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縣動物檢疫和出欄牲畜的“瘦肉精” 監管工作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做好全縣動物檢疫和出欄牲畜的“瘦肉精”檢測工作,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的發生和傳播,促進畜牧業健康發展,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根據《動物防疫法》和農業部《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動物檢疫申報點建設管理規範》及省、市政府有關要求,現就我縣動物檢疫和出欄牲畜的“瘦肉精”監管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固始縣動物檢疫和出欄牲畜的“瘦肉精” 監管工作實施意見
  • 發布機構:固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二O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 通知對象: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關於轉發固始縣動物檢疫和出欄牲畜的
“瘦肉精”監管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縣畜牧局制定的《固始縣動物檢疫和出欄牲畜的“瘦肉精”監管工作實施意見》已經縣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固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詳細內容

固始縣動物檢疫和出欄牲畜的“瘦肉精”
監管工作實施意見
(固始縣畜牧局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為進一步做好全縣動物檢疫和出欄牲畜的“瘦肉精”檢測工作,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的發生和傳播,促進畜牧業健康發展,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根據《動物防疫法》和農業部《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動物檢疫申報點建設管理規範》及省、市政府有關要求,現就我縣動物檢疫和出欄牲畜的“瘦肉精”監管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組織管理
畜牧局負責全縣動物檢疫工作方案制訂,工作督導和動物檢疫員的業務培訓、考核和管理;鄉鎮政府負責落實本鄉鎮出欄牲畜“瘦肉精”監管工作。
二、人員設定
為了認真落實市政府關於“牲畜出欄時要嚴格實行鄉鎮分管領導、縣動物衛生監督所包片領導和檢疫負責人三簽字”的規定,各鄉鎮要確定一名科級幹部負責此項工作;鄉鎮農業服務中心要明確1名負責人,負責牲畜出欄時經紀人或畜貨主的信息接收和報告工作;縣動物衛生監督所要確定包鄉包片負責人,負責所包鄉鎮出欄牲畜的檢疫出證工作。
三、動物檢疫檢測點設定
每個鄉鎮設立一個動物檢疫檢測點,鄉鎮政府負責解決檢疫檢測點用房,房屋面積在20平方米以上,並安裝固定報檢電話;縣畜牧局負責配備辦公用品和檢疫消毒器械,配備電腦、印表機等電子出證設備,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四、產地檢疫程式
(一)嚴格落實“三報告一到場”制度。一是畜禽經紀人或畜貨主應按照規定,在牲畜出欄時,提前一天向所在鄉鎮農業服務中心負責人報告;二是農業服務中心負責人接到報告後,向所在鄉鎮分管領導報告,告知其到養殖場監督出欄牲畜“瘦肉精”的自檢測情況,若發現疑似陽性牲畜,由所在鄉鎮政府負責對同群牲畜進行暫控,待進一步確定後再作處理;三是農業服務中心負責人同時向縣動物衛生監督所包鄉包片負責人報檢,縣動物衛生監督所接報後,立即派人到場到戶進行檢疫檢測。
(二)縣動物衛生監督所檢疫人員在檢疫時要首先查驗畜禽養殖檔案和免疫檔案,查驗豬、牛、羊耳標佩戴情況。對符合要求的,按照產地檢疫操作規程實施檢疫;對無耳標的,不予檢疫、不準出欄。
(三)按規定對豬、牛、羊用鹽酸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等檢測卡進行檢測,檢疫員對養殖場出欄的牲畜每批“瘦肉精”抽檢率在2%以上,對散養戶出欄牲畜每批每戶至少抽檢一頭。同時,在檢疫證明上記錄“瘦肉精”抽檢牲畜(豬、牛、羊)的耳標號。
(四)對檢疫和“瘦肉精”抽檢均合格的,由檢疫員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和運載工具消毒證明,由所在鄉鎮分管領導、縣動物衛生監督所包鄉包片領導和檢疫負責人共同在檢疫證明上籤字後,方可出欄銷售。
五、屠宰檢疫程式
(一)監督查驗:動物檢疫員在生豬入場前,查驗產地檢疫證明和耳標,無產地檢疫證明或無耳標的,不準進場屠宰。
(二)宰前檢疫:動物檢疫員對入場生豬按照《生豬產地檢疫規程》中“臨床檢查”部分實施檢查,同時按照不低於2%的比例,用鹽酸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等檢測卡進行檢測,經檢疫和“瘦肉精”檢測均合格的, 準予屠宰;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實施同步檢疫:經同步檢疫合格的豬肉,由檢疫員加蓋檢疫驗訖印章,出具檢疫合格證明;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檢疫人員做好入場查驗、宰前檢疫、同步檢疫等環節記錄。
六、檢疫費管理
全縣動物檢疫費由縣動物衛生監督所統一收取, 統一上繳縣財政,縣財政按規定將檢疫費下撥縣動物衛生監督所,作為檢疫監管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挪用檢疫費用,否則,將從嚴追究主要領導責任。
七、其它要求
(一)加強對經紀人的管理。一是畜禽經紀人必須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無營業執照的不準從事畜禽經營活動;二是經紀人嚴禁跨鄉鎮拼車收購豬、牛、羊,嚴禁將外縣的豬、牛、羊拉到固始申報檢疫;三是嚴禁收購、運輸無耳標豬、牛、羊;四是嚴禁誘導豬、牛、羊養殖場(戶)添加使用“瘦肉精”;五是嚴禁收購、運輸使用“瘦肉精”的豬、牛、羊。
(二)檢疫人員嚴禁跨區域(鄉鎮)檢疫。
(三)嚴禁未經檢疫的畜禽出欄銷售。嚴禁未經“瘦肉精”檢測合格的牲畜(豬、牛、羊)出場(戶),一旦查出,由縣動物衛生監督部門配合縣公安部門,依據《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理。
(四)養殖場嚴格實行首免佩戴耳標制度。禁止出欄時臨時補標,從2011年7月1日起,凡臨時補標的牲畜不準出欄。
(五)依法嚴厲打擊逃避動物檢疫的違法行為。縣畜牧、公安部門要聯合行動,加大對逃避動物檢疫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一經發現,將依法從重從嚴處理。
(六)強化責任。鄉鎮分管負責人、縣動物衛生監督所包片負責人、動物檢疫員 ,嚴格按照各自責任要求,認真做好工作,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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