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四川省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旨在加強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及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和公眾健康;四川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21年5月28日通過並公布,共六章四十九條,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 發布機構: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 發布時間:2021年5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

條例發布

《四川省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21年5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5月28日

條例全文

四川省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和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及相關管理活動。張家岩水庫至老鷹水庫段調水工程管理範圍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及相關管理活動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成都市、資陽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指導、統籌、協調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成都市、資陽市人民政府建立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協調機制,協商處理有關重大問題,協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准保護區所在地(以下簡稱水源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水源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轄區內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加強水源保護法治宣傳和隱患排查;發現存在環境問題的,應當及時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水源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做好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並結合當地實際,在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中規定村(居)民保護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的義務,開展宣傳教育,落實保護措施。
  第四條 成都市、資陽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老鷹水庫及相關河(渠)按照規定設定河湖長,各級河湖長應當組織領導老鷹水庫及相關河(渠)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護和執法監督等工作,督促、協調政府相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解決突出問題。
  水源所在地的各級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村級組織、企業、居民等各方面參與的共建共管共享機制,綜合整治農村水系,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第五條 水源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水源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草、應急等主管部門以及老鷹水庫管理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導成都市、資陽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共同編制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專項規劃,經成都市、資陽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水源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專項規劃,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方案,開展水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和水生態保護和修復工程,持續改善水環境質量。
  第七條 水源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經費納入本級預算,建立健全經費管理、使用、監督機制,加強資金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第八條 資陽市和成都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區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執法協作機制,簽訂聯動執法協定,建立聯合會商制度,定期依法開展聯合調查、聯合執法。
  第九條 成都市、資陽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老鷹水庫生態環境、資源、水文、氣象、航運、自然災害等監測網路體系和統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實現信息互通、結果互認、平台共用。充分運用大數據技術,完善老鷹水庫生態環境風險報告和預警機制,強化實施動態管理。拓展環境服務託管、第三方監測治理等服務,形成多方協作的保護治理模式。
  第十條 成都市、資陽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宣傳教育,提高社會公眾自覺保護和參與治理的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損害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不力、問題突出、民眾反映集中的,可以約談水源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成都市、資陽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
  第十二條 水源所在地的市、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人民政府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保護情況。
第二章 保護範圍
  第十三條 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劃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因公共利益需要、自然環境發生變化等情況需要調整或者取消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准保護區的,由成都市、資陽市人民政府組織對調整或者取消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後,協商提出方案,依法定程式報批。
  第十四條 成都市、資陽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明顯的交通警示牌和宣傳牌。標誌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圖形標誌標準。
  水源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設定隔離防護、視頻監控等設施,實行封閉式管理。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變、破壞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標、交通警示牌、宣傳牌和隔離防護、視頻監控等設施。
  第十五條 調水工程應當劃定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對調水水源進行保護。
  成都市、資陽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調水工程劃定水利工程管理範圍,並在管理範圍邊界設立界樁、公告牌等保護標誌,向社會公告。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移動、損壞設定的界樁、公告牌。
  第十六條 成都市、資陽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張家岩水庫至老鷹水庫的調水工程沿線的污染綜合治理。
  新建老鷹水庫調水工程項目應當採用封閉式管道調水方式。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調水工程,採用地表徑流調水方式的,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採取乾渠水量直接入庫並逐步改用封閉式管道調水的方式。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 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准保護區內除應當遵守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在二級保護區庫區水域範圍內進行游泳、垂釣等污染飲用水水源的活動;
  (二)禁止在二級保護區內消落區從事農作物種植或者畜禽、水產養殖活動;
  (三)禁止在保護區、准保護區內入庫渠道、河道灘地沿線區域傾倒、堆放秸稈等農作物廢棄物;
  (四)禁止在保護區、准保護區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
  (五)禁止非法捕撈水庫漁業資源。
  第十八條 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並依法取得規劃許可。對不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的,成都市、資陽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辦理規劃許可。
  第十九條 水源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系統,將生活垃圾集中運輸至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准保護區外進行無害化處理。垃圾收集、運輸設備應當採取防滲漏措施。
  產生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
  第二十條 水源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水源所在地人口集中地區依法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將處理後的生活污水通過管網引至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達標排放。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水源所在地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採用污染治理與資源利用相結合、工程措施與生態措施相結合的建設模式和處理工藝,對未納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農村生活污水,採用低能耗或者無動力技術分散處理,鼓勵分散農戶合理利用菜園、果園、花園等實現就地就近消納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一條 成都市、資陽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二級保護區、准保護區內畜禽散養農戶根據種養平衡要求實現畜禽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並採取措施防止畜禽進入庫區水域。
  第二十二條 成都市、資陽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把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作為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加強農村垃圾治理、污水治理、廁所改造、農業廢棄物處理和資源化利用以及村容村貌提升等農村環境整治工作,組織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水務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對農村人居環境進行規劃、建設、治理、管護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成都市、資陽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劃入永久基本農田的25度以上坡耕地,依法定程式報批調整為非永久基本農田後納入退耕還林還草範圍;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農戶自願退耕的15度以上非永久基本農田坡耕地,通過申報實施退耕還林還草,恢復林草植被。
  第二十四條 成都市、資陽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保護區的庫岸岸線和溪流入庫口等重要區域組織建設生態治理工程,採取治理措施,攔截陸域面源污染,淨化入庫溪流水質。
  第二十五條 成都市及其水源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截污治污、垃圾清理、河道漂浮物打撈等工作;資陽市及其水源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水庫水環境系統進行綜合治理,種植有利於淨化水體的水生植物,放養有利於淨化水體的魚類和底棲動物,保持庫區生物多樣性,增強和改善水生態系統的自我淨化功能。
  第二十六條 成都市、資陽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在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縣鄉公路、省道、國道、高速公路設定交通警示標誌牌,並按照相關規定設定必要的防護設施。
  第二十七條 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准保護區水域內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應當遵守國家和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准保護區水域有關污染防治的規定、標準。
  在保護區內的動力型水上交通工具禁止使用非清潔能源。
  第二十八條 水源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應急等主管部門,定期對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准保護區及其上游和周邊區域開展風險源調查評估,建立一源一檔的風險源檔案,實行動態分類管理,篩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風險因素,並採取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
  風險源檔案內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開展風險排查,防止污染物、泄露物等排向外環境或者滲入到地下。
  第二十九條 資陽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合理布局飲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強飲用水備用應急水源建設。
  成都市、資陽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城鎮供水管網延伸或者建設跨村、跨鄉鎮聯片供水工程,提升集中供水率。
  第三十條 資陽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成都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機制,簽訂生態補償協定,按照“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明確補償方式、範圍和對象,確定補償標準。
  補償標準的確定應當以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所在轄區面積作為主要參考因素,統籌考慮因保護對水源所在地經濟社會發展造成的影響等因素。
  對因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秸稈清運、庫岸岸線生態隔離帶建設等導致收入減少或者支出增加的居民,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補貼和扶持,並根據需求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對承擔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職責或者重要生態功能的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村(社區),成都市、資陽市人民政府以及水源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資金投入、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傾斜和支持。
  第三十一條 成都市、資陽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金融機構針對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建立綠色信貸服務體系,並通過財政補貼、投資補助等方式支持庫區生態保護項目發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成都市、資陽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質管理,開展預警監控,保障出境水質達到相應標準要求。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鼓勵水源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依法採取多種措施,提升水源水質。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成都市、資陽市人民政府在主要入庫河流、調水乾渠合理布設監測斷面,定期開展水質監測,發現水質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水源所在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確保水質達標。
  第三十三條 成都市、資陽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維持水庫合理水位,確保飲用水取水位和取水量滿足取水要求,並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跨區域水量調度和分配中,應當根據汛前消落期、汛後蓄水期和枯水運用期的水量合理制定庫區水資源調度方案,因枯水季節或者重大旱情等造成水量不能滿足取水要求的,應當優先保證飲用水取水。
  第三十四條 水源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調查評估地下水資源狀況,開展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環境質量動態監測,逐步實行實時線上監測,並採取相應風險防範措施,保障地下水資源安全。
  第三十五條 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建立來水水質監測體系,保障取水供水設施正常運行,確保供水安全;編制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儲備應急物資;發現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水質有異常情況時,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行政、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水源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組織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林草等主管部門建立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聯動協調機制,定期開展聯合執法和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在二級保護區陸域、准保護區以及准保護區之外的調水設施沿線區域開展日常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老鷹水庫管理單位在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水域內開展日常巡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對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巡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在保護區、准保護區和准保護區外調水設施沿線發現的不能確定責任人的污染源,由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 成都市、資陽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線上監控、視頻監控等非現場檢查方式,加強對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範圍內的聯動執法。
  第三十八條 成都市、資陽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格線化聯動監督管理體系,明確責任人,制定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條 成都市、資陽市人民政府以及水源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水源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聘任社會監督員,協助開展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 水源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水源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建立預警聯動體系,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物資。
  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准保護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應當編制本單位水源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報當地生態環境及相關主管部門備案,並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定期進行演練。
  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水質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影響時,成都市、資陽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預警系統,發布預警公告,並視情況啟動應急預案和通報受污染水體沿岸污染信息。
  第四十一條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水源污染事故時,有關企事業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措施,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接到報告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向可能受影響的水源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報污染信息,由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組織採取應急監測、污染控制和應急處置措施,並組織有關單位做好應急供水準備,保障供水安全。
  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同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成都市、資陽市人民政府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成都市、資陽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行考核。
  第四十三條 對破壞、污染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生態環境的行為,檢察機關、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和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單位在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庫區水域範圍內組織進行游泳、垂釣等污染飲用水水源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在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庫區水域範圍內進行游泳、垂釣等污染飲用水水源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在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的消落區內從事農作物種植或者畜禽、水產養殖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一)未依法劃定或者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准保護區的;
  (二)未依法制定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具體實施方案的;
  (三)違反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要求編制用地規劃和開展項目建設的;
  (四)對老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准保護區內以及保護區和准保護區外調水設施沿線難以確定責任人的污染源,不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的;
  (五)不執行庫區水資源調度方案的;
  (六)對飲用水水源受到嚴重污染、供水安全受到威脅等緊急情況,未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造成供水短缺的;
  (七)對發生事故或者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水質污染,未及時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採取應急措施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