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責任制

嚴格責任制是指主觀責任制的對稱。飛行事故或損害的發生,無論承運人是否有過錯,一律由承運人負賠償責任,除非旅客的死傷是由其本身健康狀況所引起,或貨物和行李的損失是由其本身屬性、質量和缺陷所致。最早見於1971年的“瓜地馬拉城議定書”。其特點是:在賠償中針對旅客規定一個固定的賠償限額,但這個賠償限額不可以突破。

英國法院通過帕拉代恩訴簡和阿利恩(Paradine v. Jane,Aleyn,1647 )一案,確立的違約責任就是嚴格責任。嚴格責任原則是指不論違約方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其不履行契約債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傷害,就應當承擔契約責任。嚴格責任原則意味著在違約發生以後,非違約方只需證明違約方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而不必證明違約方主觀上出於故意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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