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公害訴訟

四大公害訴訟

四大公害訴訟,發生在日本由於工業生產導致嚴重危害的四大案例:熊本縣“水俁病訴訟”、富山縣“疼疼病訴訟”、三重縣“哮喘病訴訟”、新瀉縣“水俁病訴訟”。均以原告方(受害方)勝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大公害訴訟
  • 外文名:Four public nuisance litigation
  • 案例:四件
  • 地區:日本
背景,四大案例,

背景

上世紀60年代,日本經濟高速發展時期,國內環境問題常引起諸多群體性事件,引發了轟動一時的日本四大公害訴訟——新瀉水俁病事件、四日市事件、疼疼病事件、熊本水俁病事件。被告都為資力雄厚,財大氣粗的大企業。日本司法透過四大公害訴訟,成功解開攸關社會穩定的環境難題。

四大案例

慰問金條款之咒
公害一詞,原產地是日本,從來就不是純粹的經濟與技術問題,而是不折不扣的社會問題。
二戰之後,日本推行優先發展重化工業經濟發展路線,建設臨海工業帶。工廠如雨後春筍般拔地而起,公害發生源頭也匯集於此。加之,國土面積狹小,人口密度為美國20倍。公害對居民身心健康的損害,分外嚴重。受害者多為農民、漁民等低收入階層,與貧富差距社會問題密切相關,引人注目。
1967年,提起訴訟的新瀉水俁病,是日本法院第一次碰上公害問題。三個月後,四日市化學聯合企業公害案,在津地方法院開打;次年三月,富山縣“疼疼病”受害者,又提出起訴。
受害最嚴重的熊本水俁病,最後一個提起訴訟。這裡面,有個漫長而慘痛的故事。1956年,熊本縣水俁市醫院院長細川一報告說:“有一種原因不明的病,頻繁地發生在漁民聚居區。”兒童出現腦炎症狀,成人出現腦腫瘤、腦出血及精神病症狀。發病後短期內病情急劇惡化,並有多起死亡病例。保住性命的患者,也留下嚴重後遺症。
“我父親犯病時的樣子讓人無法用語言形容。他在床上衝著牆不停地又摳又打,弄得雙手鮮血直流也渾然不覺,有時來回打滾,經常掉在地上,那發病的樣子不是來自於父親的性格,而是腦子完全混亂的緣故。看到父親發瘋一樣打滾的痛苦狀態,連母親都說真想讓他早點死,少受點罪。父親發病後21天就去世了。解剖後發現腦細胞全部壞死了。”受害人家屬痛苦回憶。
漁民一個接一個染上怪病,還以為得罪神靈。“為什麼老天偏偏對我們不公呢?”截至1967年,病患人數高達558名。再奇怪的病也有原因。醫生很快查明怪病罪魁禍首,非大肆排放有機水銀廢液的氮素公司莫屬。面對指控,全日本產量第一的水俁氮素公司,不肯將責任一肩扛起。“停止氮素排水,工廠勢必關門,這樣一來,對水俁市的經濟打擊,不堪構想!”
“我們是受害者,可是卻小心翼翼,不能大聲說話,天下哪有這樣的道理!”患者憤然展開交涉。1959年,在縣知事斡旋下,好歹獲得數目不等的慰問金。從名稱上,就不難看出氮素公司在交涉中占據優勢。
且看契約中強硬地加進一條:“今後,即使水俁病被確認是因為氮素公司排水而引起的,患者們再也不能提出新的賠償要求。”一言以蔽之,患者的權益與哀鳴,被轟轟作響的經濟成長車輪聲淹沒。
“那時,還能叫俺們咋辦呢?!身子全垮了,打不了魚,過年連米都沒有。沒有慰問金就活不下去了。難啊。”事後患者每念及此,後悔不已。正是這道銅牆鐵壁的慰問金條款,時刻擋在患者面前。當追究日本公害責任的患者,在各地組成原告團,紛紛向法庭提起訴訟時,自嘆倒霉的熊本縣水俁病受害者,萌生出上法庭找回公道的想法。
熊本水俁病提起訴訟前五個月,石田就任最高法院院長。新官上任三把火,公害受害人的慘狀,再也不能坐視不理。在他的大力支持下,日本司法一改往昔保守態度,對公害被害者伸出援手
為訴訟難解套
1970年3月23日,東京最高裁判所大會議室,大門緊閉,處處透露一股緊張的氣氛。牌子上寫著“關於公害等特殊賠償請求案件的處理問題”,往裡一瞧,各地趕來的57位法官,濟濟一堂,個個正襟危坐。
“隨著經濟活動的擴大,民事案件變得複雜起來,越來越難以處理。”素來鐵面無情的最高法院院長石田一反常態,滿臉激情,連珠炮般一口氣說了下去。
“技術革命使人口集中到都市,現在公害成了重大的社會問題。然而,公害對策的立法和社會環境還有所不足。今後有關公害的衝突還會增加。雖然各地的法官們都在努力工作,但光是傳統的法律解釋和運用,已經不能很好地解決問題。新時代需要新的解釋方法。如何運用新的法律解釋方法,公正、迅速、正確地解決案件是民事審判的重大課題。”
誰人不知,公害問題,茲事體大。一時間,大家的注意力,全被最高法院即將推出的劃時代新理論牢牢地吸引住了……
傳統民事司法實務,原告必須在“損害”與“原因”之間因果關係上,負有舉證義務,至少證明被告存在“過失”,不然不能得到賠償。而大型公害訴訟,要想找到明確無誤的因果關係,時間也好,費用也罷,無不讓人望而卻步。須知,日本法官唯唯諾諾,不敢越雷池一步。在民事訴訟中,對“因果關係”和“過失”的舉證要求吹毛求疵,最為嚴格。一味死板套用在公害訴訟上,被告苦不堪言,只能敗訴。“因果關係”和“舉證”,成為新興公害案件難以逾越的高牆,也是律師最頭疼的難關。
如何為棘手複雜的公害訴訟案件解套?正當一線法官一籌莫展之時,石田院長一番高論,一語驚醒夢中人。是啊!怎么沒想到啊!全新的審判思維,讓所有法官眼睛為之一亮……
“新瀉案”吹響勝利號角
最早起訴的新瀉水俁病,始於1965年新瀉地震。震後,多位農民漁民,染上水銀中毒症狀,經調查,患者常吃阿賀野河的河魚。誰排放了水銀?因為有熊本縣水俁病的先例,各方懷疑矛頭直指上游六十公里的昭和電工鹿瀨工廠。經過檢查,在廠內排水溝和廢物堆中發現大量水銀。
昭和電工態度蠻橫,強硬辯解:“地震使水銀從倉庫里流出來,這同本公司根本沒有關係。想把原因說成是鹿瀨工廠排放的廢液,我們不會承認,更不會賠償。”
患者及家屬七十七人,選擇對簿公堂,律師團主張:“從六十公里上游昭和電工鹿瀨工廠排出的有機水銀,在阿賀野河河口沉澱,魚吃了被嚴重污染的水藻和昆蟲,水銀濃縮沉澱在體內。人又吃了這樣的魚,導致發病。”被告律師則以“農藥說”對抗,反唇相譏:“流出量極小,不構成問題。”
負責審判的新瀉地方法院宮崎啟一法官,有了最高法院在身後坐鎮加持,首次運用“蓋然性”理論,減輕原告在舉證因果關係上的負擔;並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讓囂張的被告大公司,承擔自己並未排放的舉證責任。
1971年9月,一審判決出爐,患者方面全面勝訴。判決書中,宮崎法官開宗明義,指出公害審判舉證困難眾所皆知。接下來,他表明態度:“所有論爭都要求高度的自然科學知識。在民事審判中,要求被害者進行科學闡明,只會封死被害人的救濟途徑。”這裡,法官發前人之未發,膽識可見一斑。
“本來許多化學物質從外觀上無法判斷,一般人想明確掌握排出物的種類、性質和數量的多少難似登天。而且污染到受害者時,排出物經過了各種自然現象和複雜的途徑,這些,被害者和第三者都很難了解到。加之加害企業以企業秘密為由,不肯明確說明,使受害者永遠得不到事實的真相。相反,加害企業獨占化學物質生產和排出過程的知識,企業技術人員很容易舉證。因而,企業負有說明事實的責任。像本案這樣的公害案件,通過累積的狀況證據,只要能證明和各門科學的關聯沒有矛盾,就應該認為是證明了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判決進入最重要的核心部分——對因果關係的闡述。“污染源追究到企業的大門口時,企業的原因物質排出問題不可迴避。企業不能證明自己的工廠不可能成為污染源的話,事實上可以推斷出存在污染,同時意味著證明了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宮崎法官再接再厲,對企業過失進行了大膽的認定:“昭和電工雖然知道熊本縣水俁病,對人體、生物造成巨大傷害,卻有如隔岸觀火,沒有引以為戒,對鹿瀨工廠乙醛製造過程中有機水銀的產生、流出毫不注意,不加任何處理,就作為工業廢水常年隨便排放到阿賀野河,構成過失。”
最後法官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金2億7千萬日元,被告服判,沒有抗訴。首起公害訴訟以原告全面勝訴,漂亮收場。
受害人揚眉吐氣
新瀉公害案吹響勝訴號角,鄰縣富士“疼疼病”患者鬥志高昂。這些生育適齡期的婦女,全身疼痛難忍,喪失行走功能,躺在病床上,呼吸或歡笑都會引發骨折和劇痛,在“疼啊疼啊”地慘叫聲中,離開人世。怪病為什麼只發生在神通河?是不是當地三井公司造的孽?不過大財閥通天法力,在地方上不可一世,農民呻吟算得了什麼?
然而,這一切被兩位小人物改變。鄉村醫生荻野升和青年律師島林樹忍無可忍,拍案而起。荻野回憶:“雜誌上說我是為了出名,不要到想從三井那裡搞錢弄名聲的醫生那兒看病,各方面壓力很大。但疼疼病患者對我的信賴,讓我勇氣大增,我為自己是個鄉村醫生深感自豪。通過這個病的研究,我對企業的弊病、政商勾結的腐敗算是看透了。”
島林回鄉探親,偶然得知孩提時代的朋友染上此病,慘不忍睹,心中燃起正義之火。在他的呼籲下,以青年律師為主的20名律師,從東京、大阪、名古屋雲集富山。他們組織律師團,走訪每一個患者,了解情況。其中四位律師乾脆將家搬來,決心全力以赴,打一場持久戰。不扳倒三井,決不罷休。
態度傲慢的三井放話:“想從我們三井騙錢,門都沒有!”疼疼病對策協會會長小松義久深知三井一手遮天的能量,含著淚水坦陳:“如果官司輸了,我們只能捲起鋪蓋,背井離鄉。”
恰在此時,社會福利省史無前例宣布:“疼疼病的元兇是鎘中毒引起腎臟功能不全和骨質軟化症。本病只發生在神通河流域的富山縣地區。”三井依舊矢口否認:“我們同疼疼病毫無關係。原告所住農村地區營養狀態很差,病就是維生素D不足引起的。鎘中毒不過是學界少數派觀點而已。”
1971年,富山地方法院判決,原告全面勝訴,賠償總額5700萬日元。原告代表小松美代笑逐顏開:“我們的苦惱和痛恨都被承認了。我太高興了,太高興了。就是身體再也找不回來了,而且可惡的三井也不會賠罪。”這十九年來,她全身五處骨折,個子也縮了30厘米,成了駝背。
三井怎肯陰溝裡翻船,立馬提出抗訴。四大公害訴訟中,獨此一家抗訴。怎料到,二審法官完全支持一審判決,唯一的不同是將賠償金總額提升到1億5千萬。錯估時代的潮流,司法的方向,三井抗訴,人財兩空。
至於四日市訴訟,緣起公害乘雲駕霧,從空中襲來。因哮喘被認定為公害患者的國小六年級女孩,寫下小詩:“大家仰頭望著天空,陰沉沉的黑洞洞。巨大的工廠在噴煙,放出了有毒的亞硫酸。今天硫酸也毒死了人,何時能還我藍藍的天?”
民法教授戒能通孝,身為調查團團員,來到四日市,仰望天空嘆息:“這可太嚴重了。”他看到巨大工廠群不停噴出濃煙的煙囪,感慨:“一切都讓人不寒而慄,但這能不能提起訴訟,我當時還沒把握。多家企業,把管道連線起來,組成聯合企業。如果每個工廠都遵守排煙標準,對大企業的追究只能到此結束。”
事實上,法院在本案判決中承認“被告(工廠群各家企業)遵守了排煙標準”,那還有什麼好審的呢?原來,法官顛覆審判常識,推出了傳統民事訴訟無法想像的司法新標準——“複合污染”構成共同不法行為論。
1972年,法院判決六家被告企業敗訴,支付巨額賠償金。法官強調:“我們要探討的是法律上有沒有因果關係,而不是自然界的因果關係。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達到了必要的程度就可以了。”聰明地迴避了需耗費大量時間的科學論證,法院轉而將焦點聚焦到“共同不法行為”上,作出了讓人耳目一新的判斷——六家企業有很強的關聯共同性。這是日本追究公害責任前所未有的巨大進步,轟動全國。
審判長義正嚴辭,批判:“在排放明知對人體生命有危險的污染物質時,企業應該不考慮經濟效益,把世界最高的技術和知識用到預防措施里。惰於採取措施企業存在過失。”判決一出,日本政府也傻眼,連忙著手制定《公害健康被害補償法》等相關法律。
原告之一藤田一雄,病床上淚光閃閃:“官司贏了,我就心滿意足了。因為哮喘,光打針就打了一萬多隻,疼得直打滾,那叫一個苦啊!我們是不行了,盼著孫輩能看到藍天!”
“熊本案”大獲全勝
1969年6月,熊本患者終於拿起法律武器,提起訴訟,當時正值東京大學事件,學生被告大鬧法庭。老家也是熊本的社會福利省大臣園田直,在記者招待會上宣告政府立場,支持原告。當天,氮素公司總經理低頭認罪:“再次對患者和家屬致歉。”分廠經理挨家挨戶登門賠罪。
從這天起,主動權終於掌握在長年被企業和政府封殺的患者手中。患者自主會會長山本淡淡回應:“賠償交涉要聽大家的。”
知識分子組成“水俁病告發會”,會規中寫道:“我們徹底而無條件的支持患者。只要把水俁病當做自己的責任來鬥爭,任何人都可以參加。” 16名大學生進攻社會福利省被捕,遊行民眾手持黑色旗幟,上書醒目的白色漢字“怨”,寒風中獵獵飄揚,儼然是訴說公害苦難的標誌。示威者手舉“胎兒型患者”的照片,讓國民倍感震驚,難以忘懷。
法庭上,原告情緒失控,怒斥被告:“就是你們毀了我的人生!”法庭外,告發會每人購買一股氮素公司股票,在股東大會上,追究責任,總經理被迫下跪謝罪。患者當場割破手指,寫下血書,決心占據氮素公司,一直堅持到作出判決的那一天。
1973年,在全體日本國民的注視下,熊本地方法院判決,患者勝訴,賠償總額九億日元。過去一直束縛患者的慰問金協定,遭法官以“違反公序良俗”明確予以否定。
走過五年時光,四大公害訴訟曲終人散。慘不忍睹的公害,一一揭露出大企業的虛偽假象,也讓國民反思經濟高速成長的沉重代價。
斯時,日本最高法院體察時代和民意的脈動,時刻站在第一線法官背後,一舉解決審判大難題,贏得國民由衷信賴。高屋建瓴、統攬全局的石田院長,向世人訴說心聲:“公害實在是太悲慘了,讓我感到憤怒。我一直強調儘快救濟受害者。我覺得法院百分之百地完成了自己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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