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銷售入帳時間

商品銷售入帳時間是記載商品銷售的時間標 準。即商業企業在商品銷售過程中,確定作為銷售的時間,一般以付出商品、收到貨款(包括債權)或以收到貨款而轉移商品所有權的時間為銷售入帳時間。由於批發商品和零 售商品結算方法不同,其銷售入帳時間也有差異:(1)批發商品:(2) 零售商品: 零售商品銷售業務的入帳時間,以門市、櫃組各實物負責人報帳交款時,作為商品銷售的入帳時間。

①對外地銷售業務,採取“銀行本票”結算方式的,收到銀行本票不作銷售,俟發出商品向銀行辦理轉帳後,作為銷售入帳時間。採取匯兌、預收貨款結算的,收到款項不作銷售,以“預收貨款”帳戶核算,在發出商品取得運輸證件時作為銷 售。採用“送貨制”銷貨方式的,以收到貨款或取得購貨單位的收貨憑證時作為銷售。②對本地銷售業務,採用現金或支票結算的,收到現金或轉帳支票時作為銷售; 採用“付款委託書”結算的,在取得銀行“收帳憑證”時作為銷售;外地購貨單位派員自行提貨的,按其貨款結算方式,分別參照外地銷售業務和本地銷售業務有關規定辦理。③分期收款銷售業務,商業系統內部調撥,發出商品不作銷售,俟按期結算時作為銷售;採用商業匯票結算方式的,以收到付款人承兌的商業匯票時作為銷售。④委託其他單位代銷、寄銷商品業務,以受託單位報帳時作為銷售。⑤移庫下放商品,商品發出不作銷售,俟到期結算時再作銷售。⑥採用信用證結算方式的銷售業務,收到銀行轉來的信用證正本不作銷售,於發出商品辦托“信用證結算” 時,作為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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