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青海省特大騙匯案件的通報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青海省特大騙匯案件的通報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8年11月16日發布,自1998年11月1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8年11月16日
  • 實施日期:1998年11月16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外匯監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於加強外匯外債管理開展外匯外債檢查的通知》(國發[1998]31號)下發以來,各地區、各部門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正在認真開展外匯大檢查,並已取得了一定成績。最近青海省查獲的該省永吉技術諮詢服務有限公司等五戶企業騙購外匯4億美元大案,就是一起嚴重的騙匯犯罪案件,充分說明當前反騙匯鬥爭形勢十分嚴峻,必須引起高度重視。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自1997年以來,青海省永吉技術諮詢服務有限公司、青海省機電設備進出口有限公司、青海省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青海省土產進出口公司、中國包裝進出口青海公司等五戶企業,為他人利用假報關單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4億多美元。在上述犯罪活動中,青海省永吉技術諮詢服務有限公司和青海省機電設備進出口有限公司,收取代理手續費320萬元人民幣,私分、受賄247萬元人民幣,有關商業銀行和外匯管理等部門的人員也有受賄問題。目前,所有涉嫌人員已由公安和法務部門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售、付匯規定的中國工商銀行青海分行和中國農業銀行青海分行,已由外匯管理機關處以暫停結、售匯業務的處罰,並責令其進行整改。
青海省發生的上述騙購外匯案件說明,騙匯活動不僅在沿海地區,而且在內地也很猖獗。如果不及時遏制這些騙匯活動,將對我國國際收支平衡和人民幣匯率穩定,對國家的經濟安全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造成嚴重危害。為進一步防範金融風險,嚴厲打擊騙匯和逃套匯行為,國務院重申,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外匯管理的各項政策措施,充分認識金融風險的嚴重性和危害性,以及打擊騙匯和逃套匯活動的艱巨性和長期性;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主要領導要親自部署,繼續深入抓好外匯大檢查工作。對已經發現的騙匯活動線索,要採取有力措施,深究細查,不管涉及到什麼單位、什麼人,決不姑息,要排除一切阻力,查個水落石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政法部門,切實提高辦案效率,本著從重從快的精神,依法迅速審結、嚴懲一批騙匯數額巨大、情節十分嚴重的騙匯犯罪分子。要把嚴厲打擊騙匯、逃套匯活動與加強外匯管理結合起來,加快建立完善海關、銀行和外匯管理部門之間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加強對企業出口收匯核銷的考核,從源頭防止騙匯和逃套匯等非法活動的滋生和蔓延。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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