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邊治理

單邊治理

單邊治理是由公司物質資本投入者股東主導決策、執行與監督的治理模式,核心為確認股東作為公司所有者的最高控制權。該模式以信託關係與委託代理關係為基礎,通過董事會監督高管、股東大會行使最高權力,實現股東對剩餘索取權和直接控制權的獨占。

其理論基礎包括股東所有權論、資本強權理論及委託代理理論,主張股東作為企業風險與剩餘收益的唯一承擔者,企業應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目標。與傳統共同治理不同,單邊治理強調物質資本所有者主導治理結構,其他利益相關者通常不參與決策。

單邊治理模式起源於早期企業制度對物質資本的依賴,20世紀80年代美國“惡意收購”事件後,部分州公司法開始承認利益相關者權益,其理論邏輯因忽視多方權益而受到質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單邊治理 
  • 類型:經濟術語
內容,主要區別,理論解釋,

內容

  • 股東所有權論
股東所有權,即作為公司所有者的股東才享有公司權力,他們對公司的財產不僅享有“剩餘索取權”,而且還對公司的經營享有最高的直接控制權。
  • 信託關係論
信託關係論,即董事會與股東大會之間被認為是一種信託關係,董事會對股 東負信託義務,負責託管股東的財產並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以維護股東的利益。
  • 委託—代理關係論
委託—代理關係論,即董事會與高層管理層之間被認為是一種委託代理關係,其中,董事會負責聘任或者解聘高級管理人員,而高級管理人員作為董事會 的代理人在董事會的授權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並受董事會的監督。
由科斯開創的企業理論回答了為什麼企業必須按照股東利益最大化目標經營的問題。

主要區別

單邊治理與共同治理都以現代企業理論為基礎,把企業視為一系列契約的組合,是個人之間交易財產權的一種方式。但二者在企業治理主體、治理目標和企業風險承擔主體等方面存在較大的分歧。
(1)單邊治理理論認為,企業經營風險承擔主體是物質資本所有者,按照企業經營風險與企業所有權匹配原則,只有股東才是企業唯一的所有者,只有作為所有者的股東才承擔公司剩餘風險並享有剩餘收益,只有股東才能作為公司治理中的激勵和監督主體。
(2)共同治理理論對單邊治理目標提出批評,認為公司目標應該是創造財富的最大化,討論公司治理不應該以所有權為起點,必須重視其他利益相關者,包括雇員、供應商、債權人等等。
單邊治理與共同治理都有其理論上支撐和實踐上依據,二者在公司治理上的分歧較多源於對基本理念、概念和範疇理解上的差異。

理論解釋

單邊治理的實質就是股東治理,其他利益相關者一般情況下不參與公司治理。這種邏輯是以股東利益為導向的,其理論根據是“資本僱傭勞動”的資本強權理論的股東利益與社會利益統一理論(李心合,2003)、委託代理理論。單邊治理是股東通過選舉董事組成董事會來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監督公司經營來實現的。鑒於20世紀80年代美國興起的“惡意收購”浪潮及其對公司利益相關者利益的損害,美國許多州修改公司法,在法律上確認了利益相關者的思想。自此,單邊治理的邏輯受到越來越多的批評和聲討。許多人認為,這種邏輯從社會學的角度來說是不負責任的,也不符合商業道德原則,因為它忽視了利益相關者的重要性,甚至不利於股東自己的長遠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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