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2005年7月29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檔案號:國辦發〔2005〕43號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時間: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通知內容,發布機構,

通知內容

國辦發〔2005〕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證監會商有關部門擬訂的《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證券公司是證券市場重要的中介機構,在證券市場的培育和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體制、機制上存在缺陷,證券公司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積累了許多矛盾和問題。隨著證券市場的結構性調整和改革力度加大,近年來,證券公司存在的問題逐漸暴露,風險集中爆發,經營和發展遇到了很大困難,迫切需要採取措施進行綜合治理。
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敏感度高、涉及面廣,事關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各地區、各部門要統一認識,堅定信心,高度重視,密切配合,按照《方案》的要求,切實負起責任,共同做好這項工作。要加快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4〕3號),進一步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管,積極推進各項基礎制度改革,穩妥處置證券公司風險,推進證券公司重組,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解決證券公司流動性問題,支持、引導證券公司創新發展、做優做強。要嚴肅法紀,加大對證券犯罪行為的打擊和涉案資產的追繳力度。要加強輿論宣傳和引導,做好解疑釋惑工作,為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創造有利的輿論環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起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責,對行政區域內證券公司的風險狀況要做到心中有數,制訂好應急預案。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做好破產關閉證券公司的個人債權甄別和收購資金籌措等工作,及時妥善地解決好行政區域內機構名義個人債等敏感問題。對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或惡性個案的不穩定因素,要及時採取措施,果斷予以化解。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方案
證監會
證券公司作為證券市場重要的中介機構,十幾年來,在探索和改革中成長,對證券市場的培育和發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積累了許多矛盾和問題。近年來,隨著市場的結構性調整和改革力度加大,證券公司的問題充分暴露,風險集中爆發,證券行業的發展面臨困難。證券公司的問題成因十分複雜,既有市場環境因素,又有制度不完善、機制不健全等內在因素。隨著基礎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各項監管措施的進一步強化,以及股票市場的理性回歸,證券公司逐步分化,行業風險明顯釋放,從根本上解決證券公司問題的時機和條件已經成熟。為統一認識,明確目標和要求,切實做好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思路、原則和目標
(一)綜合治理工作的基本思路是:緊緊抓住巨觀經濟良性運行和證券市場深化改革的重要機遇,以加強防範、完善制度、形成機制、打擊違法違規活動為目標,將風險處置、日常監管和推進行業發展三管齊下,做到防治結合,以防為主,力爭在兩年內,基本化解現有風險,初步建立新的機制,有效防範新的風險,為證券公司規範、持續、穩定發展奠定基礎。
(二)綜合治理工作的基本原則:一是多管齊下,分類處置。化解風險和制度建設同步推進,加強行業監管與鼓勵創新發展有機結合,近期工作和長遠目標緊密銜接;對高風險公司要及時處置、徹底消除風險隱患,對優質公司要支持其規範發展,對整改有望的公司要採取措施幫助其渡過難關。二是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在做好風險處置工作的同時,加快建立和推進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改革國債回購交易結算和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業務制度,建立和完善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嚴格市場準入,加強對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和高管人員的持續監管,對違法違規人員堅決予以懲處;切實改進風險預警機制,對各種風險做到早發現、早披露、早處置。三是統籌兼顧,確保穩定。制定和實施證券公司綜合治理措施時,既要審慎決策、周密部署,又要注意時機和把握節奏,確保行業、市場和社會穩定。四是依法行政,完善機制。要制訂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完善證券公司運行與監管的基礎制度;要探索證券公司市場化重組機制,提高行業自身化解風險的能力;要通過優勝劣汰、責任追究等手段強化外部約束,並推動證券公司切實建立內部約束機制。
(三)綜合治理工作的近期目標:在2005年底前,摸清證券公司風險底數,基本完成賬外賬清理工作,優質公司和規範類公司公開披露財務信息;杜絕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新增挪用,實現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獨立存管,具備條件公司均實現第三方存管;全面實施改革後的國債回購交易結算制度、資產管理和證券自營業務管理制度;在維護市場和社會穩定的前提下,及時關閉一批風險顯露、自救無望或嚴重違規的高風險公司,探索多樣化的重組模式;採取措施緩解證券公司階段性流動性困難,幫助底數清楚、整改有望的公司渡過難關;建立證券監管機構與公安、司法機關的有效協作機制,嚴肅市場紀律,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堅決遏制違法違規活動。
(四)綜合治理工作的遠期目標:在2007年底前,證券公司全面實施公開披露制度,報送的信息要真實、準確、完整;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公司經營風險與社會風險有效隔離,實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依法合規經營意識全面樹立,經營行為基本規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能力普遍增強,歷史遺留問題基本化解,市場化創新有序進行,盈利模式明顯改善,財務狀況總體健康,沒有行業性重大風險隱患;公司數量與結構基本合理,市場定位清晰、明確,優勝劣汰機制基本形成,行業對外開放穩步推進,國際化競爭格局初現;證券公司的市場創新和中介功能得到增強,能有效發揮支持、促進證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積極作用。相關法律制度比較完備。證券監管機構與公安、司法機關的協作機制進一步完善,監管資源和手段充足,監管工作水平明顯提高,違法違規行為能得到迅速發現和及時處理。證券公司運行和監管體系中各環節責任明確,責任追究制度有效執行。
二、主要工作安排
(一)加快完成摸清底數工作,明確整改措施並落實責任。
1.向證券公司明確“講實話、真整改、定責任、給時間”的政策,充分利用各種監管手段,通過公司自查、證監會核實,在2005年10月底前,逐家摸清證券公司的經營、財務狀況和風險底數;證券公司要制訂整改計畫,提出整改措施,明確期限、進度和責任人,化解已經存在的問題和風險。對交清底數並制定了切實可行整改計畫的公司,視具體情況,給予半年到一年半的時間進行整改,並適當限制開辦有關業務;對按期完成整改計畫、有效化解風險的公司,支持其規範發展;對在自查中弄虛作假、整改不力或繼續違規的公司及其有關責任人,及時予以查處。
2.進一步嚴肅市場紀律。將不符合最低監管要求且在限期內整改無效的公司,要按照監管規定及時安排退市;對在摸底整改工作中不交清底數、不進行整改和發生新問題的公司和責任人,堅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清理遺留問題中弄虛作假、轉嫁風險等侵害國家和公眾利益的行為,進行嚴厲制裁;對在專項整治中查明股東不實、虛假出資、非法占用公司資產等問題,並不能在限期內糾正違法違規行為、補足出資的,依法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在風險處置中,要進一步加大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和打擊力度,增強對違法犯罪行為的威懾力。今後,對任何違規行為一經發現立即查處,並公開披露。
3.及時穩妥處置高風險公司。對當前風險突出、違規嚴重、事態緊迫的高風險公司,要迅速採取控制和處置措施,化解風險。在風險處置中,全力防範重大群體事件和惡性案件,切實維護穩定;進一步堅持風險處置、行政稽查與犯罪調查相結合,業務核查、資產清收和責任認定同步進行的原則,提高查處違規、打擊犯罪的能力和水平,降低風險處置的成本;加快建立風險處置的長效機制,提高風險處置的主動性和有效性。
(二)加大基礎性制度改革力度。
1.完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制度,分步實施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對發生新增挪用的公司或使用公共資金的公司立即強制實行第三方存管。其他公司要按照證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監管的通知》精神,實行嚴格的獨立存管。2005年12月底前全面實現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獨立存管,其中部分公司完成第三方存管。
2.改革國債回購交易結算制度。擇機公布《債券登記託管和結算業務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債券回購中客戶、證券公司和登記結算公司的關係和各自責任,對國債現券質押手續和證券公司與其客戶之間的委託契約進行完善並作出明確規定;明確原有質押式回購交收違約的處理規則,對已經出現國債欠庫的證券公司,要求其提供擔保物,或由登記結算公司強制轉移其自營證券。實施細則的規定從未占用客戶國債的公司開始,分批實施,2005年底前適用於所有公司。
3.改革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制度。客戶資產必須全額交由第三方存管;提高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單筆委託資金的起點;要求證券公司將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賬戶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和登記結算公司備案;要求證券公司加強開戶審查,確保委託人名實相符;嚴禁證券公司接受個人以機構名義和機構以個人名義的委託,或違規面向個人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4.抓緊起草、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制訂《證券公司監管條例》和《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為監管提供法規保障,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和有效性。《證券公司監管條例》爭取2005年底前公布,2006年5月起實施;《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年內公布實施。推進修訂《證券法》、《公司法》、《破產法》和《刑法》,完善證券公司監管的法律制度,實現證券公司運行和監管的法制化、規範化。
(三)進一步加大監管工作力度。
1.全面實行分類監管,形成有效的日常監管體制。抓緊完善以淨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控指標體系和分類標準。根據風險程度、內控水準、財務實力等指標,對證券公司實行分類監管。對經紀、承銷、自營、資產管理和財務顧問等業務實行牌照管理和規模控制。2005年內重點做好一、二類公司的評審工作,2006年6月前公布證券公司淨資本規則和風險監控指標體系。狠抓監管制度的落實,持續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管,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使證券公司走上規範、健康發展的軌道。
2.完善自營業務的內外部監控機制。進一步落實自營業務專用席位制度和賬戶報備要求,提高證券交易所一線實時監控能力,及時發現和遏制證券公司“做莊控盤”行為。2005年8月底前公布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全面完善自營業務的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制度。
3.加強對高管人員和股東的監管,規範高管和股東行為。落實《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全面實施以責任追究為主線的事先審核、專業測試、任職承諾、持續記錄、違規處罰、年度考核、離任審計制度。2006年底前對所有在職和擬任高管人員進行一次強制輪訓和專業測試,要求限期達標,不能達標的限期離任。按照《證券公司治理準則(試行)》,進一步規範股東行為,在準入環節採取中介機構出具專項意見書、監管機關聆訊、查詢相關徵信系統等措施,加強資質審查和誠信調查。
4.積極推動證券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綜合運用審核和日常監管等手段,督促證券公司認真落實《公司法》、《證券公司治理準則(試行)》、《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等法律和規章,進一步完善治理結構、加強內部控制,規範股東與公司以及公司與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關係,確保股東、董事和監事正確有效地行使對公司事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切實落實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對公司及其客戶的誠信責任,建立健全內部激勵約束機制,真正做到資本充足、內控嚴密、運營安全、服務和效率良好。
(四)推進行業資源整合,支持優質公司規範發展。
鼓勵、扶持資質良好、具備持續發展能力的證券公司規範發展,在業內進行收購兼併,發揮行業骨幹的示範作用,引領全行業轉換機制,改善經營模式;將高風險公司剝離出來的經紀業務、專業隊伍、客戶資源等,採取行政引導、市場化配置的方式併入優質公司,支持、引導一批抗風險能力差、經營發展前景不佳的公司,進行合併重組。2006年底前,除確有利於化解風險和行業整合的個案之外,停止批設新的證券公司和營業性分支機構。
三、配套措施
(一)成立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專題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由證監會、人民銀行牽頭,公安部、財政部、銀監會、高法院、法制辦參加;必要時,可邀請其他有關部門參與研究有關問題。工作小組的主要職責是:研究證券公司綜合治理中的重大問題,就重要事項提出解決方案,協調落實跨部門工作。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證監會。
(二)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為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按照取之於市場、用之於市場的原則,籌集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設立國有獨資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負責籌集、管理和使用基金。證監會負責監管基金公司業務運作,監督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財政部負責基金公司國有資產的管理和財務監督;人民銀行負責對基金公司使用再貸款情況進行審核和監督檢查。
(三)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方面對風險證券公司實施重組。公司重組要遵循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具體方式可採取由重組方收購證券公司資產、向證券公司注資以及其他有效方式。經過重組的證券公司應達到持續合規經營的基本標準。對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方面牽頭重組並基本落實重組所必需財務資源的證券公司,給予一定支持,具體措施由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證監會研究提出。
(四)進一步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解決證券公司的流動性問題,支持優質證券公司創新發展。給予優質證券公司一般借款人地位,允許其以合規方式融資。允許證券公司向股東借款,或經與機構債權人協商一致,將機構債務轉為次級債。對期限較長、能夠切實解決流動性的次級債,經證監會核准,可按一定比例計入公司的淨資本。
(五)全力維護證券公司正常經營秩序和社會穩定。一是地方人民政府要採取有力措施,按照國家規定做好債務甄別、資金籌措等工作,及時妥善地解決好機構名義個人債問題,切實維護證券公司的正常經營秩序和社會穩定。二是由證監會會同人民銀行、財政部、相關地方政府等有關方面及時落實風險處置資金,解決風險處置中的具體問題,防止因拖延不決而激化矛盾,波及社會穩定。三是由證監會、銀監會負責督促證券公司和商業銀行嚴格執行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獨立存管的有關規定,立即糾正違規質押或劃扣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行為,防止引發證券公司交易結算和支付危機,影響社會穩定。

發布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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