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12年第22號――關於甲乙酮即將到期的公告

2007年11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2007年第8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台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徵收反傾銷稅,該反傾銷措施自2007年11月22日起實施,將於2012年11月21日到期。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商務部公告2012年第22號――關於甲乙酮即將到期的公告
工商經貿
商務部公告2012年第22號
商務部
2012-5-16

法規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複審確定終止徵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中國大陸產業或代表中國大陸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複審申請。申請書應包含要求進行期終複審的明確表示和終止反傾銷措施將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充分證據。
如中國大陸產業或代表中國大陸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未按本公告規定提出複審申請,在該反傾銷措施到期日前,商務部也未主動發起期終複審調查,則上述反傾銷措施將於2012年11月22日起終止實施。
商務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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