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規定

2016年9月6日,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以川財采〔2016〕35號印發《四川省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規定》。該《規定》共18條,由四川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2016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規定
  • 印發機關四川省財政廳等3部門
  • 文號:川財采〔2016〕35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6年9月6日
  • 施行時間:2016年9月20日
通知,規定,

通知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關於印發《四川省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川財采〔2016〕35號
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財政局、經濟和信息化委,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營業管理部、各市州中心支行,各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各採購代理機構、相關金融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系統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廳〔2016〕48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財政部 工信部《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等法律制度,我們制定了《四川省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
2016年9月6日

規定

四川省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規定
為貫徹落實《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系統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廳〔2016〕48號),進一步促進我省中小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財政部 工信部《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等法律制度,制定以下規定。
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積極支持中小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採購市場,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不得以註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供應商的規模條件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編制採購檔案,不得設定包含對供應商規模限制的條件和要求。
二、採購人所屬主管部門在編制政府採購項目預算過程中,應當統籌確定本部門(含所屬各單位,下同)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的項目,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
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的政府採購項目預算執行未達到前款規定比例的,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情況扣減採購人所屬主管部門第二年的政府採購項目預算。
三、採購人向財政部門備案政府採購實施計畫時,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的項目,應當在政府採購實施計畫中註明。
四、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在組織採購活動時,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的項目,應當在採購檔案中註明該項目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專門面向小微企業採購的項目,應當在採購檔案中註明該項目專門面向小微企業採購。
五、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採購檔案中明確作出規定,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具體扣除比例由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確定。
六、中小企業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時,只需要在其投標、回響檔案中按照有關規定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即可在評審時認定其中小企業身份。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要求中小企業在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時,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以外的其他證明中小企業身份的材料。
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時,提供虛假《中小企業聲明函》的,以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予以認定處理。
七、根據採購項目的實際需求,鼓勵大中型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政府採購活動。聯合協定中約定,小型、微型企業的協定契約金額占到聯合體協定契約總金額30%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
聯合體各方均為小型、微型企業的,聯合體視同為小型、微型企業享受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扶持政策。
組成聯合體的大中型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小型、微型企業之間不得存在投資關係。
八、中小企業依據本規定的政策獲取政府採購契約後,小型、微型企業不得分包或轉包給大型、中型企業,中型企業不得分包或轉包給大型企業。
九、在不影響項目質量的情況下,鼓勵採購人允許獲得政府採購契約的大型企業依法向中小企業分包,但應在採購檔案中予以明確。
大型企業向中小企業分包的金額,計入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的統計數額。
十、採購人在與中小企業簽訂政府採購契約時,可以在契約中約定採取少收履約保證金、預付部分採購資金、適當提前支付剩餘採購資金等方式給予中小企業支持。中小企業履行政府採購契約義務完成,採購人應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應按照契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採購資金。
十一、鼓勵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引入信用擔保手段,為中小企業在融資、投標保證、履約保證等方面提供專業化的融資擔保服務,開發針對參與政府採購活動中小企業供應商的融資產品和創新服務。鼓勵金融機構向獲得政府採購契約的中小企業,給予適度貸款利率優惠,不再要求提供其他抵押、擔保。對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以成交契約融資提供貸款產生的損失,納入財政金融互動政策範圍給予風險補貼。
十二、各級財政部門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加大對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的培訓指導及專業化諮詢服務力度,提高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能力。金融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金融機構執行支持中小企業政策,創新開展相關融資業務。
十三、採購人所屬主管部門應當每年3月底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本部門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的具體情況,並在四川政府採購網公開預留項目執行情況以及本部門其他項目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的情況。
十四、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加強有關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採購人所屬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各項工作加強內部控制和管理,強化主體責任,確保有關政策落實執行。
十五、政府採購監督檢查和投訴處理中對中小企業的認定,由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
十六、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中小企業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十七、本規定由四川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十八、本規定自2016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