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糧食局

根據《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四川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發〔2009〕24號),設立四川省糧食局(簡稱省糧食局,副廳級),為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行政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糧食局
  • 地理位置:四川
  • 性質:政府機關
  • 職責: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領導班子,政策法規,信息公開指南,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對糧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戰略性問題的研究;完善地方糧食儲備體系,加強省級儲備糧管理。
(三)健全糧食監測預警體系和應急機制,組織協調糧食進出川工作,提高全省糧食供應保障能力。
(四)加強對全省糧食購銷和糧食流通產業發展的指導協調,加強農村科學儲糧指導,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戶儲糧技術和糧倉。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糧食流通和儲備糧管理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起草全省糧食流通和省級儲備糧管理的相關地方法規規章草案,制定糧食流通、庫存監督檢查等相關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全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提出發展現代糧食流通產業戰略建議。承擔糧食行政調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二)承擔糧食預警監測和應急責任,負責全省糧食巨觀調控具體工作,組織指導全省糧食系統統計工作。研究提出全省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和進出口計畫的建議,擬訂全省糧食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並監督執行。管理社會糧食流通,保障軍隊等政策性糧食的供應。負責全省糧食餘缺調劑,指導省內糧食銷售工作,開展省際間糧食流通的合作交流。
(三)承擔省級儲備糧行政管理責任,指導全省糧食儲備體系建設。提出地方儲備糧總規模及省級儲備糧的總體布局和收儲、輪換、動用計畫建議並組織實施,制定省級儲備糧管理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監督檢查省級儲備糧庫存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協助做好在川中央儲備糧及國家其他政策性臨時儲存糧食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貫徹實施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制定全省糧食儲存、運輸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負責全省糧食收購、儲存環節和政策性用糧質量安全,負責庫存原糧衛生監督管理,指導糧食行業安全生產和搶險救災,指導全省農村科學儲糧工作。
(五)制訂糧食流通產業發展規劃,提出促進糧食流通產業發展的政策建議並督促落實,指導、協調全省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省級投資糧食流通設施建設項目。制訂全省糧食倉儲、加工和物流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糧食市場體系發展規劃,指導糧食批發市場建設。指導糧食企業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套用。指導城鄉糧食流通市場建設。
(六)指導全省國有糧食企業的財務管理和會計報告工作。貫徹國家糧食流通財政財務政策和會計制度,組織編報全省國有糧食企業會計報表及會計決算。負責國家和省預算撥付的糧食政策性補貼資金和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風險基金、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參與糧食收購資金貸款管理。
(七)制訂糧食系統人才發展規劃,指導全省糧食行業的職業教育,指導直屬學校的教育改革和管理。
(八)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九)承辦省政府、省發展改革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四川省糧食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督辦局機關政務工作;承擔局機關文電、檔案、績效管理、電子政務建設、政務公開、信訪、提案、接待、機關財務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負責糧食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以及全局大事記和年鑑的編撰工作;指導糧食系統搶險救災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處)。
擬訂全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起草全省糧食流通管理的法規、規章草案和有關政策、配套制度以及相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備案;擬訂糧食收購市場準入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糧食依法行政、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應訴工作;承擔全省糧食行業法制宣傳教育等工作;承擔局機關的行政審批工作。
(三)調控處。
擬訂全省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進出口計畫、地方儲備糧食計畫;提出省級儲備糧的規模、總體布局及收儲、輪換和動用建議並負責組織實施;承擔糧食預警監測、應急管理、政策性糧食供應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全省最低收購價糧食等政策性糧食購銷,組織協調省內產銷區糧食餘缺調劑和省際糧食進出川;擬訂全省糧食流通統計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
(四)產業發展處。
擬訂全省糧食流通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制訂全省糧食收儲、加工設施和物流體系、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投資糧食流通設施項目的推薦及管理工作;提出糧食流通設施省級投資項目的布局建議,參與有關項目的建設管理;指導糧食行業科技進步、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推廣套用、糧食收購網點及城鄉糧食流通市場建設和為農服務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發展優質、專用糧食訂單生產,培育發展糧食流通龍頭企業;負責全省糧食工業統計分析工作;負責糧食系統支持新農村建設有關工作。
(五)倉儲管理處。
負責全省糧食倉儲管理的指導、監督、檢查工作,制訂全省糧食質量監管體系建設規劃和有關年度計畫;負責全省大中型糧食倉儲企業倉儲設施的新建、報廢、占用、拆遷、置換、備案的監督管理;承擔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的審核、受理、上報及省級儲備糧承儲資格的認定工作;負責指導糧食行業倉儲管理及技術套用,制定省級儲備糧倉儲管理、質量管理制度及儲糧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負責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規及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推動行業名牌產品創建工作;指導農村儲糧新技術推廣和農戶科學儲糧工作;負責糧食行業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管工作;負責全省糧食倉儲設施及基礎設施投資統計工作。
(六)監督檢查處。
擬訂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度;負責監督檢查有關糧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負責對省級儲備糧、軍糧等政策性糧食計畫、質量、技術規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購銷活動、糧食質量、倉儲設施設備和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等進行監督檢查;承擔全省糧食庫存檢查工作;組織指導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的監督檢查;負責全省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和指導。
(七)財務處。
負責全省糧食收購資金的預測、協調及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省級儲備糧財務管理政策,監督管理糧食風險基金、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政策性糧食補貼資金;負責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指導全省國有糧食企業的財務管理、會計報告和會計決算工作;承擔部門預算和有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監管和內部審計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糧改財務政策,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發展,指導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經營管理。
(八)人事教育處。
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資福利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人事制度改革;制訂全省糧食系統人才發展規劃,加強全省糧食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直屬學校的教育改革和管理;負責糧食行業機構、從業人員統計和職工教育培訓統計。
(九)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其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其辦事機構的設定方式,由省糧食局黨組按照省委規定確定。

人員編制

四川省糧食局機關行政編制5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機關黨委書記按省委規定配備;正處級領導職數1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或機關黨辦主任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2名。
省紀委、監察廳派駐紀檢監察專項編制3名。其中:紀檢組長(監察專員)1名,監察室主任(紀檢組副組長)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監察廳關於對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辦〔2005〕30號)規定管理。
機關離退休服務人員控制數2名。

其他事項

(一)省糧食局與省發展改革委有關職責關係。省糧食局提出全省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全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和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的建議,由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省政府;省糧食局擬訂省級儲備糧的收儲、動用建議,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省政府。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領導班子

張麗萍 四川省糧食局黨組書記、局長
付昌友 四川省糧食局黨組成員、駐局紀檢組組長
王海林 四川省糧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伍文安 四川省糧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王青年 四川省糧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周光林 四川省糧食局黨組成員、機關黨委書記
吳曉玲 四川省糧食局副巡視員

政策法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做好省級儲備糧油(含省級臨時儲備糧油,下同)管理工作,保證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有效發揮省級儲備糧油在巨觀調控中的作用,維護糧油市場穩定,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參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省行政區域內省級儲備糧油的管理、監督及其相關工作。
第三條省級儲備糧油規模由省政府確定,權屬省政府,用於調節全省糧油供求總量,穩定糧油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它突發公共事件。
第四條省級儲備糧油實行“政府委託、逐級負責、部門監管、企業運作”的管理辦法,實現“管理科學、調控有力、高效靈活、節約費用”。
第五條省糧食局負責省級儲備糧油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對省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規劃總體布局,審核認定承儲企業的資格,依照國家和省有關儲備糧油管理的法規、規章及技術規範標準,建立健全省級儲備糧油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協助省財政廳管理省級儲備糧油的費用、利息。
具備糧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資質的單位負責省級儲備糧油質量檢驗,檢驗費用由委託檢驗方承擔。
第六條省財政廳負責省政府確定的省級儲備糧油的資金管理工作。負責將省級儲備糧油費用、利息納入糧食風險基金管理,確定保管、輪換費用標準,按時將糧油費用、利息撥付到市(州)和擴權試點縣(市)財政局以及省級直屬企業,督促各市(州)和擴權試點縣(市)財政局及時下撥到所轄承儲企業,並對省級儲備糧油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配合省糧食局規劃省級儲備糧油總體布局,審核認定承儲企業的資格,建立健全業務管理制度。
第七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四川省分行(以下簡稱省農發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發放省級儲備糧油所需貸款,負責貸款的信貸監管。配合省糧食局和省財政廳做好儲備糧油的監管工作。
第八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轄區內儲存的省級儲備糧油負有重要的領導責任,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省級儲備糧油的儲存管理、輪換動用、監督檢查等工作。
市(州)、縣(市、區)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省級儲備糧油負有重要的直接監管責任,負責對轄區內省級儲備糧油的日常監管工作,確保其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
承儲企業是省級儲備糧油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存儲的省級儲備糧油日常管理工作,對省級儲備糧油數量真實、質量完好、儲存安全負責,按規定做好購進、存儲、輪換、動用等環節的工作。

第二章 儲備糧油的購入

第九條購入省級儲備糧油,由省糧食局、省財政廳組織承儲企業面向市場,原則上在規範的糧油批發市場招標採購或按省政府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省級儲備糧油的購入計畫由省糧食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聯合下達。
第十條省級儲備糧油入庫成本由省財政廳、省糧食局根據採購價和有關費用核定。
第十一條入庫(含輪換入庫)的省級儲備糧油必須是符合國家標準中等以上的當年收穫產新糧食和國家標準四級以上新榨菜籽油。儲備糧油入庫後,須經省糧食局指定有資質的糧油產品質量監測單位檢驗,出具合格證明後方可確認為省級儲備糧油。

第三章 儲備糧油的儲存

第十二條省級儲備糧油的儲存應當遵循“合理布局、規模存放、產銷統籌”的原則,原則上存儲到儲藏能力較強、管理規範、交通便利、吞吐靈活的大中型糧油庫集中管理。
第十三條省級儲備糧油的承儲企業原則上為取得四川省省級儲備糧油承儲資格(含中央儲備糧油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糧食企業。
依法被撤銷、解散、破產或重組和在承儲中出現重大違規的承儲企業,其儲存的省級儲備糧油由省糧食局協商相關部門後調整安排。
第十四條承儲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負責執行省級儲備糧油收購、儲存、輪換、銷售等業務規定和政策;
(二)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儲備糧油質量標準、技術規範以及業務管理規定,執行省級儲備糧油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對省級儲備糧油實行專倉專罐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省級儲備糧油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四)定期向上一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糧油庫存情況,按輪換辦法規定及時申請輪換計畫。輪換髮生的價差損益由企業承擔;
(五)執行國家有關統計制度和財務、會計制度,保證報送的省級儲備糧油相關資料和數據真實、準確。
(六)建立健全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五條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省級儲備糧油的數量;
(二)在省級儲備糧油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換品種、變更儲存地點和倉間;
(四)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等造成省級儲備糧油嚴重不宜存或變質;
(五)以省級儲備糧油對外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第四章 儲備糧油的輪換

第十六條省級儲備糧的輪換應嚴格按照《四川省省級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試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四川省省級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執行。
第十七條省級儲備糧油輪換管理辦法由省糧食局會同省財政廳、省農發行制定和完善,並報省政府備案。
第十八條省級儲備糧油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於保證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油市場基本穩定和均衡輪換的原則。
第十九條省級儲備糧油的輪換計畫由省糧食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聯合下達。任何承儲企業不得自行輪換。
省級儲備糧油輪換原則上在規範的糧油批發市場進行,也可以按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五章 儲備糧油的動用

第二十條動用省級儲備糧油由省糧食局會同省財政廳提出方案,報省政府批准後聯合下達出庫計畫,由市(州)糧食局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未經省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省級儲備糧油。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動用省級儲備糧油賺取價差,謀取不當利益,從而造成空庫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經省政府批准,可以動用省級儲備糧油:
(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公共事件;
(二)市場糧油供應緊張、價格出現異常波動,需動用省級儲備糧油穩定市場;
(三)省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三條經批准動用省級儲備糧油發生的價差虧損由省財政用糧食風險基金彌補;發生的價差收益上繳省財政,充實省級糧食風險基金。

第六章 損耗與損失

第二十四條承儲企業要及時核實、上報省級儲備糧油儲存中的正常損耗、損失。
第二十五條省級儲備糧油損耗分定額內損耗和超定額損耗。定額內損耗的處理參照中央儲備糧油標準核定。超定額損耗由企業自行承擔。省級儲備糧油產生人力不可抗拒損失由承儲企業及時報告當地糧食、財政、監察、審計及農發行等部門,經上述部門核實後,及時報告上級糧食、財政等部門,最終經省糧食局匯總後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核後,將其糧油淨損失部分據實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及時撥補到位。

第七章 儲備糧油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各級糧食、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省級儲備糧油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對省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及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二)對省級儲備糧油收購、銷售、輪換計畫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三)調閱省級儲備糧油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四)對糧油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及省有關管理規定、技術規範和標準進行檢查;
(五)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省糧食局、省財政廳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省級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市(州)、縣(市、區)糧食部門和承儲企業立即糾正或處理;發現省級儲備糧油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省糧食局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取消其承儲資格、調整儲備計畫。
第二十八條承儲企業對各級糧食、財政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二十九條市(州)、縣(市、區)糧食部門和存儲企業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省級儲備糧油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對省級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對危及省級儲備糧油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處理,並報告省糧食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擅自置換、拆除、變賣、改用、破壞省級儲備糧油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省級儲備糧油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查處。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承儲企業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擅自動用省級儲備糧油的,由省糧食局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取消其承儲資格;取消承儲資格的企業,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承儲資格。由於人為原因造成省級儲備糧油損失的,由省糧食局責令賠償。
第三十一條單位和個人有以下違法行為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騙取、擠占、截留、挪用省級儲備糧油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的;
(二)未經省糧食局批准將承儲有省級儲備糧油的倉儲設施擅自置換、拆除、變賣、改用的;
(三)擅自動用省級儲備糧油的;
(四)由於管理責任和責任事故造成省級儲備糧油損失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儲備糧油管理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省糧食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開指南

一、政府信息的分類
(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分類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本機關行政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4.四川省糧食局制定的有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5.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分類
如果需要了解四川省糧食局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例如資格證書、社會保障等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利益相關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四川省糧食局申請獲取。
二、編排體系
四川省糧食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按年度進行編排。 年度目錄下再按相關業務進行編排。
三、獲取方式
(一)四川省糧食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主要是通過四川省糧食局網站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照《四川省糧食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規定向四川 省糧食局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可採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或當面向四川省糧食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並填寫《四川省糧食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人及其他組織)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名稱、辦公地址
四川省糧食局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名稱:四川省糧食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
四川省糧食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受理機關:四川省糧食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辦公地址:成都市上東大街67號
五、受理時間及聯繫方式
受理時間: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9:30—11:30、14:30—17:30
六、應答時限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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