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河北衡水湖等4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河北衡水湖等4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河北衡水湖等4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通知國辦函〔2014〕55號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6月16日(此件公開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河北衡水湖等4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通知
  • 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關於:調整河北衡水湖
  • 日期: 2014年6月16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河北衡水湖等4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河北衡水湖等4處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河北衡水湖等4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通知國辦函〔2014〕55號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6月16日(此件公開發布)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通知


國辦函〔2014〕55號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4-00068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4年06月16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河北衡水湖等4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辦函〔2014〕55號
發布日期:
2014年06月20日
主 題 詞:
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甘肅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林業局
《環境保護部關於調整河北衡水湖等4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範圍的請示》(環發〔2014〕81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同意調整河北衡水湖、內蒙古圖牧吉、甘肅祁連山和新疆托木爾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範圍和功能區劃。調整後保護區的面積、範圍和功能分區等由環境保護部予以公布。
二、有關地區要按照批准的調整方案組織勘界,落實自然保護區土地權屬,並在規定的時限內標明區界,予以公告。
三、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工作的領導、協調和監督,妥善處理好自然保護區管理與當地經濟建設及居民生產生活的關係,確保各項管理措施得到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6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