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廳

四川省司法廳

2018年10月15日,《四川省機構改革方案》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四川省機構改革方案》明確,將省依法治省領導小組改為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作為省委議事協調機構,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司法廳;省司法廳、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省司法廳,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司法廳
  • 地點:四川省
  • 性質:政府機構
  • 廳長劉志誠
機構發展,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職數,其他事項,領導信息,政策法規,

機構發展

2009年,根據《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四川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發〔2009〕24號),設立四川省司法廳(簡稱司法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2018年10月15日,《四川省機構改革方案》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同意並印發。《四川省機構改革方案》明確,將省依法治省領導小組改為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作為省委議事協調機構,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司法廳;省司法廳、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省司法廳,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負責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登記、註銷、年審及指導監督工作的職責。
(三)取消組織指導公證員資格考試的職責。
(四)增加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六)加強對司法行政系統的強制戒毒、戒毒康復場所監督管理的職責。
(七)加強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督察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規章,制訂司法行政規範性檔案和工作發展規劃、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領導監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監獄刑罰執行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負責勞動教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勞動教養的執行和司法行政系統強制戒毒、戒毒康復場所的管理工作。
(四)擬訂普及法律常識規劃和法制宣傳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各地、各行業的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外來企業投訴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行政處罰工作。
(六)監督管理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幫教安置工作。
(八)組織承辦國家司法考試工作,指導法學教育和司法警官職業教育。
(九)主管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仲裁機構、人員的審查登記工作。
(十)指導司法系統依法行政工作,監督管理所屬社團組織。
(十一)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枝、彈藥、服裝、警車等裝備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監獄、勞動教養系統和四川司法警官職業學院、監獄企業集團公司的計畫財務和內部審計工作。
(十二)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省屬監獄、勞動教養所領導班子建設工作,協助市(州)管理司法局的領導幹部,負責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
(十三)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四川省司法廳設12個內設機構和政治部:
(一)辦公室。
制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工作計畫並督促落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和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信息、保密、政務公開工作;承辦監獄、勞教、四川司法警官職業學院綜合協調事務;承辦司法行政系統應急事件組織協調工作;承辦績效管理、綜合治理、外事、接待、統計等工作;負責廳信息化建設和網路維護管理工作,指導全省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術網路建設;組織新聞發布工作;承辦國際司法協作和為省內重要對外經濟合作提供有關法律證明檔案的有關事務。
(二)法制處(行政審批處)。
組織起草司法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本廳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審查、備案工作;對有關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意見;組織有關法律、政策和司法行政改革發展等重大課題的調研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執法監督和法制工作;承辦行政複議、應訴案件,主持行政處罰聽證和行政執法過錯、行政處罰錯案責任追究;負責行政賠償有關工作;負責廳機關有關行政審批工作;承辦《四川司法》雜誌;監督管理廳屬社團組織。
(三)法制宣傳處。
擬訂普法和法制宣傳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檢查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實踐主題教育活動和推進法治文化建設工作;組織、指導法制宣傳報導和對國(境)外的法制宣傳工作;承擔省法制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有關具體工作;監督、指導四川省法制宣傳協會的工作。
(四)律師公證工作處(法律援助工作處)。
負責貫徹落實有關律師、公證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擔律師、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公證員的指導、監督工作;負責律師、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變更、註銷和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公證機構設立、變更、註銷和公證員執業許可審核工作;指導、監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對違紀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實施行政處罰;承辦特許執業律師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對外國和港澳律師事務所在川設立辦事機構的初審及指導、監督工作;指導、檢查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承擔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監督、指導律師協會、公證協會工作。
(五)基層工作處(社區矯正工作處)。
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社區矯正等工作;指導、監督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幫教安置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
(六)國家司法考試處。
貫徹落實國家司法考試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承擔國家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審核、辦理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負責對取得資格證書者的有關管理工作;參與指導法學(函授)教育;指導四川司法警官職業學院的教學管理工作。
(七)司法鑑定管理處(司法鑑定管理局)。
擬訂司法鑑定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省級司法鑑定機構的遴選和管理工作;指導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資質管理、質量管理和司法鑑定人專業教育培訓工作。
(八)計財裝備處。
指導司法行政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中央政法補助專款和基建投資的使用;制訂司法行政系統業務裝備配備規劃、基本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枝、彈藥、服裝和警車等物資裝備;負責廳機關、直屬單位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和政府採購、國有資產、基本建設投資工作;負責廳機關安全保衛、通訊和車輛等後勤保障工作。
(九)外來企業投訴處。
指導、監督全省外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為外來投資者提供法律、政策諮詢服務;幫助外來投資企業通過仲裁、訴訟、複議、申訴等法律程式,維護其合法權益;會同有關部門對影響外來企業投資的典型案件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罰意見;承擔省政府外來企業投訴中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警務督察處。
制訂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督察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司法行政機關和監獄、勞動教養系統警察在執法執勤活動中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對司法行政系統警察使用武器、警械及警用車輛、警用標誌的情況進行督察。
(十一)信訪處。
貫徹執行有關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受理、接待、交辦、轉送民眾來信來訪提出的信訪事項及組織舉行信訪聽證工作;組織協調處理和督查督辦重要信訪事項和突發性群訪事件;研究、分析司法行政系統信訪工作情況,指導、檢查司法行政系統信訪工作。
(十二)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和監獄、勞動教養系統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政治部(警務部) 指導司法行政系統黨的建設、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廳管幹部的考察、任免、調配及日常考核工作;負責廳機關和省屬監獄、勞動教養單位及廳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勞動工資等工作;承擔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工作;對協管幹部進行考核並提出任免和調整意見;負責司法行政系統警察政治理論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宣傳工作。政治部(警務部)下設組織幹部處、人事處、教育培訓處。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其辦事機構的設定方式,由司法廳黨委按照省委規定確定。
紀委和派駐監察室合署辦公,掛審計室牌子。

人員職數

四川省司法廳機關行政編制156名(含紀檢監察人員編制)。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政治部主任1名;廳黨委紀委書記和機關黨委書記按省委規定配備;正處級領導職數19名(含政治部副主任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或機關黨辦主任1名、紀委副書記兼監察室主任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2名(含監察室副主任2名)。

其他事項

(一)管理省監獄管理局。
(二)省勞動教養管理局由司法廳的內設機構調整為司法廳管理的直屬機構。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領導信息

劉志誠司法廳廳長、黨委書記
王 彬司法廳副廳長、黨委副書記
王 強司法廳副廳長、黨委委員
何 華司法廳紀檢監察組組長、黨委委員
王 飆司法廳副廳長、黨委委員
孔祥貴司法廳副廳長、黨委委員
周 芳司法廳副廳長(掛職)
任立新司法廳政治部主任、黨委委員
潘奇峰司法廳機關黨委書記、黨委委員
安家愛司法廳黨委委員、省戒毒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

政策法規

機關事務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範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的統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配置資源。
政府各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的機關事務實行集中管理,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
第四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有關機關事務管理的規章制度,指導下級政府公務用車、公務接待、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國家機關的機關事務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指導下級政府有關機關事務工作,主管本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紀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機關運行經費、資產和服務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接到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準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第六條 機關事務工作應當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公開制度,定期公布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機關運行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情況。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機關後勤服務、公務用車和公務接待服務等工作的社會化改革,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本條例所稱機關運行經費,是指為保障機關運行用於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制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預算支出定額標準,結合本級政府各部門的工作職責、性質和特點,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採取定員定額方式編制機關運行經費預算。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
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制定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支出計畫,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或者因公出國(境)。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結合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實際情況,統一組織實施本級政府機關的辦公用房建設和維修、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後勤服務等事務的,經費管理按照國家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採購機關運行所需貨物和服務;需要招標投標的,應當遵守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政府各部門應當採購經濟適用的貨物,不得採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
第十五條 政府各部門採購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由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採購的項目,不得違反規定自行採購或者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政府集中採購。
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縮短採購周期,提高採購效率,降低採購成本,保證採購質量。政府集中採購貨物和服務的價格應當低於相同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支出統計報告和績效考評制度,組織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等工作。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和組織實施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並接受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資產管理的規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節能環保要求和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分類制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確定資產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編制本部門的資產配置計畫。
第十九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完善機關資產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定期清查盤點,保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各部門的閒置資產應當由本級政府統一調劑使用或者採取公開拍賣等方式處置,處置收益應當上繳國庫。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政府機關用地實行統一管理。城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政府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機關用地,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對政府機關新增用地需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核,並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制度,對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調配、統一權屬登記;具備條件的,可以對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建設。
政府各部門辦公用房的建設和維修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標準,符合簡樸實用、節能環保、安全保密等要求;辦公用房的使用和維護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機關辦公用房物業服務標準。
第二十二條 政府各部門超過核定面積的辦公用房,因辦公用房新建、調整和機構撤銷騰退的辦公用房,應當由本級政府及時收回,統一調劑使用。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工作人員退休或者調離的,其辦公用房應當由原單位及時收回,調劑使用。
第二十三條 政府各部門不得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或者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租用辦公用房。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定期發布政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執法執勤類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的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級政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建立健全公務用車配備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或者超標準租用車輛,不得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不得借用、占用下級單位和其他單位的車輛,不得接受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贈的車輛。
第二十六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對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並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和統計報告制度。
政府各部門應當對公務用車的油耗和維修保養費用實行腳踏車核算。
第四章 服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確定機關後勤服務項目和標準,加強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後勤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後勤服務資源。
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部門後勤服務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提供後勤服務。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簡化禮儀、務實節儉的原則管理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
國務院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政府機關公務接待的相關制度和中央國家機關公務接待標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公務接待的範圍和標準。政府各部門和公務接待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制度和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務接待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級政府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政府公務接待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會議管理,控制會議數量、規模和會期,充分利用機關內部場所和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方式召開會議,節省會議開支。
第三十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執行有關因公出國(境)的規定,對本部門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的事由、內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進行審查,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和人員數量、在國(境)外停留時間,不得安排與本部門業務工作無關的考察和培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接到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準行為的舉報不及時依法調查處理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超預算、超標準開支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或者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因公出國(境)的;
(二)採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的;
(三)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辦公用房的;
(四)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或者超標準租用車輛,或者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豪華內飾,或者借用、占用下級單位、其他單位車輛,或者接受企業事業單位、個人捐贈車輛的;
(五)超出規定的項目或者標準提供後勤服務的;
(六)安排與本部門業務工作無關的出國(境)考察或者培訓的。
第三十三條 機關事務管理人員在機關事務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其他國家機關和有關人民團體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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