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允諾

單方允諾

單方允諾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它是表意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單方允諾的內容是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單方允諾一般向社會上不特定的人發出。單方允諾的主要類型是懸賞廣告、設立幸運獎和饋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單方允諾
  • 外文名:Unilateral promise
  • 別稱:單獨行為
  • 定義:表意人單方作出的意思表示
  • 特點:向社會上不特定的人發出
含義,特徵,案例分析,

含義

單方允諾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單方允諾又被稱為“單獨行為”或“單務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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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允諾的核心在於,民事主體單方為自己設定義務,使對方獲得權利。根據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民事主體在不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任意處分自己的財產或權利,其處分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應當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民事主體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物質上或精神上的需要,為自己單方面設定義務,放棄對於他方當事人給付對價的請求。民事主體一旦作出允諾的意思表示,即應恪守信用,自覺受其約束,不允許隨意撤回允諾,如果因撤回允諾造成他人損害的,應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單方允諾是表意人單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不需要任何人的任何表示,即發生法律效力。單方允諾是債的發生根據之一,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之時,就產生債權債務關係,表意人即負有了其為自己所設定的義務。在現代契約社會,單方允諾的現象時有發生,法律有必要對其加以承認和保護,許多國家民法中都有關於單方允諾的規定 。如《義大利民法典》將“單方允諾”單列一章,與契約、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並列作為債的發生根據,其第1987條至第1991條就是關於單方允諾的規定。再如《德國民法典》也在第二編“債的關係法”中對單方允諾的典型形式懸償廣告作了詳細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中沒有關於單方允諾的具體規定,但司法實務中已出現了因單方允諾產生的糾紛,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也列載過典型的單方允諾糾紛案件。

特徵

單方允諾作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具有如下特徵:
1、單方允諾是表意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單方允諾是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對方對其意思表示進行承諾,因而區別於契約關係。契約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僅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契約不可能成立。
單方允諾單方允諾
2、單方允諾的內容是表意人為自己單方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
法律允許民事主體根據需要,為自己設定單方義務並自願承擔由此發生的債務。單方允諾不需要相對人付出對價,相對人對於表意人也不負實施某種特定行為的義務。契約中的等價有償原則在單方允諾中並不體現。
3、單方允諾一般是向社會上不特定的人發出
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向社會上不特定的任何人發出的,凡是符合單方允諾中所列的條件的人,都可以成為相對人,取得表意人所允諾的權利。如公交公司作出了“六·一”兒童節兒童免費乘車的允諾,則兒童均有免費乘坐的權利。
4、單方允諾之債在相對人符合條件時才發生
單方允諾雖為表意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單方允諾之債並不是在表意人作出表意時即成立,由於表意人往往在意思表示中提出相對人取得權利的條件,因而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時,相對人是不確定的。由於債的關係的主體都應是特定的,因而在相對人不確定時單方允諾之債並不成立。單方允諾之債為附條件的債務,當具備條件的相對人出現時,單方允諾之債對雙方當事人生效。
單方允諾和格式條款的區別
單方允諾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它是表意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單方允諾的內容是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單方允諾一般向社會上不特定的人發出。單方允諾的主要類型是懸賞廣告、設立幸運獎和遺贈。格式條款又稱格式契約,是指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契約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保險契約、拍賣成交確認書等。
與單務契約的區別
單務契約,是指僅有一方負擔給付義務的契約。在單務契約中,契約的當事人雙方並不互相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而主要由一方承擔義務,單務契約是與雙務契約相對應的契約分類。單務契約中一方當事人負擔義務與單方允諾中表意人為自已設定某種義務有相似之處,但二者更有區別:
單方允諾單方允諾
1、單方允諾為單方法律行為,表意人單方作出意思表示行為就成立;而單務契約是雙方法律行為,須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單方允諾之債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之時就對表意人有一定的約束力,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對單方允諾之債的成立沒有任何法律意義;而單務契約在性質上是契約關係,要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契約才能成立,僅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單務契約是不可能發生的。
3、單方允諾是德國法上的說法,英國人一般說單務契約。這主要是因為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對契約的理解不同。大陸法系法學家一般說契約是雙方當事人設立權利義務的合意,強調雙方的意思合致,所以認為單方允諾並不是契約,而是一種獨立於契約的產生債的民法法律行為。而英美法系法學家一般說契約是一個或一系列可予強制執行的允諾,強調的是當事人允諾的可強制性,所以單方做出的允諾如果有對價或者對方已經基於對允諾的信賴行事,也成立契約。懸賞廣告在德國被視為單方允諾,在英美法國家則被視為單務契約。我國制訂契約法的時候大量借鑑了英美契約法的立法模式,所以現在通說懸賞廣告是單務契約,對於司考來說,現觀點認為懸賞廣告是單方允諾(見12年司考民法卷第四題)。其實這只是對同一社會現象在不同理論體系下的解釋而已。當然,兩種觀點都有長處,也都有缺點。

案例分析

據以研究的案例
2004年1月23日,甲給乙出具一份承諾書,內容有二:其一,甲為其兒子丙與乙的女兒丁談戀愛,造成丁精神失常,自願承擔丁的住院治療費用、精神損失費、青春損失費等總計人民幣50萬元;其二,在丁住院治療期間,甲自願將一輛轎車交由乙使用。
案例指導案例指導
同年1月24日,甲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控告稱,乙與另外二人用暴力、脅迫的手段,迫使甲給乙出具了上述承諾書並將轎車搶走,請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要回承諾書並追回車輛。
公安機關經初查,認為乙的行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不予立案偵查,並向甲送達了不予立案通知書
甲在法定期間內沒有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也沒有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公安機關立案的申請。
爭議的焦點及理由
現甲向我所諮詢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討論的過程中,律師們對該承諾書的性質發生了爭議,即該承諾書是單務契約,單方允諾,還是單方行為?
(一)認為承諾書是契約的理由是:
1、該承諾書的主體有二,即甲與乙。
2、承諾書的主體是平等的主體。
3、該承諾書的內容設立民事權利義務的協定。
4、從承諾書的內容上看,屬於單務契約。①同時,認為該承諾書屬於可撤銷的契約。法律根據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 (以下簡稱契約法)第54條第2款。②甲方可根據契約法第55條第1項規定的期間內,即自收到公安機關的不予立案通知收的次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承諾書之訴,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承諾書;根據契約法第58條的規定,並請求乙方返還車輛,並賠償甲方的損失。
(二)認為承諾書是單方允諾,基理由是:承諾書是甲向乙作出的為甲設定義務,而乙取得權利的意思表示,它符合單方允諾的構成要件。
單方允諾不是契約,因此,認定承諾書為無效。認定無效的法律根據不是契約法,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第3項③的規定。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承諾無效的確認之訴,提起無效確認之訴,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④根據民法通則第61條第1款的規定,請求乙方返還車輛,並賠償甲方的損失。
(三)認為承諾書是單方行為的理由是:該承諾書是甲方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行為,不需要乙方的同意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它與契約行為⑤最大區別在於前者由一個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後者則必須由相互意思表示一致的二個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因此,承諾書是單方行為,而不是契約行為
認定承諾書無效的法律根據及無效的法律後果,與上述單方允諾理由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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