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導遊人員分值管理實施辦法

各市、州施行的導遊人員扣分管理辦法與本《實施辦法》內容相牴觸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2001年3月1日四川省旅遊局頒布的《四川省導遊人員分值管理試行辦法》和《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導遊人員分值管理實施辦法
  • 施行日期:2002年4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二章 計分管理,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章 扣分程式,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四章 附 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導遊隊伍建設,維護旅遊市場秩序和旅遊者合法權益,根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和《導遊人員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辦法》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旅遊執法單位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導遊證的導遊人員。

第三條

旅遊執法單位指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其管理的旅遊執法隊或其委託的旅遊質監機構。

第四條

旅遊執法單位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執法程式,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二章 計分管理

第五條

導遊人員在導遊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
(二)誘導或安排旅遊者參加黃、賭、毒活動項目的;
(三)有毆打或謾罵旅遊者行為的;
(四)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的;
(五)未通過年審繼續從事導遊業務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遊團重大危害和損失的。

第六條

導遊人員在導遊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絕、逃避檢查,或者欺騙檢查人員的;
(二)擅自增加或減少遊覽項目,增加購物次數的;
(三)擅自增加旅遊者自費項目的;
(四)擅自終止導遊活動的;
(五)講解中摻雜庸俗、下流、迷信內容的;
(六)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遊業務的。

第七條

導遊人員在導遊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向旅遊者兜售物品或購買旅遊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誤接誤送旅遊團的;
(四)講解質量差或不講解的;
(五)私自轉借導遊證供他人使用的;
(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救助的。

第八條

導遊人員在導遊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帶人隨團遊覽的;
(二)無故不隨團活動的;
(三)無故中止導遊活動的;
(四)剋扣旅遊者餐費的;
(五)在導遊活動中未佩戴導遊證或未攜帶導遊計分卡或導遊證副證的;
(六)不尊重旅遊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的。

第九條

導遊人員在導遊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一)未按規定時間到崗的;
(二)接待10人以上團隊未持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攜帶旅遊團隊運行計畫的;
(四)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標識的;
(五)在導遊活動中儀表、著裝不整潔的;
(六)講解中吸菸、吃東西的。

第十條

導遊人員計分管理實行年度10分制。導遊人員分值以公曆紀年為計分年度,每年從1月1日起重新開始計分。
對導遊人員作出的暫扣導遊證處理決定,可跨計分年度實施。

第十一條

導遊人員一次扣分達到10分的,不予通過年審,通過新聞媒體曝光。
累計扣分達到10分的,暫緩通過年審,全行業通報。
一次扣分達到8分的,全行業通報。
一次扣分達到6分的,警告批評。

第三章 扣分程式

第十二條

旅遊執法人員在執法時,不得影響旅遊團隊的正常運行。

第十三條

旅遊執法人員扣分時,必須至少兩人在場,並出示行政執法證。

第十四條

導遊人員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二章的規定,由旅遊執法人員出具《四川省導遊人員扣分通知單》,將扣分情況記載在導遊證副證上,並加蓋導遊人員扣分專用章。

第十五條

導遊人員10分分值被扣完後,由最後扣分的旅遊行政執法單位填寫《四川省暫扣物質專用票據》,暫扣導遊人員導遊證和導遊證副證,並在10個工作日內填寫《四川省暫扣物質移交憑證》,連同暫扣的導遊證和副證移送對該導遊人員進行年審的管理部門,並通報導遊人員登記註冊單位。正在帶團過程中的導遊人員,可持旅遊執法單位出具的《四川省暫扣物質專用票據》帶領團隊完成剩餘行程。

第十六條

對導遊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除扣減其相應分值外,依法應予處罰的,還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導遊人員通過年審後,年審單位應核消其遺留分值,重新開始計分。

第十七條

暫緩通過年審的導遊人員應參加由旅遊執法單位組織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重新上崗帶團。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旅遊執法機構出具的《四川省暫扣物質專用票據》在有效期內可代理導遊證,與導遊證等效。

第十九條

導遊人員一次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二章兩項以上規定的,按分值最高的項扣分,不得累計扣分。

第二十條

旅遊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按照規定隨意進行扣分或處罰的,由上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批評和通報,本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由四川省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各市、州施行的導遊人員扣分管理辦法與本《實施辦法》內容相牴觸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2001年3月1日四川省旅遊局頒布的《四川省導遊人員分值管理試行辦法》和《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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