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勞動部、衛生部、全國總工會、冶金工業部、煤炭工業部關於防止矽塵危害工作會議的報告中有關患矽肺病職工生活待遇的規定

《國務院批轉勞動部、衛生部、全國總工會、冶金工業部、煤炭工業部關於防止矽塵危害工作會議的報告中有關患矽肺病職工生活待遇的規定》在1963.02.09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勞動部、衛生部、全國總工會、冶金工業部、煤炭工業部關於防止矽塵危害工作會議的報告中有關患矽肺病職工生活待遇的規定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63.02.09
  • 實施時間:1963.02.09
關於矽肺病人的生活待遇問題,應該在生活上給予矽肺病人一定的照顧。對於調做輕便工作的,不要降低他們原來的標準工資。對於脫產休養的,在一年內,由企業行政按原標準工資發給;一年後,按原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生活補助費,其費用由企業行政直接支付的勞動保險費用內開支。如果有些矽肺病人自願還鄉休養,也可允許回去。對於一期矽肺病人,可以按原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長期生活補助費,二、三期矽肺病人,可以按百分之九十發給。原來享受保健待遇的矽肺病人,如果另行分配了其他工作,仍應享受保健待遇,其費用由企業行政支付;如果回家休養,商業部門應當按原來的保健標準供應副食品,其費用由本人自付。矽肺病人的糧食定量,在調離後三個月內應當保持不變,三個月後如果需要降低,也應當根據其食量逐步降低,但最低也不應當低於輕體力勞動的最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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