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四平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根據吉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同意四平市組建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備案的函》(吉編行函〔2013〕206號),組建四平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加掛四平市中醫藥管理局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平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類別:政府工作部門
  • 地點:四平市
  • 相關檔案:吉編行函〔2013〕206號
  • 主任:孫立榮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下放的職責
1.將改建、擴建公共場所選址和設計衛生許可下放縣(市)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
2.將縣(市)、區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職責、從事助產技術服務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發放職責下放縣(市)、區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
(二)整合的職責
1.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四平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2.將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職責,劃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將組織實施藥品法典、貫徹落實國家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三)承接的職責
1.特殊情況的再生育審核職責。
2.城區新建公共場所選址和設計的衛生許可職責。
3.外國醫療團體來平短期行醫審批職責。
4.醫療廣告的審查和保健相關產品的廣告證明、在網際網路上從事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的審核職責。
5.醫療保健機構從事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服務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發放職責;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職責、從事助產技術服務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發放職責;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職責、從事婚前醫學檢查技術服務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發放職責。
(四)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宣傳貫徹、跟蹤評價和技術諮詢等工作。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衛生和計畫生育及中醫藥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協調推進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根據國家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制定全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貫徹執行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承擔省下達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任務,組織協調相關部門收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根據省委託受理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的標準備案申請,提供企業標準備案指導等工作,為食源性疾病及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提供技術支持。
(四)負責組織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協調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貫徹執行國家、省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組織實施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省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監督實施基本藥物的採購、配送、使用。協調相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省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和省內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建議。
(八)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吉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組織實施促進全市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申報、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組織指導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一)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二)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建立市人口基礎信息庫。
(十三)制定全市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四)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防治地方病工作委員會、防治結核病工作委員會、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大問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務公開政務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訪等工作;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衛生援外方面及機關外事方面的工作。負責建議提案辦復、系統愛國衛生,安全生產、依法行政、督查督辦、綜合治理、內務管理、支部工作等機關綜合服務工作。
監督執行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地方性標準;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組織重大處罰事項的聽證,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普法宣傳等工作。
貫徹落實國家、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研究提出深化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政策、措施建議,督促落實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承擔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二)人事科
研究制定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市直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單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和分配製度改革;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高級專家的管理與服務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的協調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重點醫藥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重點科研基地建設;負責科研管理及重點專科(專病)建設;組織指導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組織人才培養,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管理及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工作。
(三)規劃財務科
組織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內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按照相關規定參與衛生和計畫生育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承擔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財務決算,承擔機關及市直統一財務管理的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單位的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市直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單位開展內部審計工作,考核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財務、會計工作;貫徹落實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價格政策建議。擬定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專項建設規劃;統籌規劃和協調全市衛生資源配置工作,承擔區域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衛生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配合做好市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的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大型醫用設備裝備配置管理辦法和標準,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建設和統計工作。
(四)疾控監督科(衛生應急辦公室)
擬訂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依法管理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的防治工作,開展疾病監測,做好預警預測;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辦市防治愛滋病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計畫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為食源性疾病及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提供技術支持。
制定全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開展對公共衛生和醫療救助專業人員的培訓和演練,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他突發事件開展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開展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監測預警、總結評估等工作,根據授權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五)醫政科
擬定醫療機構區域設定規劃,負責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變更、校驗和備案工作等。貫徹執行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等有關規範標準的實施,指導臨床護理、醫院藥事、醫院感染控制、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貫徹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並監督實施,監督指導全市醫療機構評審評價工作,負責制定醫療事故和計畫生育手術技術鑑定的管理制度,協調、指導和監督醫療事故的處理。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救治工作。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社會性醫療服務工作。
(六)基本藥物
貫徹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臨床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負責我市臨床藥事監督管理;組織本地醫療衛生機構貫徹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優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協調我市相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市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協助省擬訂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外吉林省藥品增補目錄。負責計畫生育藥具需求計畫。
(七)中醫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事業各項政策及相關標準,編制全市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和協調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研究機構布局及其運行機制的改革;承擔中醫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管工作;規範中醫醫療服務秩序。監督執行各類中醫醫療、保健等機構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開展中醫藥文化傳承與發展,推動中醫藥防病治病方法的套用;擬訂全市中醫藥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具體實施。
(八)基婦科
組織實施農村衛生和基本公共衛生政策、規劃、措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各項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承擔市政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組織實施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協調推進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負責組織指導病殘兒童的醫學評審鑑定工作,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九)計生指導科
指導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貫徹落實計畫生育政策;負責組織計畫生育工作考評,貫徹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負責計畫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審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保健的目標、規劃、政策規範,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的科學普及、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承辦市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計生管理科
研究提出全市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擬訂全市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
負責全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及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數據統計,擬訂全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指導基層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推進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政策的落實。
(十一)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發放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的許可;放射診療許可及放射人員工作許可;醫療機構設定審批和執業登記、醫師執業註冊、外國醫療團體來平短期行醫審批、醫療廣告審查和保健相關產品的廣告證明、在網際網路上從事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的審核;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從事助產技術服務人員、從事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服務人員、開展婚前醫學檢查技術服務、從事婚前醫學檢查技術服務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證書的審核發放。負責特殊情況再生育審核,落實再生育審批報告制度等。

人員編制

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38名(從原市衛生局劃轉18名,從原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劃轉17名,從市直機動行政編制調劑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科級領導職數14名(12正2副、含黨辦主任1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4名。

其他事項

(一)指導市計畫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二)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市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畫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省和市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三)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檢驗、評估,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
2.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四)機關機構改革後,原市衛生局、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調整為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管理,並適時提出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調整、職能配置和人員編制調整等事項的意見。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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