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相違因

四相違因

因明學用語。指因十四過中最後的四過。這四種過失都不能成立所欲樹立的宗,反而成立了所反對的宗。此謂之四相違因。其陷於謬誤的緣故,不是因為它闕少第二、第三的任何一相,而在於第二、第三兩相併闕,結果是因全不在同品而在異品。故反足以證成與所欲立相反的宗。像這樣的過因,共有四種︰(1)法自相相違過;(2)法差別相違過;(3)有法自相相違過;(4)有法差別相違過。

此中,所謂自相,是指現於言語文字的表面意義;所謂差別,是指表面意思之外立者所藏蓄的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相違因
  • 釋義:因十四過中最後的四過
  • 性質:佛教專有名詞
  • 過因:4種
佛教專有名詞,因明術語,因明學用語,

佛教專有名詞

因明學用語。指因十四過中最後的四過。這四種過失都不能成立所欲樹立的宗,反而成立了所反對的宗。此謂之四相違因。其陷於謬誤的緣故,不是因為它闕少第二、第三的任何一相,而在於第二、第三兩相併闕,結果是因全不在同品而在異品。故反足以證成與所欲立相反的宗。像這樣的過因,共有四種︰(1)法自相相違過;(2)法差別相違過;(3)有法自相相違過;(4)有法差別相違過。
此中,所謂自相,是指現於言語文字的表面意義;所謂差別,是指表面意思之外立者所藏蓄的意義。前為言上所陳;後為意中所許。將這前後二項與法、有法相配,共得四項,即所謂四相違。略如下表︰
(1)
┌法 (後陳)────(言陳)自相
│ (2)
四相違─┤
│ (3)
└有法(前陳)────(意許)差別
(4)
(陳望道)
◎附︰呂澄《因明入正理論講解》
立論者所舉之因,如缺少第二和第三相,即缺少同有異無或同俱異無,就成為相違因。所謂相違因,就是所舉之因正好成立相反的主張,如立聲常,相違因恰好證明聲無常。
相違本來很簡單,舉一個例子就可以說明,但那時卻列出四種來,這是因為在辯論中除言陳(公開說出來的)之外,還有意許。如佛家立聲無常,其實他們除想立聲無常之外,還想立無我,但無我並不公開說出來。這樣,在辯論中除公開的之外也還包含意許的爭論,相違也就隨著複雜起來。
‘宗’有兩部分︰有法與法。有法與法各有言陳與意許,從而構成四種相違。法的言陳是法自相(即法本身),法的意許是法差別。有法的言陳是有法自相,有法的意許是有法差別。如下表︰
┌自相──言陳 ┌自相──言陳
法┤ 有法┤
└差別──意許 └差別──意許
所舉之因如不能成立法自相,反而成立了相反的法自相,就叫‘法自相相違因’;如不能成立法差別,反而成立了相反的法差別,就叫‘法差別相違因’。有法也是這樣的。
從前研究因明的人都認為,四相違是三十三過中最難懂的。專講四相違的著述很多,如日本的八十餘種因明著述中,有近二十種是討論四相違的。但他們還是未搞清楚。早年,宇井伯壽也進行過這方面的研究,理解得還比較合理。因為後三種相違牽涉到勝論和數論的學說,宇井在這方面有研究,幫助了他的理解,但也不能說理解得很全面。直到現在,對於後三種相違,也不是一般人都清楚的。

因明術語

因明四相違因之一。宗法由有法與法之二語而成,‘聲’之語為有法,‘無常’之語為法。其有法與法各有意許與言陳之二者,其言陳雲自相,其意許雲差別,今為法之言陳,故云法自相,然立者所說之因於所立之宗法中,法之自相相違反對,謂之法自相相違因。例如所謂‘聲為常,所作性故,如虛空(同喻)如瓶等(異喻)。’所作性之因不轉於同品之常,而轉於異品之無常,故相違法之自相之‘常,’而反生成立無常之過也。見因明入正理論。

因明學用語

又作法自相相違過。因明三十三過的因十四過之一。指因明論式中,所立的因,闕因三相中第二、三相所招致的過失。亦即所立的因與宗後陳的表面意義(自相)相違,致使所欲成立的宗無法成立,因而成過。《因明入正理論》舉例如下(大正32·12a)︰‘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設若聲生論師對勝論師說︰‘聲是常,所作性故,同喻如虛空,異喻如瓶等。’或者聲顯論師對勝論師說︰‘聲是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同喻如虛空,異喻如電瓶等。’時,由於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兩者皆是聲無常的正因,今以之為聲常的因,結果是同品全無,異品全有,如此不僅不能成立聲常的宗,反而可以使聲無常的宗成立,所以成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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