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運輸廳關於貫徹落實清理規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有關工作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交通運輸廳關於貫徹落實清理規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有關工作的實施意見
  • 行業:交通運輸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交通運輸廳
  • 時間:2016年10月19日
關於貫徹落實清理規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有關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市(州)交通運輸局(委),各高速公路、重點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廳直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方案的通知》(川辦函〔2016〕153號)和交通運輸部《關於切實做好清理規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有關工作的通知》(交辦公路〔2016〕108號)精神,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發市場活力,經廳研究,現就我省清理規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保證金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全面清理各類保證金。從即日起到2016年12月底,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要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部、省政府的統一安排和部署,全面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清理工作。對建築企業在公路、水運工程建設中需繳納的保證金,除依法依規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其他保證金一律取消,停止收取。
二、轉變保證金繳納方式。對依法保留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自2016年6月23日起,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的建築企業可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管理機構、招標人和項目法人等不得強制規定或約定以現金(或支票)形式繳納。
三、按時返還保證金。對取消的保證金,收取單位應在2016年10月30日前全部退還相關企業。對依法保留的保證金,要嚴格按規定,按期足額返還。逾期未返還的以及超額收取的部分,收取單位應在2016年12月底之前足額返還相關企業。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簽訂補充契約,對保證金的退(返)還和退(返)還後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進行重新約定。
四、完善保留保證金的管理。
(一)嚴格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的管理。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標段估算價的2%,且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契約金額的10%。在2016年6月23日之後簽訂建設契約的項目,履約保證金採用現金方式繳納的,承包人可採用等額銀行保函置換現金履約保證金。在2016年6月23日之前簽訂建設契約的項目,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按原契約約定執行。
(二)嚴格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管理。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在工程項目交工前,已繳納履約保證金的,項目法人(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承包人必須在工程交工後,履約保證金退還前或失效前提交工程質量保證金,如承包人不能按規定繳納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可暫不退還承包人履約保證金或延長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工程項目交工前,已繳納履約保證金並同時扣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在2016年12月底前返還扣留的質量保證金。約定的缺陷責任期滿,承包人已按契約約定完成缺陷責任的,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質量鑑定,鑑定合格的應按契約約定及時返還剩餘工程質量保證金。缺陷責任期滿,因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原因未完成質量鑑定,應無條件返還剩餘工程質量保證金。超過契約約定缺陷責任期未返還的項目,應在2016年12月底前足額返還相關企業。同時,雙方應簽訂補充契約,對質量保證金返還後雙方可能存在的支付義務、違約責任進行重新約定。
(三)嚴格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管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不高於契約金額的5%,並實行差異化繳納方法,具體繳納的方法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規定執行。已簽訂建設契約的項目,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收取金額超過5%的,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在2016年12月底前將超額部分退還相關企業。在2016年6月23日之後簽訂建設契約的項目,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採用現金形式繳納的,承包人可採用等額銀行保函置換現金形式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可在承包人的計量工程款中滾動預留一定額度(不高於1%)的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與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總額不得高於契約金額的5%。施工企業依法足額支付所有農民工工資後,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在簽發交工證書前,應足額返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和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
五、加強自查和督導檢查。
(一)各公路工程、水運工程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要按照國務院、部、省有關檔案精神開展自查,並切實落實保證金的清理和退(返)還工作,保證金清理規範工作情況的報告(含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於每月20日(10月為10月28日)前報送項目所在地(高速公路為牽頭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高速公路項目同步報廳,重點水運工程項目同步報廳航務局。
(二)各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抓緊組織有關單位,對轄區內的公路、水運工程項目開展保證金專項清理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定期收集項目清理規範工作開展情況,應取消的保證金種類、收繳單位、收繳金額等情況,以及保留的保證金中未按規定或契約約定返還的工程項目、收繳單位、應返還金額等情況,應於每月23日(10月為10月31日)前將保證金清理規範工作情況的報告(含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報廳,並抄報廳公路局、廳航務局。
(三)廳公路局、廳航務局應分別加強對普通公路工程和水運工程保證金清理規範工作的督導和檢查,並於每月25日(10月為11月1日)前將普通公路和水運工程保證金清理規範工作情況的報告(含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報廳。廳將結合市場督查、舉報受理等工作情況,對重點區域或重點項目開展專項督查。對清理工作不力,以及違規收取、拖延返還保證金的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四)各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落實分管領導和負責部門,具體抓好保證金清理規範工作。分管領導、具體負責部門及聯繫人名單應於2016年10月21日前報廳建設管理處。廳設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領域清理規範保證金工作聯繫群。
六、加強社會監督。廳設立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並向社會公布。涉及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的投訴舉報,由廳建設管理處負責受理;
四川省交通運輸廳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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