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決定

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是1957年8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8次會議批准,同年8月3日國務院公布施行。1980年2月26日重新公布。決定指出,勞動被養是對於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種措施,也是對他們安置就業的一種辦法。

應當收容實行勞動教養的對象是不務正業,有流氓行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盜竊、詐欺等行為,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的;罪行輕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會主義的反動分子,受到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的開除處分,無生活出路的;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內,有勞動能力,但長期拒絕勞動或者破壞紀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開除處分,無生活出路的;不服從工作分配和就業轉業的安置,或者不接受從事勞動生產的勸導,不斷地無理取鬧、妨害公務、屢教不改的。勞動教養的目的是為了把這些人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新人,以進一步維護公共秩序,有利於社會主義建設。決定還就需要勞動教養人的申請,審查批准、勞動教養機關的設定、工作的領導和管理以及被勞動教養人在勞教期間的待遇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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