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採購競爭性談判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加強對競爭性談判採購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四川省政府採購競爭性談判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1月31日由四川省財政以川財采〔2012〕3號印發。《辦法》分總則、適用條件、採購程式、質疑與投訴、政府採購契約、工作職責、違規情形處理、附則8章81條,自2012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政府採購競爭性談判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文號:川財采〔2012〕3號
  • 發布時間: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 生效時間:2012年4月1日
通知發布,章程,

通知發布

四川省財政廳通知
四川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政府採購競爭性談判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川財采〔2012〕3號
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財政局,各省級部門、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
為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加強對競爭性談判採購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省財政廳制定了《四川省政府採購競爭性談判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財政廳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四川省政府採購競爭性談判管理暫行辦法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加強對競爭性談判採購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採購人及採購代理機構採用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政府採購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採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採購的四川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本辦法所稱採購代理機構,是指各級集中採購機構和在四川從事政府採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代理機構。
第三條 競爭性談判採購,是指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式,組織談判小組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進行談判,採購人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採購方式。
第四條 競爭性談判採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 競爭性談判採購應當執行政府採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各項政策規定。
第二章 適用條件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七條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採購項目,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的,應當申請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情況說明;
(二)項目預算金額及預算批覆檔案;
(三)變更為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的理由;
(四)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對於縣級政府採購中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採購項目,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委託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批。
第八條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省級採購項目,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的,按照四川省省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採購方式變更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採購項目,屬於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申請材料除應包含本辦法第七條中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招標採購公告的證明材料;
(二)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出具的招標檔案和招標過程沒有供應商質疑的說明;
(三)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標檔案沒有傾向性和排斥性條款的論證意見。
第三章 採購程式
第一節 談判檔案
第十條 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的,組織競爭性談判採購活動的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下稱採購執行機構)應當制定談判檔案。談判檔案應當按照順序載明下列內容:
(一)談判邀請;
(二)談判須知;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數量;
(四)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要求;
(五)供應商應當提供的資格證明材料;
(六)採購項目技術和商務要求;
(七)體現滿足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採購項目最低要求;
(八)供應商回響檔案編制要求;
(九)談判程式和成交標準;
(十)談判內容;
(十一)談判工作紀律和注意事項;
(十二)供應商回響檔案相關文書格式;
(十三)政府採購契約主要條款;
(十四)採購項目履約驗收標準和要求;
(十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談判檔案應當明確採購人是否授權談判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採購人自行確定成交供應商的,談判檔案應當明確談判小組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的數量(1-3個)。
第十一條 談判檔案可以根據採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資格條件,但不得具有傾向性和歧視性。
談判檔案對供應商有資質要求的,應在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要求部分予以規定,不能在採購項目技術和商務要求部分規定。
談判檔案對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和服務有資格性要求的,應在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要求部分予以規定,不能在採購項目技術和商務要求部分規定。
第十二條 談判檔案規定的供應商需要提供的資格證明材料應當與對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要求對應。
第十三條 談判檔案規定的採購項目最低要求為供應商必須滿足的事項,且不能與採購項目技術和商務要求存在歧義或矛盾。
第十四條 採購執行機構制定談判檔案過程中,應當對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要求、採購項目技術和商務要求、體現滿足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採購項目最低要求在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公示5日以上。因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情形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的,可以縮短2日。
第二節 談判公告
第十五條 談判檔案制定完成後,採購執行機構應當在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發布談判公告。談判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供應商參加談判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和應當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採購項目名稱、數量和技術及商務基本要求;
(三)供應商報名和採購執行機構提供談判檔案的時間(應當明確日、時)、地點、方式、售價(有償提供時)等;
(四)供應商交納談判保證金的金額和交納方式;
(五)供應商遞交回響檔案、接受資格審查和參加談判的時間、地點、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
(六)採購執行機構名稱、聯繫人和聯繫方式等;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六條 談判公告的發布期限為7個工作日以上。因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情形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的,可以縮短2個工作日。
供應商報名時間應當保證3個工作日以上。
第十七條 談判公告內容應當具有確定性。談判公告內容存在歧義的,應當以有利於供應商的原則解釋。
談判公告或者談判檔案內容需要更正的,應當在報名截止時間前2日在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發布變更公告,並及時通知所有已經報名的供應商。如果時間不夠的,應當延長談判公告時間。變更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採購項目名稱;
(二)變更事項;
(三)採購執行機構名稱、聯繫人和聯繫方式等;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三節 報名、提供談判檔案、編制和遞交回響檔案
第十八條 供應商認為具備採購項目資格條件要求,且滿足採購項目技術及商務基本要求的,可以按照談判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進行報名。
第十九條 供應商報名時,應當按照談判公告的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原件。提供原件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過確認或者公證的複印件。
第二十條 採購執行機構不能以談判公告內容以外的任何方式和理由拒絕供應商報名。
第二十一條 參加報名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本次競爭性談判採購活動終止。由採購執行機構發布終止競爭性談判公告。終止競爭性談判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採購項目名稱;
(二)終止競爭性談判的具體原因;
(三)採購執行機構名稱、聯繫人和聯繫方式等;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採購執行機構可以向供應商有償提供談判檔案,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有償提供的談判檔案定價,應以彌補談判檔案編印成本為原則,不得以採購金額作為依據。採購項目分包的,採購執行機構不得以包為單位向供應商發售談判檔案。
第二十三條 談判公告發布後,供應商應當按照談判公告的規定獲得談判檔案。
供應商通過談判公告規定的資金支付方式購買談判檔案有困難的,可以以現場付款的方式購買談判檔案。
第二十四條 供應商獲得談判檔案後,應當按照談判檔案的規定編制回響檔案。談判檔案規定採取多輪報價的,供應商可以在談判結束後現場報價,而不在回響檔案中報價。
前款所稱回響檔案分資格性回響檔案和技術、服務性回響檔案兩部分,分冊裝訂。資格性回響檔案用於談判小組資格審查,技術、服務性回響檔案用於供應商與談判小組談判。
第二十五條 供應商回響檔案編制結束後,應當按照談判公告的規定遞交回響檔案,並將回響檔案密封送達指定地點。供應商在截止時間後送達的回響檔案,為無效回響檔案,採購執行機構應當拒收。
第二十六條 供應商在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回響檔案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並書面通知採購執行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回響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七條 供應商擬將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應當在回響檔案中載明。
第二十八條 採購執行機構可以要求在遞交回響檔案時交納談判保證金,保證金金額應在採購項目預算金額的千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保證金採用談判檔案規定的方式交納。
第二十九條 採購執行機構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成交供應商的談判保證金;在政府採購契約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成交供應商的談判保證金。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談判保證金可以不予退還:
(一)供應商在有效期內撤迴響應檔案的;
(二)供應商在採購活動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成交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人簽訂政府採購契約的;
(四)成交供應商未按談判檔案要求交納履約保證金的;
(五)談判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參加競爭性談判採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規定的供應商資格條件,並應向採購執行機構提交聯合體協定,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義或與其他供應商組成新的聯合體參與同一項目採購活動。
採購執行機構不得強制供應商組成聯合體,不得限制供應商之間的競爭,但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需求不接受聯合體參加項目採購活動。
供應商為聯合體的,可以由聯合體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保證金,以一方名義提交保證金的,對聯合體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三十二條 遞交回響檔案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本次競爭性談判採購活動終止。由採購執行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發布終止競爭性談判公告。
第四節 談判小組
第三十三條 採購執行機構組織實施競爭性談判採購活動應當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採購人代表和根據採購項目情況確定的技術或經濟或法律類等有關專家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採購預算300萬元以上的項目,談判小組應由五人以上單數組成。
第三十四條 談判小組成員中專家的產生應當按照四川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抽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談判小組成員中的採購人代表應當由採購人書面委託。委託評審專家擔任的,評審專家只能以採購人代表身份參加採購活動。
第三十六條 談判小組成員確定後,不能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進行抽取或委託。
第五節 資格審查
第三十七條 供應商遞交回響檔案截止時間結束後,採購執行機構應當組織談判小組對遞交回響檔案的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
第三十八條 供應商資格審查的範圍不能超過談判檔案中對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要求。
第三十九條 談判小組資格審查過程中,談判小組成員對供應商資格是否符合規定存在爭議的,應當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處理,但不得違背政府採購法和談判檔案規定。
有不同意見的談判小組成員認為資格審查過程不符合政府採購法或者談判檔案規定的,應當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條 談判小組資格審查結束後,應當向採購執行機構出具資格審查報告,確定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沒有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談判小組應當在資格審查報告中說明原因。
談判小組成員應當在資格審查報告中簽字確認,對資格審查過程和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資格審查報告中寫明並說明理由。簽字但不寫明不同意見或者不說明理由的,視同無意見。不簽字的,不影響資格審查報告的有效性。
資格審查報告格式見附屬檔案1。
第四十一條 談判小組出具資格審查報告後,採購執行機構應當將通過資格審查和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名單向所有遞交回響檔案的供應商當場宣布。採購執行機構宣布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名單時,應當告知供應商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原因。
當場宣布後,採購執行機構應當將通過資格審查和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名單,以及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原因在談判結果公示中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本次競爭性談判採購活動終止。由採購執行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發布終止競爭性談判公告。
第六節 談判
第四十三條 供應商資格審查結束後,採購執行機構應當組織談判小組按照談判檔案的規定與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談判的順序以現場抽籤的方式確定。
第四十四條 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獲得採購人同意後,可以根據談判情況變更談判檔案內容,將變更的內容書面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並做好書面記錄。
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可以根據談判情況調整談判輪次。
第四十五條 談判過程中,供應商可以根據談判情況變更其回響檔案,並將變更內容形成書面材料送談判小組。變更內容應作為回響檔案的一部分。
供應商書面材料應當簽字確認,否則無效。供應商為法人的,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供應商為其他組織的,應當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
第四十六條 談判達到供應商回響檔案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前提下,談判小組應要求供應商進行最後報價。
供應商回響檔案滿足或者高於談判檔案規定的採購項目最低要求時,即視同供應商回響檔案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
第四十七條 談判小組經過三輪及以上談判後,供應商回響檔案仍然不能滿足談判檔案規定的採購項目最低要求的,或者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發現或者知曉供應商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談判小組應當將該供應商淘汰,不允許其參加最後報價。
談判小組淘汰供應商的,應當書面通知該供應商,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八條 供應商進行最後報價,應當在談判室外填寫報價單,密封遞交採購執行機構工作人員,由採購執行機構工作人員收齊後集中遞交談判小組。採購執行機構工作人員不能拆封供應商報價單。
供應商報價單應當簽字確認,否則無效。供應商為法人的,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供應商為其他組織的,應當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
第四十九條 談判結束後,部分供應商回響檔案優於談判檔案要求的,不能以此作為高價成交的依據,談判小組也不能接受其高價成交。
第五十條 談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談判失敗:
(一)參加本節規定的談判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參加本節規定的談判的供應商均被淘汰的;
(三)談判結束,供應商回響檔案均不能滿足談判檔案規定的採購項目最低要求的;
(四)供應商報價均超過政府採購預算或者本次採購項目最高限價的;
(五)其他無法繼續開展談判或者無法成交的情形。
第五十一條 供應商報價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按照供應商的報價由低到高排序,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
談判小組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數量根據談判情況和採購人的需求確定。
第五十二條 談判小組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後,應當向採購執行機構出具談判報告。談判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
(二)參加最後報價的供應商名單及報價情況;
(三)談判檔案規定的採購項目最低要求及變更談判檔案內容的有關資料及記錄;
(四)供應商回響檔案回響談判檔案規定的採購項目最低要求情況及供應商變更回響檔案有關資料及記錄;
(五)未參加最後報價的供應商名單及原因;
(六)推薦的成交候選供應商,或者獲得採購人授權直接確定的成交供應商。
採購人授權談判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採購執行機構可以直接發布成交結果公告。成交結果公告內容除本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外,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成交供應商報價和產品名稱(貨物採購);
(二)通過資格審查和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名單,以及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原因;
(三)未參加最後報價的供應商名單及原因;
(四)談判小組成員名單。
談判報告格式見附屬檔案2。
第五十三條 談判小組成員應當在談判報告中簽字確認,對談判過程和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談判報告中寫明並說明理由。簽字但不寫明不同意見或者不說明理由的,視同無意見。不簽字的,不影響談判報告的有效性。
第七節 談判結果
第五十四條 談判結束後,採購執行機構應當發布談判結果公示。談判結果公示包括下列內容:
(一)採購項目名稱、數量;
(二)成交候選供應商名單;
(三)成交候選供應商報價和產品名稱(貨物採購);
(四)通過資格審查和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名單,以及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原因;
(五)未參加最後報價的供應商名單及原因;
(六)談判小組成員名單;
(七)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地址、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談判失敗的,應當在談判結果公示中說明談判失敗的具體原因。
第五十五條 談判結果公示期限為3個工作日。
第五十六條 談判結果公示期間,供應商對談判結果有異議或者發現成交候選供應商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可以向採購人或者採購執行機構反映。
第八節 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五十七條 談判結果公示後,採購執行機構應當將談判報告及有關資料送交採購人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五十八條 採購人收到談判報告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以內確定成交供應商。採購人應當確定報價最低的成交候選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
第五十九條 採購人因客觀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間內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應當向各方當事人說明情況,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採購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規定時間內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成交候選供應商可以向同級財政部門反映。
第六十條 採購人確定成交供應商過程中,發現成交候選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確定其為成交供應商:
(一)成交候選供應商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成交候選供應商因不可抗力、社會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破產、重組等原因確定無法履行政府採購契約的;
(三)成交候選供應商書面自願放棄成交,且無其他非法目的的;
(四)其他不應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情形。
成交候選供應商有本條第一款情形之一的,採購人應當確定後一位成交候選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依次類推。無法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應當重新組織採購。
成交候選供應商以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放棄成交的,應當說明理由。後一位成交候選供應商報價與其報價差額比例超過15%的,採購人應當不予確定成交供應商,並重新組織採購。
第六十一條 出現本辦法第六十條規定情形的,採購人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九節 成交結果
第六十二條 採購人確定成交供應商後,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採購執行機構,由採購執行機構發布成交結果公告。成交結果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採購項目名稱、數量;
(二)成交供應商名單;
(三)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地址、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
(四)成交供應商領取成交通知書的地點、聯繫人、聯繫方式等;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成交結果公告期不限。
第六十三條 成交結果公告發布後,成交供應商應當按照公告規定及時領取成交通知書。需要交納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及時向採購人交納。採購人收取履約保證金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採購執行機構代為收取。
第四章 質疑與投訴
第六十四條 供應商認為談判檔案、談判過程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法進行質疑和投訴。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作出質疑答覆。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投訴處理決定。
第五章 政府採購契約
第六十五條 成交供應商應當在領取成交通知書後30日內,按照談判檔案、回響檔案以及談判過程中確定的事項與採購人簽訂政府採購契約。
第六十六條 採購人和成交供應商除應當對規定的政府採購契約必備條款進行約定以外,還應當對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名稱、數量、單價和總價、規格和型號、主要技術參數和配置清單、履約時間和地點、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標準和清單、付款時間和方式以及其他實質性內容事項進行明確約定,並將這些約定內容事項所涉及契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在政府採購契約中充分體現。
採購人和成交供應商之間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得改變談判檔案的規定要求、回響檔案和談判過程中的回響承諾範圍。
第六十七條 採購人因客觀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政府採購契約的,應當向各方當事人說明情況,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採購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政府採購契約的,成交供應商可以向同級財政部門反映。
第六十八條 政府採購契約自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採購執行機構應當將契約副本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六十九條 政府採購契約簽訂後,成交供應商應當按照政府採購契約的約定和回響檔案以及談判過程中的回響承諾嚴格履約,保證質量,不得降低標準、以次充好、弄虛作假。
第七十條 成交供應商履約結束後,採購人應當按照我省規定的程式要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出具驗收結算書,支付採購資金。驗收不合格的,不能出具驗收結算書和支付採購資金,並將驗收情況反饋至同級財政部門。
第六章 工作職責
第七十一條 競爭性談判採購活動中,採購人應當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提出科學合理的採購需求;
(二)委託採購人代表;
(三)配合採購執行機構制定沒有傾向性、歧視性的談判檔案;
(四)依法確定成交供應商;
(五)依法簽訂政府採購契約;
(六)配合或依法處理供應商質疑;
(七)依法開展供應商履約驗收;
(八)積極支付採購資金;
(九)其他需要履行的工作職責。
第七十二條 競爭性談判採購活動中,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依法組建談判小組;
(二)制定沒有傾向性、歧視性的談判檔案;
(三)依法發布政府採購信息公告;
(四)支付談判小組成員報酬;
(五)嚴格執行採購程式;
(六)組織採購活動;
(七)依法處理供應商質疑;
(八)其他需要履行的工作職責。
第七十三條 競爭性談判採購活動中,談判小組成員應當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參加競爭性談判活動;
(二)依法、客觀、公平、公正開展供應商資格審查、談判和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
(三)保守供應商的商業秘密;
(四)配合處理供應商質疑;
(五)配合處理供應商投訴;
(六)其他需要履行的工作職責。
第七十四條 競爭性談判採購活動中,供應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誠信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二)依法簽訂政府採購契約;
(三)依法履行政府採購契約約定;
(四)其他需要履行的職責。
第七十五條 競爭性談判採購活動中,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審查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適用的合法性;
(二)對競爭性談判採購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三)其他需要履行的工作職責。
第七章 違規情形處理
第七十六條 採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拒絕代理或者拒絕繼續代理其採購項目,並根據情況將有關情況反映至財政部門和監察部門處理:
(一)採購需求具有明顯傾向性、歧視性的;
(二)要求不按照競爭性談判採購程式執行的;
(三)要求實現非法目的的;
(四)不委派採購人代表的;
(五)其他應當拒絕代理或者拒絕繼續代理的情形。
第七十七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批評,重新開展採購活動,並予通報:
(一)未依法成立談判小組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製定談判檔案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執行的。
出現前款第(三)項情形,給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八條 談判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談判小組成員資格;應當取消評審專家資格的,交由財政部門依法處理:
(一)不按時參加採購活動,影響採購活動正常進行的;
(二)透露供應商商業秘密的;
(三)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評審的;
(四)拒絕在資格審查報告、談判報告上籤字的;
(五)在資格審查、談判過程中濫用權力,導致採購活動終止或者談判失敗的;
(六)採購過程中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
屬於被監察對象的談判小組成員違反前款第(六)項規定的,採購執行機構應當及時報告監察部門。
第七十九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參加談判或者成交資格,並將有關情況反映至財政部門或者有關監督部門依法處理:
(一)提供虛假材料參加採購活動的;
(二)談判過程中作出虛假承諾的;
(三)採取零報價或變相零報價、低於成本價、詆毀其他供應商及其他不正當手段競爭的;
(四)與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談判小組成員或者其他供應商串通的;
(五)不依法簽訂政府採購契約的;
(六)不按照政府採購契約約定和回響檔案承諾履約的;
(七)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談判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不正當好處的。
供應商通過資格審查後,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本辦法第三章第六節規定的談判,導致談判失敗的,給予批評,禁止其參加該項目以後的採購活動。
供應商出現本條第一款第(一)至(六)項情形,給採購人、其他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八十一條 本辦法從2012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附屬檔案:1.資格審查報告(略)
2.談判報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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