基地。學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由國務院領導同志兼任期間,常務副院長主持學院日常工作。學院在業務上接受人事部、國家教委的指導。
二、國家行政學院的辦學方針:以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提高政策效能、加強科學管理的需要,貫徹理論聯繫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深化教學改革,實行開放辦學,為培養德才兼備的國家公務員隊伍服務。
三、國家行政學院的培訓任務根據全國幹部教育培訓規劃和總體安排,緊密結合國家公務員隊伍建設的需要和政府工作的實際加以確定和實施。學院堅持以教學為中心,教學、科研、諮詢三位一體,提高教學質量,確保培訓效果。
四、國家行政學院的培訓對象主要為國務院各部門高、中級國家公務員,地方政府高級和部分中級國家公務員。必要時,可吸收一些全國性公共機構和國有大型企業(集團)高級管理人員參加培訓。
五、國家行政學院對高、中級國家公務員進行培訓的基本目標是提高其履行職責必備的素質與能力,重點是:
(一)掌握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增強全局觀念,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與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和政令暢通。
(二)提高新形勢下駕馭經濟、社會發展和處理政府事務的政策水平及行政能力,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三)學習掌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知識、現代管理知識、法律知識和現代科技文化知識,善於總結實踐經驗並使之系統化、理論化,運用所掌握的理論和知識指導實踐。
(四)牢固樹立馬克思主義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勤政廉政,艱苦創業,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密切聯繫民眾,模範地遵守國家公務員行為準則和道德規範。
六、國家行政學院深化教學改革,突出辦學特色。教學內容緊密結合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實際,以政府工作為主題,進行基本理論、行政管理、經濟管理、領導科學和法律法規及有關專門業務知識等方面的培訓。根據不同培訓類型和對象的實際需要,設定相應的培訓課程,有針對性地安排社會實踐和調查研究活動,逐步形成體現國家公務員培訓特點的教學體系。
七、國家行政學院不斷改進教學方法,提高培訓效果。堅持以學員為主體、以教師為主導和啟發式教學的培訓模式,充分發揮學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參與意識。運用現代化手段和典型案例組織教學,採用自學與研討相結合、交流經驗與總結工作相結合、學習理論與研究政策相結合、課堂教學與社會實踐相結合、教學與科研相結合等靈活多樣的教學方法,促進學員將所學的理論和知識轉化為能力。
八、國家行政學院培訓在職國家公務員的主體班次是專題研究班、任職培訓班、進修班,同時適當舉辦部分優秀後備骨幹參加的培訓班。培訓班次的學制根據不同類型和對象,實行長短結合、以短期培訓為主。
(一)專題研究班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確定專題,以省部級國家公務員為主要培訓對象,學制不超過3個月。
(二)任職培訓班以國務院各部門晉升司局級行政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和地方政府部門晉升廳局級行政領導職務的部分國家公務員為主要培訓對象,學制不少於3個月。
(三)進修班以司局級國家公務員為主要培訓對象,進行更新知識和專門業務培訓,學制3個月左右。
九、國家行政學院可以選拔少量優秀大學畢業生和在職國家公務員中的青年骨幹,採取在學院學習與到政府機關掛職鍛鍊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培訓。從大學畢業生中選錄的學員,需經國家統一考試取得國家公務員資格,入學後享受相應待遇。結業時,經人事部、國家行政學院共同考核,合格者進入政府機關,按照其政治、業務素質和實際能力安排相當職務,特別優秀的人才可破格任用。
十、國家行政學院積極創造開展學位教育的條件,逐步成為以行政學、管理學為主的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單位,適量培養碩士生、博士生,為國家選就高層次行政管理和政策研究人才。國家行政學院學位教育工作,按國家學位授予審核的有關法規及其程式,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十一、國家行政學院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公務員隊伍建設的需要,按照全國幹部教育培訓規劃和國家公務員培訓規劃的要求,擬定培訓計畫。經與有關主管部門協商確定的年度培訓計畫,由有關主管部門與學院聯合下達並報國務院備案。國務院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下達的辦班計畫及招生通知選派符合參訓條件的學員,切實保證培訓計畫的落實。對不符合條件的學員人選,學院可與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重新選派。
十二、國家行政學院加強對學員的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嚴格考核制度,協同有關部門對學員的實際表現和學習成績作出考核鑑定。根據需要可吸收學員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參與考核。經考核合格者由學院頒發證書,不合格者不發給證書。考核鑑定情況作為國家公務員任職和晉級的重要依據,學院可向有關部門提出推薦和使用建議。學院建立學員檔案庫,為國家選調、任用人才提供資料。
十三、國家行政學院的師資隊伍建設堅持專兼結合、以兼為主和德才兼備的方針,著力建設一支熟悉政府工作、具有相當教學科研能力和適應高、中級國家公務員培訓需要的教師隊伍。
(一)按照最佳化精幹、結構合理和專業配套的原則組建專職教師隊伍,注意選聘和培養優秀的學科帶頭人,形成培訓教學和科研諮詢的骨幹力量。專職教師要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嚴謹求實的治學態度、勇於探索的開拓精神和高度的責任感與使命感,堅持理論與實際的統一,密切聯繫學員,謙虛謹慎,為人師表。
(二)兼職教師主要從具有較深理論功底和豐富實驗經驗的省部級、司局級國家公務員以及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的專家學者中選聘,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支持符合兼職教師條件的人員應聘,為他們承擔教學與科研工作提供便利條件。學院可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學者擔任教學顧問或教學協調人。兼職教師和教學顧問、教學協調人由學院支付一定報酬,享受必要的待遇。
(三)建立兼職教師聯繫制度,保持主要課程兼職教師隊伍的相對穩定。學院採取多種形式吸收兼職教師參加教學、科研和有關學術活動,推動專、兼職教師的協作配合和優勢互補。
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國家行政學院專職教師參加社會實踐、調查研究和掛職鍛鍊給予必要的支持。
十四、國家行政學院成立教材編審委員會,把教材建設擺上重要位置。在專題研究、課程開發、編輯專兼職教師授課講義和編纂教學參考資料的基地上,參照國家公務員培訓教材規劃,組織編寫高、中級國家公務員任職培訓及其他有關教材。注重教材編寫質量,廣泛藉助政府有關部門、其他院校和社會各界力量,充分反映教學實踐和科研成果,體現我國公務員培訓特點,有選擇地借鑑國外經驗,提高教材的針對性、科學性和指導性。成立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出版發行培訓教材、有關學術專著和教學音像製品。
十五、國家行政學院根據需要和可能,建立為教學、科研、諮詢服務的圖書館及資料信息中心,逐步建立健全包括計算機網路、電化教學等具有先進設備的教學保障技術支持系統,運用現代化手段擴大服務功能和領域,提高服務水平。
十六、國家行政學院加強科研工作的基礎地位,緊密圍繞政府工作和培訓與教學的需要,重點開展套用性科學研究。強化政府諮詢課題、培訓與教學課題、國家社會科學研究基金課題以及國際合作研究課題的組織管理,重視優秀研究成果的推薦套用。針對政府工作和改革發展中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進行系統深入的研究,提出對策性建議,逐步使學院成為政府公共行政研究領域具有領先水平的科研基地和諮詢中心。
十七、國家行政學院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學院教學及有關研究系列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定。評審委員會的設立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八、國家行政學院組織地方行政學院和有關培訓機構開展廣泛的業務交流、合作辦學、科研協作及師資培訓,根據需要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學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培訓機構舉辦部分培訓班。
十九、國家行政學院積極開展對外交流與國際合作,拓展對外聯繫的渠道,借鑑國外公共行政及公務員培訓的有益經驗。學院可根據需要和有關規定聘一些外籍客座教授,為友好國家首腦和國際著名人士提供講壇,授予名譽學術稱號;適當開展涉外培訓;有計畫地選派教學科研人員出國講學、進修及開展有關課題研究;組織少量學員到國(境)外進行短期考察和培訓。
二十、國家行政學院的經費,由國家財政全額預算撥款。學院根據支出性質和經費渠道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經費。學院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不附加條件的社會贊助和國外捐贈,以減輕國家財政負擔。
二十一、國家行政學院發揚艱苦創業、勤儉辦學的優良作風,搞好後勤保障。在加強後勤隊伍建設、強化業務培訓、提高整體素質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後勤服務設施的功能,努力提高管理水平,改善服務質量,逐步實行後勤服務社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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