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木片生產、出口經營問題的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木片生產、出口經營問題的函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2年02月28日發布,自1992年02月2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2年02月28日
  • 實施日期:1992年02月2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出口許可與管理
  國辦函〔1992〕15號
林業部:
你部《關於木片生產、出口經營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在林區發展木片生產是合理利用、節約使用森林資源,促進林區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要採取有力措施,挖掘生產潛力,大力發展木片生產。你部要切實負起行業管理的責任,統籌規劃全國的木片生產,制定產業政策和木片生產標準,做好木片生產的組織、協調、指導和服務工作。
二、要逐步把木片的利用立足於滿足國內造紙等方面的需要,努力改變長期依靠從國外進口紙和紙漿的狀況。輕工部門要儘快改進造紙工藝、設備,擴大木片原料的利用。要逐步創造條件,由國家將適合造紙的木片作為木材統配指標進行分配。具體請與輕工部研究提出方案,由國家計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審定落實。
三、要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切實採取措施,加強木片生產的巨觀調控,木片生產、貯運、內銷、外銷都要組織銜接好。鑒於木片生產的特點,為做到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又不破壞森林資源,木片生產要同木材生產協調進行,並相應加強森林資源和林政管理,木片運輸管理辦法請與鐵道、交通等部門協調製定。
在目前國內木片銷路有限的條件下,可以有計畫地積極組織木片出口。對組織出口的木片,由你部提出品種數量,並組織好對外協調,國家計委同有關部門統一平衡,由鐵道部、交通部列入年度運輸計畫,保證運輸。
四、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積極支持,採取必要的扶持措施,加快發展木片生產,提高林區森林資源的綜合利用率,促進林區經濟的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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