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藥行業協會

四川省中藥行業協會

四川省中藥行業協會是經過四川省民政廳正式批准成立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願組成的自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中藥行業協會
  • 隸屬於:四川省民政廳
  • 是否盈利:否
  • 目的:發展中醫藥
協會組成,協會工作,協會章程,

協會組成

協會匯聚了大量的國內外知名科研院校和企業會員單位,致力於把中藥科研、教育、藥品檢驗種植(養殖)、中藥飲片、中成藥、工業、商貿、器械、包裝、輔料等方面的優勢結合起來。通過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四川中藥行業和企業的健康發展。
四川省中藥行業協會

協會工作

協會為會員單位提供各種信息、學術諮詢、市場調查、中藥職業技術人員培訓等方面的服務工作,以提高四川中藥行業的整體素質。協會將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積極開展工作,切實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更好地滿足人民防病治病、康復保健的需要,為四川中藥產業的發展建設作貢獻。

協會章程

四川省中藥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四川省中藥行業協會(簡稱中藥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ichuan Provincial Socie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縮寫:SPSTCM
第二條中藥行業協會是四川中藥行業所屬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的社會團體。是在政府與企事業單位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的中介組織,也是自律性行業管理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中藥行業協會的宗旨是服務,主要為企業和行業服務,同時為政府部門和社會服務。在黨和政府領導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弘揚中醫藥傳統特色和優勢,發揮服務、自律、協調、監督作用,促進中藥現代化、產業化發展。
第四條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藥行業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四川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註冊登記為四川省民政廳,並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中藥行業協會會址設在成都。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中藥行業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1、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對行業經濟發展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的意見和建議,參與制定行業發展規劃;
2、經政府部門授權,組織開展中藥生產、流通等行業信息的統計、收集、分析及發布行業信息工作;
3、受政府部門委託,參與制定、修訂行業工人技術等級(資格)標準,開展專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
4、根據行業特點,制定有關中藥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維護行業的平等競爭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5、積極推行國家制定的行業技術標準和各項管理規範;
6、承擔中藥企業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及技術成果的推廣套用工作,組織行業間的展覽、展銷及技術交流活動。協助企業與有關單位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協作;
7、創辦具有行業特點的刊物,為行業經濟發展提供信息服務;
8、開展與國際傳統藥社團等民間組織的技術交流與合作;
9、組織推廣中藥行業優質服務活動,規範服務行為,提高職業道德和思想素質,推進行業兩個文明建設;
10、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中藥行業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名譽會員、個人會員三種。
第八條凡從事中藥生產、經營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社團或個人(不受所有制限制)均可申請加入中藥行業協會。
申請加入中藥行業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承認和遵守中藥行業協會章程;
2、自願參加;
3、名譽會員除具備以上1、2兩項條件外,應是在傳統醫藥科研、管理方面有建樹、有影響的專家學者或企事業單位的領導者;
4、個人會員除具備以上1、2兩項條件外,應是在傳統醫藥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具有較豐富實踐經驗者。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中藥行業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中藥行業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優先取得中藥行業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4、優先享用中藥行業協會的有關信息資料;
5、對中藥行業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6、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義務:
1、遵守本章程,執行中藥行業協會決議;
2、維護中藥行業協會合法權益;
3、承擔中藥行業協會委託的有關工作;
4、向中藥行業協會反映情況和提供企、事業統計資料;
5、自覺遵守中藥行業協會制定的有關中藥行業行規行約;
6、按期交納會費,會員確有經濟困難需要減免會費者,需報經中藥行業協會會長會議批准。
第十二條中藥行業協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中藥行業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中藥行業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中藥行業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單位協商或推選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審議中藥行業協會工作報告;
2、審議修改中藥行業協會章程;
3、審議財務預、決算報告;
4、協商和選舉理事;
5、決定中藥行業協會重大事宜;
6、決定中藥行業協會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中藥行業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中藥行業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中藥行業協會領導機構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中藥行業協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
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主持理事會的工作。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正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推舉名譽會長,聘請顧問;
8、組織領導中藥行業協會各機構工作;
9、制定中藥行業協會內部的各項管理制度;
10、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中藥行業協會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中藥行業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中藥行業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中藥行業中具有一定影響力和豐富經驗;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中藥行業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繼續任職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中藥行業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中藥行業協會會長為中藥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
中藥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中藥行業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中藥行業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中藥行業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受常務理事會委託,負責主持辦理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或會長會議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中藥行業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章程規定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中藥行業協會經費用於下列項目:
1、為實現其宗旨開展活動的開支;
2、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及必要的支出;
3、所需辦公設施、用品的支出;
第三十二條中藥行業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中藥行業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中藥行業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中藥行業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中藥行業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中藥行業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中藥行業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中藥行業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中藥行業協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中藥行業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中藥行業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中藥行業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中藥行業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中藥行業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中藥行業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3年 11月 2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屬中藥行業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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