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加強酒類產銷管理的若干規定

《四川省加強酒類產銷管理的若干規定》是1985年9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施行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9-05
【生效日期】1985-09-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加強酒類產銷管理的若干規定
(1985年9月6日川府發〔1985〕149號)
我省酒類生產已發展到較大規模,除滿足省內市場需要外,已大批銷向全國,是我省一大經濟優勢。但由於產銷企業點多面廣,管理鬆弛,在發展上帶來一定盲目性,部分地方已出現質量下降的情況,甚至出現摻雜使假,以劣充優、偷稅漏稅
、商標和價格混亂等問題。最近還連續發生假酒(甲醇)中毒、死人的嚴重事件,影響川酒聲譽。酒類是關係人民健康的特殊商品。為了繼續保持和進一步發展我省酒類生產優勢,本著既要放開搞活,又要加強管理,既要增加生產,又要提高質量的原則,必須加強我省酒類的產銷管理工作。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一、各級政府要加強酒類產銷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切實弄清當地酒類產銷的現狀,綜合分析消費結構的變化、市場的需要、自己的條件,因地制宜地搞好規劃,有計畫的發展;對現有酒類產銷企業進行一次清理整頓,以質量求效益、求發展;繼續發展名優產品,深入開展創優活動,努力創造新的名牌,提高競爭能力,維護和擴大川酒的聲譽。
二、各酒類產銷企業的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所屬企業的指導,推行嚴格的全面質量管理辦法。幫助企業端正經營思想、培訓釀酒技工和質量檢測人員,配合衛生、標準、工商行政、食品協會等部門,搞好酒類產品的質量監督工作。
三、縣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各酒類產銷企業的主管部門,在今年(1985年)底前,對已開業的酒類產銷企業進行清理、登記、整頓和驗收。凡不符合《食品衛生法(試行)》和有關規定標準,產品質量低劣、管理混亂、偷漏稅的,要分別情況,進行適當處理。
四、在清理整頓的基礎上,實行“酒類產銷許可證”制度。無產銷許可證的酒類(包括麯酒、白酒、啤酒、果酒、黃酒、配製酒)生產、批發企業(包括個體企業)一律不準從事酒類生產、批發、調撥業務。酒類零售企業暫不實行許可證制度,但一律不準向無產銷許可證的企業進酒,也不準用食用酒精生產、兌制飲料酒出售。
“酒類產銷許可證”由省酒類專賣事業管理局統一印製,由各地計經委(經委)組織有關部門對酒類生產批發企業進行審查,凡達到省標準計量局制定的合格標準者,授權酒類生產、批發企業的主管部門發給“酒類產銷許可證”。
“酒類產銷許可證”不準借用或轉讓。停業時,須於十日內繳回原發證機關註銷。
五、酒類產銷企業要文明生產、文明經商,恪守職業道德,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試行)》和有關規定,把好產品質量關,理化衛生指標不合格產品一律不準出廠、出店;遵守國家《商標法》、《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不準摻雜使假、仿冒名牌、以劣充優、損害消費者利益;認真執行稅收、物價政策,不準偷漏稅和高抬酒價。
六、嚴防有毒物質污染酒類產品。從原輔材料生產過程、盛酒容器到流通環節,都必須嚴格把關,把鉛、甲醇、錳和氰化物等有毒物質的含量控制在規定限量以內。
嚴禁用甲醇、工業酒精兌制假酒出售。
七、各級酒類主管部門、各大中型酒廠,都要充實完善化驗檢測手段。對酒類產品的理化指標,要通過企業自檢,主管部門定期檢測和衛生防疫、標準部門抽查等辦法,實行嚴格監督,沒有化驗設備的小酒廠、個體戶,要聯合備辦化驗設備,或劃片定點,委託有化驗能力的單位代檢。所有酒廠每批出廠產品都必須附有產品檢驗合格證。
八、酒類產銷各主管部門對認真執行上述規定,成績突出的企業,要及時表揚鼓勵;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要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經濟制裁、停業整頓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辦。對檢舉揭發違法案件的有功單位和個人,要給予適當獎勵。
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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