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氣象局機構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氣象局機構編制方案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4年04月26日發布,自1994年04月2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4年04月26日
  • 實施日期:1994年04月26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機構編制
  《中國氣象局機構編制方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中國氣象局機構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國務院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1993〕25號),國家氣象局更名為中國氣象局,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經國務院授權,繼續承擔全國氣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全國氣象部門仍實行氣象部門與地方政府雙重領導、以氣象部門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中國氣象局要本著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轉變職能,理順關係,精兵簡政,提高效率。
一、職能轉變
強化的職能主要是:加強對氣象事業的巨觀管理,統籌協調全國氣象事業的發展,加強政策法規建設,加強對全國氣象工作的規劃、協調、指導、監督和服務工作,加強氣象現代化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加強氣候資源的管理,組織好氣候和氣候變化的診斷、評價、預測工作。完善以部門為主的雙重領導管理體制,會同地方繼續加強對氣象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完善與雙重領導體制相適應的雙重計畫財務體制,促進國家和地方氣象事業的協調發展。推進氣象事業結構調整,逐步建立起由基本氣象系統、科技服務、綜合經營三部分構成的新型事業結構。加強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督工作。
轉移和下放的職能主要有:從偏重於部門管理轉到面向全行業的巨觀管理,弱化微觀的直接管理,減少具體事務性工作。將氣象事業長遠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的前期調研、論證評估以及技術指導、質量標準的擬定和其他輔助性、技術性、一般性的業務管理工作,轉移到有關的直屬事業單位;將由地方投資並直接為地方提供服務的一般建設項目及其管理下放到省級氣象管理機構。
二、主要職責
中國氣象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氣象工作的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領導全國氣象部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組織制訂氣象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重大改革方案、措施。
(二)組織制訂氣象事業的發展戰略和長遠規劃,負責組織國家和地方氣象現代化系統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全國大中型氣象項目的統一布局、立項和調整方案的審核,負責對氣象行業的巨觀管理。
(三)組織制訂氣象工作法規,組織制定並發布氣象管理行政規章、技術規範和標準,對執行氣象法律、法規和氣象行政規章、技術規範和標準實施監督檢查並依法仲裁。
(四)會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省和省以下氣象部門實施以部門為主的雙重領導,健全和完善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五)統一管理全國陸地和海上天氣預報警報、氣候公報和氣候影響評價的發布,參與同氣象有關的防災減災決策,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跨地區、跨部門的氣象服務聯防,歸口管理全國人工影響局部天氣的工作。
(六)管理與指導國民經濟各部門、各行業對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管理對氣候和氣候變化的診斷、評價、監測、預測工作,組織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城鄉建設規劃中的氣象條件評價的論證和審查。
(七)負責專業(專項)氣象服務和氣象適用技術、氣象技術裝備社會化服務的管理、指導與協調,推進氣象科技產業的發展,對氣象科技市場實施指導和服務。
(八)負責組織氣象科技領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關和成果的推廣套用,規劃、指導、協調氣象教育工作。負責組織宣傳、普及氣象科學知識,提高全民氣象防災減災和氣候資源意識。
(九)歸口管理氣象外事工作,代表我國政府參與世界氣象組織及其他國際氣象機構的活動和與外國政府(地區)氣象機構間的合作與交流。負責氣候變化有關國際公約履約的協調工作。
(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氣象部門的計畫財務、基本建設、國有資產、科研教育、業務建設、技術裝備、機構編制、人事勞動等工作,協助地方人民政府指導當地氣象職工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中國氣象局機關共設9個職能司(部)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
負責文秘、機要、檔案、信息、信訪、保密、宣傳、新聞和保衛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機關工作和會議安排,負責綜合性工作計畫、總結、制度的制訂和監督、檢查、催辦,歸口管理辦公自動化建設。
(二)業務發展與天氣司
組織國家基本氣象業務系統發展規劃的制訂與實施,組織制訂氣象信息採集、傳輸、加工和分析預測的技術規範、技術標準和工作制度並負責監督檢查,綜合管理國家基本監測(含大氣本底監測)站網及天氣預報警報的製作與發布。
(三)氣象服務與氣候司
綜合管理氣候公報及氣候影響評價的製作與發布、管理氣象公益服務和專業(專項)服務,組織農業氣象等各類氣象服務網發展規劃的制訂與實施,組織制訂氣候資料整編的技術規範、技術標準和工作制度並負責監督檢查,管理、指導氣候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工作,承擔《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履約的牽頭協調工作。
(四)科技教育司
管理、指導氣象領域科學研究和教育工作,組織制訂氣象科技、教育發展規劃和技術政策,推動氣象部門科技、教育體制的改革,組織協調重大氣象科研課題攻關、技術開發和技術合作,歸口管理人工影響局部天氣的工作。
(五)計畫財務司
組織制訂氣象事業發展戰略和長遠規劃,負責對全國大中型氣象項目的統一布局、立項和調整方案進行審核,編制氣象事業發展中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氣象部門雙重計畫財務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管理氣象部門的國有資產和各類氣象資金,負責財務預算、決算的綜合平衡和監督檢查工作,歸口管理氣象事業統計工作。
(六)人事勞動司
管理局機關人事工作,負責直屬單位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領導班子建設和局級幹部的考核任免,編制氣象人才規劃及職工年度需求計畫,指導氣象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審,指導直屬氣象院校大中專畢業生分配和人才交流工作,指導和分級管理氣象部門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勞保福利工作。
(七)政策法規司
組織制訂氣象法規和條例,依法履行仲裁職責並承辦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事務,制訂氣象工作方針、政策並監督執行,承辦對氣象事業巨觀管理的歸口協調工作,組織制訂氣象部門重大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管理涉及港澳台地區的有關氣象工作。
(八)產業發展與裝備部
推進氣象科技產業的發展,培育氣象科技市場並進行指導和服務,管理、指導氣象部門以高新技術產業為重點的綜合經營工作,歸口管理、指導氣象專用技術裝備、儀器、儀表計量檢定標準及質量監督工作,綜合管理國家基本氣象業務系統技術裝備工作,組織、指導氣象技術裝備的供應和實行相應的進出口管理。
(九)國際合作部
歸口管理和協調氣象外事工作,組織參與世界氣象組織及其他國際氣象機構的活動和與外國(地區)氣象機構的合作與交流。
(十)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中國氣象局機關事業編制為25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內設機構的領導職數2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
紀檢、監察、審計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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