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插花花藝協會

四川省插花花藝協會

四川省插花花藝協會成立於2016年,是經政府部門登記核准、具有法人資格、由四川省內插花花藝愛好者和從事插花花藝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個人,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受業務主管單位四川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四川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駐地於四川省成都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插花花藝協會
  • 外文名:Sichuan Association Of Flower Arrangement Art
  • 成立時間:2016年
  • 性質:協會
  • 執行機構:理事會
  • 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
  • 地理位置:錦江區一環路東五段87號
  • 理事長:李灈洋
  • 秘書長:曹宇
建設宗旨,協會章程,總則,業務範圍,會員,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章程的修改程式,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附則,

建設宗旨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恪守非盈利原則,弘揚民族文化,繼承、研究、發展中國插花花藝,學習和吸收國內外插花花藝的有益經驗、繼承和發揚中國插花花藝的優良傳統,提高插花藝術行業的理論和實踐水平,推動插花藝術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協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四川省插花花藝協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本團體是由四川省內插花花藝愛好者和從事插花花藝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個人,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恪守非盈利原則,弘揚民族文化,繼承、研究、發展中國插花花藝,研究吸收國外先進的插花花藝,為提高人民民眾生活質量、城市綠化和環境質量、拉動花卉業生產、消費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四川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四川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四川省成都市。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插花花藝的歷史、理論及發展方向;
(二)面向會員依法舉辦各種類型的插花花藝講座、培訓和展覽,普及插花花藝知識和技藝,提高插花花藝行業水平;
(三)協調和推動插花花藝的研發和套用,編輯插花花藝方面的會刊;
(四)積極參加並組織插花花藝活動,弘揚中國優秀的傳統文化藝術;
(五)承辦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投票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投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投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投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投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投票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6年05月20日第1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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