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對進一步加快發展散裝水泥意見的批覆

國務院對進一步加快發展散裝水泥意見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7年01月30日發布,自1997年01月3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7年01月30日
  • 實施日期:1997年01月30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工業品購銷
  內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建設部、國家建材局:
國務行原則同意《進一步加快發展散裝水泥的意見》,由你們下發施行。
附:進一步加快發展散裝水泥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日
進一步加快發展散裝水泥的意見
(內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建設部、國家建材局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
發展散裝水泥是一項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重要經濟、技術措施,對促進水泥生產、流通使用領域經濟成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了提高水泥散裝率,發展商品混凝土,現就進一步加快發展散裝水泥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加強散裝水泥的組織領導工作
為推動此項工作順利開展,做好組織領導和協調工作,由國家計委牽頭,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內貿部、人民銀行、國家建材局等部門參加,建立散裝水泥工作部際協調會議制度。
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是散裝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地區散裝水泥發展負有行政管理責任。
二、提高散裝水泥設施、裝備的綜合配套能力
(一)水泥生產企業應當積極供應散裝水泥。現有水泥生產企業(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必須配置散裝水泥發放設施和一定數量的散裝水泥運輸裝備。擴建或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必須按旋窯生產線散裝設施能力50%以上、改建的立窯生產線散裝設施能力20%以上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同步建設,新建的生產企業(含新建生產線),散裝設施能力必須達到70%,未達到要求的,有關部門不予批准建設。
(二)工程建設和施工單位應儘量使用商品混凝土。不能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應配置工程預算水泥使用量70%的散裝水泥設備。大中型水泥製品生產企業應積極創造條件,到1998年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三)大中城市要積極發展商品混凝土。各地應根據具體情況限期禁止在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
(四)要加快散裝水泥生產、運輸、儲存、使用設備新技術的開發和運用,做到標準化、系列化,增加科技含量,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生產和施工的環境條件。
三、加大法規、政策的調控力度,創造發展散裝水泥的良好外部環境
(一)為限制袋裝水泥的生產和使用,鼓勵散裝水泥的發展,國家在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前提下,將繼續實行並適時調整徵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政策。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納入預算內管理,主要作為散裝水泥設施建設的補充費用返還企業。具體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二)有關部門對發展散裝水泥要給予必要的重視和支持。計畫和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散裝水泥項目優先安排。銀行對計畫內的固定資產貸款給予積極支持。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對散裝水泥運輸的管理和指導,對散裝水泥專用運輸車輛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輛進入城區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支持。鐵路部門要加強調度,提高散裝水泥鐵路運輸車輛的運輸效率,實行計畫、配車、運輸“三優先”。
四、進一步加強發展散裝水泥的宣傳工作
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積極宣傳“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的方針,廣泛宣傳發展散裝水泥的重要性及其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以取得全社會的重視和支持,轉變人們長期以來習慣使用袋裝水泥的舊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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