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學養生促進會

四川省科學養生促進會

四川省科學養生促進會(簡稱“省養促會”(英文:SCIENCE HEALTH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SICHUAN))是由四川省科協指導並在四川省民政廳正式註冊成立的四川首家省級養生健康行業社團,省養促會顧問團省內省部級、廳級離退休老領導以及軍區離退休老首長約40人組成,專家團由成都中醫藥大學、四川大學、四川省人民醫院、瀘州醫學院、川北醫學院、成都醫學院等專家、教授、學者以及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社會人士約90人自願組合發起以及廣大養生學愛好和從事養生研究與推廣實踐的養生保健工作者和機構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的具有法人代表資格的全省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科學養生促進會
  • 外文名:Science Health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Sichuan
  • 簡稱:SCYS
  • 類型:公益性行業組織
  • 註冊單位:四川省民政廳
主要職責,建設宗旨,成立意義,組織機構,一、專委會的成員組成,二、專委會的主要任務,三、專委會的組織架構,四、四川省科學養生促進會專家委員會名單:,業務範圍,理事成員,一、領導班子,二、名譽顧問名單,三、顧問名單,四、專家委員會名單,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四川省科學養生促進會培訓中心隸屬於四川省科學養生促進會,是以弘揚傳統養生文化,促進行業開發與發展,依託專家委員會專家教授團,培訓指導民眾治未病、中醫養生、康復理療、美容美體、芳香保健、疾病防治、健康管理、心理健康、飲食營養、養老護理、藥膳食療等養生保健專業技能,是集專業性、公益性、學術性、服務性於一體的專業培訓機構。
培訓中心匯集了省內外數百名養生保健(治未病)行業多方面的精英、有識之士,主要包括三種類型:行業專家、學術專家與教育專家;大多數專家委員來自“四川大學(華西醫科大學)、成都中醫藥大學、川北醫學院、瀘州醫學院、成都醫學院、成都軍區總醫院、四川中醫藥管理局……”以及海外養生保健領域專家學者,多為在職專家、教授、學術帶頭人。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科教興國”戰略舉措,實行學歷文憑和職業資格兩種證書並重的制度,為充分發揮專委會“高校師資優勢”、大量培養符合現代社會需要的專業型複合人才,培訓中心依據國家職業培訓教學大綱要求並結合當前國內外就業培訓市場狀況,不斷開拓創新,因需施教,採用講習結合的教學模式,利用豐富多彩的教學手段,首創集教學、產業、實習、創業於一體的教育新概念。通過眾多專家教授團,為社會各界提供專業領域的縱深化專業技術培訓。
培訓中心主要職責:
(一)開展形式多樣的國內、國際合作及交流,引進、傳播促進科學養生事業發展新理論、新知識和新技術,促進養生產業開發與推廣。
(二)促進社會各界科學養生保健從業人員、服務機構與其他醫療衛生保健機構、科研機構、有關院校、社會團體和社會各界之間的交流合作。
(三)組織開展促進養生保健產業的高科技術、適時技術、新方法、新產品在養生服務機構中的套用、評價、研究;養生文化理論研討、學術活動與經驗交流,指導民眾科學養生。
(四)制定和推廣有關養生保健的標準,組織開展養生保健服務和技術鑑定,為養生保健等相關工作提供諮詢及服務。
(五)組織開展以科學養生為理論基礎的專業養生保健知識培訓、專業養生保健技術技能培訓及其教育、管理人才,為養生保健行業領域輸送專業技術型的複合人才。

建設宗旨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傳統養生文化,吸取中醫養生精華,促進養生產業開發與發展,以科學的發展觀指導民眾養生保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進我省健康事業和全國健康產業的加快發展,倡導“美麗、健康、長壽”、促進“和諧社會、康樂人生”,為現代社會發展做貢獻。

成立意義

“科學發展觀,第一要務是發展,核心是以人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本方法是統籌兼顧。”由於現代社會工作節奏加快,競爭性增強,心理壓力大,人們的亞健康現象普遍存在;人們需要健康、需要養生,越來越多的專家、學者在關注、重視、研究養生學,同時越來越多的養生企業正在創建和興起。運用科學的發展理念,促進養生保健產業發展,正是“以人為本”的具體社會實踐;“四川省科學養生促進會”正是在這種催人奮進和社會呼聲日益高漲的形勢下應運而生的。
本會匯粹了養生行業多方面的精英、專家教授、有識之士,特別養生保健、養生康復治療、養生藥膳、養生度假、養生型養老、中醫養生、道家養生、養生健康品生產行銷等方面的成功人士,為養生行業的發展和交流搭建了良好而廣闊的平台,是養生同行實現精彩夢想,體現理想人生的交流平台。在這裡,可以大展才華、與企業結對子、和專家交朋友;給會員和民眾作養生講座;為養生健康品產銷企業(營養健康食品、用品)、養老院、康復中心、療養院、健康旅遊業、老年房地產業等獻計出力,開展相關學術性研究;在這裡,既可自我養生、保健康、助長壽,又可促進自己的養生事業發展,人生其樂融融!讓我們共同攜起手來,弘揚中華養生文化,為發展人類現代養生事業作出更大貢獻!

組織機構

一、專委會的成員組成

專委會由具有較高行業專業技術水平以及豐富的實踐經驗並具備創新開拓精神的專業人士所組成,是當前四川省養生保健領域權威諮詢評議機構,隸屬於四川省科學養生促進會。

二、專委會的主要任務

(一)開展形式多樣的國內、國際合作與交流,引進、傳播促進科學養生事業發展的新理論、新知識和新技術,促進養生產業的開發與推廣,促進科學養生從業人員、服務機構與其他醫療衛生保健機構、社會團體、科研機構、有關院校和社會各界之間的交流合作。
(二)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建立科學養生信息服務平台,組織編寫、出版有關養生行業的學術期刊、信息資料、教材、圖書,並開展相關諮詢服務。
(三)組織開展促進養生產業的高科技術、適時技術、新方法、新產品在養生服務機構中的套用、評價、研究。養生文化理論研討、學術活動與經驗交流,指導民眾科學養生。
(四)組織開展參與有關正常措施的調研、諮詢和論證工作,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情況,建言獻策,為行政決策提供重要參考和依據。
(五)組織開展以科學養生為理論基礎的專業養生知識培訓、專業養生技術技能培訓及其教育、管理人才,為養生保健行業領域輸送專業技術型的複合人才。
(六)制定和推廣有關養生保健的標準,組織開展養生保健服務及技術鑑定,為養生保健等相關工作提供諮詢和服務。

三、專委會的組織架構

(一)專委會正副主任:主任委員的職責是主持委員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輔助主任的常規工作。(二)高級顧問:專委會根據實際需要聘任高級顧問:職責是負責為專委會的建設提出建議和指導。每屆專家委員會任期五年,聘期內,如專家因某種原因不能繼續參加本會的活動,可中止聘任。
(三)專家:專委會根據實際需要聘任:職責是負責為專委會的建設提出建議和指導,為決策提供諮詢意見、參與專委會常規培訓活動。
(四)委員:委員的職責是為日常工作提供諮詢,參與專委會資源配置的評審等工作。組織參加國內、外開展專題調研,舉辦專業的報告會、研討會、學術論壇和交流活動。

四、四川省科學養生促進會專家委員會名單:

王慶余 劉旭光 左小軍 劉言正 張美林 林宗元 胡昌江 黃國鈞 王米渠
吳佐聯 張汾生 何艷 吳節 彭騰 江洪 譚建三 何曉東 李力 徐朝陽 李曉婭
劉綏濱 彭建康 許永春 李剛 張欽 唐誠青 張明心 釋大恩 彭登懷 王衛強
雷新乾 徐志和 楊萬忠 劉漢臣 齊勇 劉遠厚 劉寧

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國家法律、法規,貫徹落實職能部門工作方針、政策和措施。
(二)養生文化理論研討、學術活動與經驗交流,指導民眾科學養生。
(三)開展形式多樣的國內、國際合作與交流,引進、傳播促進科學養生事業發展的新理論、新知識和新技術,促進養生產業開發與推廣,促進科學養生從業人員、服務機構與其他醫療衛生保健機構、科研機構、有關院校、社會團體和社會各界之間的交流合作。
(四)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建立科學養生的信息服務平台,組織編寫、出版有關養生行業的學術期刊、教材、信息資料、圖書,並開展相關諮詢服務。
(五)組織開展促進養生產業的高科技術、適時技術、新方法、新產品在養生服務機構中的套用、評價、研究。
(六)組織開展參與有關正常措施的調研、諮詢和論證工作,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並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情況,建言獻策,為行政決策提供重要參考和依據。
(七)組織開展以科學養生為理論基礎的專業養生知識培訓、專業養生技術技能培訓及其教育、管理人才,為養生保健行業領域輸送專業技術型的複合人才。
(八)制定和推廣有關養生保健的標準,組織開展養生保健服務和技術鑑定,為養生保健等相關工作提供諮詢和服務。

理事成員

一、領導班子

會長:桑子冰
現任:成都天啟中醫藥研究院院長、成都中醫藥大學天康開發研究所執行所長、成都芳香美容醫學研究院院長
副會長:李力
現任:成都軍區總醫院體檢中心主任、副教授
副會長:范世華
現任:《養生》雜誌主編
秘書長:何曉東
現任:四川大學華西保健醫院顧問、副主任醫師
副秘書長:朱季倫(兼任養生書畫院主任)
現任:成都大美育培訓中心主任國家高級教師
培訓中心主任:陳選文
現任:成都科興學校校長、教授
辦公室主任:李正英
現任:成都天康教育諮詢中心主任、國家考評員

二、名譽顧問名單

馮元蔚中共四川省委原副書記、四川省政協原主席
孟俊修四川省人大委員會原副主任
韓邦彥四川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
李進四川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
鄭英西藏自治區人大原副主任
宋大凡四川省人大原副主任
阿稱四川省政協原副主席
曾清華四川省政協原副主席
陳世俊成都軍區原副司令員.中將
張少松成都軍區原副政委.中將
祝貴衡四川省軍區原副政委.少將
張長順四川省軍區原司令員.少將
鐘世欽成都軍區聯勤部原副部長.少將

三、顧問名單

朱炳宣四川省文聯原黨組書記
萬本根四川省社科院原副院長
廖明銓西南財經大學原副書記
雷新乾四川省台辦原常務副主任
扈遠仁中共四川省委宣傳部原副部長
秦琳四川人民對外友好協會原會長
斯朗四川省衛生廳原副廳長
譚德祥四川省廣電廳原副廳長
馬安信四川民族出版社編審.著名美術評論家
徐志和中共四川省委組織部老乾局原副局長
楊萬忠四川省政府駐海南辦事處原主任
申在望四川人民對外友好協會巡視員
任正斌四川省商務廳原副廳長
桑茂岱四川省新聞出版局原副局長
呂重九四川大學原黨委書記
李明富成都中醫藥大學原校長
馬曉蓉成都中醫藥大學原黨委副書記
安劬成都中醫藥大學副校長
劉遠厚瀘州醫學院原院長
江濤成都軍區司令部原辦公室主任
蔣維勇成都軍區原宣傳部部長.大校

四、專家委員會名單

胡昌江成都中醫藥大學藥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桑子冰成都中醫藥大學天康開發研究所執行所長
王慶餘四川文史館館員、著名道醫大師
劉言正成都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原院長
范世華《養生》雜誌執行主編
鄔建衛成都中醫藥大學體育學院院長
齊淑珍成都中醫藥大學基礎醫學院書記
張美林成都中醫藥大學附院針灸學校書記
凌宗元成都中醫藥大學附院針灸學校副校長
劉寧成都中醫藥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黃國鈞成都中醫藥大學藥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吳佐聯成都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主任醫師、教授
董賈壽成都中醫藥大學主任醫師、教授
張汾生成都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主任醫師
何艷成都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主任醫師、教授
陳在榮成都中醫藥大學藥學院副教授
張旭成都中醫藥大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
彭騰成都中醫藥大學藥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
張文學成都中醫藥大學天康開發研究所所長
劉遠厚瀘州醫學院原院長.教授
林辰廣西中醫藥大學藥學院院長.教授
譚建三四川大學華西公共衛生學院教授
張欽四川大學宗教研究所養生研究中心主任
李建華成都市計生辦主任
吳興友成都市成華區衛生局原局長
劉綏濱青城派第三十六代掌門人
吳雲四川省反射醫學協會會長
劉玉萍四川省人民醫院體檢中心主任.主任醫師
包奕燕四川烹飪專科學院職業鑑定中心主任
胡運雅安中國茶文化主題酒店茶養生研究員
雷波成都茶與健康研究中心教授
何曉東四川省科學養生促進會秘書長
魏宗權四川大學華西醫院.副教授
羅興傑四川省老莊學會研究員、高級工程師
楊澤海四川省旅遊局綜合處原處長
吳傳先四川華西現代疑難病研究所所長
彭健康四川省文化廳文化產業處原處長
汪木即著名書畫篆刻家
周仁輝著名國畫家
孫友軍成都市政協書畫院副院長
周嗣銓著名書畫家
朱季倫成都大美育培訓中心主任
王親弟中華藥學會常任理事會
劉美言成都大學教授
羅於明成都市老科協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四川省科學養生促進會,
Science Health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Sichuan(scys)。
第二條本會性質:由四川省從事科學養生與養生文化研究的專家、學者、有志之士及養生行業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專業性、多學科、綜合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弘揚傳統養生文化,吸取中醫養生精華,促進養生產業開發與發展,指導民眾養生保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四川省科學技術協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四川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法定住所地為成都市,活動地域為四川省。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指導民眾科學養生;
(二)養生文化理論研究與學術交流;
(三)促進養生產業開發與推廣;
(四)養生理論知識與技能技術教育培訓;
(五)養生、養老企事業指導;
(六)開展和協調與科學養生有關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承認本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熱愛並從事養生文化和養生產業。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四)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意、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章程和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時限和標準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退還會員證。會員2年內不履行義務,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故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增補常務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
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人代表。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副會長人選,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本會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包括本會辦事機構幹部的獎懲、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經2014年12月28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三條本會統一製作會徽、會員證。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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