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31號

《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31號》是國家商務部針對原產於韓國和泰國的進口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矽氧烷(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有關事項發布的公告,發布於2009年5月2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31號
  • 發布日期:2009-05-27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發布單位】商務部
【發布文號】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31號
【發布日期】2009-05-27
【生效日期】2009-05-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商務部
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3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於2008年5月28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韓國和泰國的進口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矽氧烷(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國內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矽氧烷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於2008年11月6日發布初裁公告認定原產於韓國和泰國的進口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矽氧烷存在傾銷,國內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並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初步裁定後,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本案調查結果,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做出終裁決定(見附屬檔案)。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經過調查,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於韓國和泰國的進口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矽氧烷存在傾銷,中國國內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矽氧烷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徵收反傾銷稅
根據調查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做出決定,自2009年5月28日起,對原產於韓國和泰國的進口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矽氧烷徵收反傾銷稅。
本案徵收反傾銷稅的產品為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矽氧烷(英文為Dimethyl cyclosiloxane或Cyclic Dimethyl Siloxane)。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
分子結構式:
產品種類:有機矽中間體
產品描述: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矽氧烷是以二甲基二氯矽烷為主要原料,經過水解合成,以矽氧(Si-O)鍵為主鏈,矽原子上直接連線有機基的有機-無機化合物。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矽氧烷分子結構呈現環狀,主要包括六甲基環三矽氧烷(D3)、八甲基環四矽氧烷(D4)、十甲基環五矽氧烷(D5)、十二甲基環六矽氧烷(D6)、以及六甲基環三矽氧烷(D3)及或八甲基環四矽氧烷(D4)及或十甲基環五矽氧烷(D5)及或十二甲基環六矽氧烷(D6)含量達到50%以上的無色透明或乳白色液體,可燃,無異味,不溶於水, 溶於苯等有機溶劑。
具體而言,被調查產品的範圍包括:
(一)二甲基二氯矽烷水解物(簡稱水解物或水解料),其是一種以二甲基二氯矽烷為主要原料,經過水解合成工序製得的或者在此基礎上再經過分離、裂解、精餾後製得的一種以六甲基環三矽氧烷(D3)、八甲基環四矽氧烷(D4)、十甲基環五矽氧烷(D5)和十二甲基環六矽氧烷(D6)為主的混合物,其中六甲基環三矽氧烷(D3)及或八甲基環四矽氧烷(D4)及或十甲基環五矽氧烷(D5)及或十二甲基環六矽氧烷(D6)的含量達到50%以上。
(二)二甲基矽氧烷混合環體(DMC),其是一種以二甲基二氯矽烷為主要原料,在經過水解合成工序製得的水解物基礎上,再經過分離或者裂解、精餾工序製得的一種以D3、D4、D5、D6為主的混合物,其中(D4+D5)含量≥80%。
(三)六甲基環三矽氧烷(D3),是一種以二甲基二氯矽烷為主要原料,在經過水解合成工序製得的水解物基礎上經過分離、精餾,或者是在水解物經過裂解後或在DMC基礎上再進行分離、精餾後製得的有單獨定義的化合物。
(四)八甲基環四矽氧烷(D4),其是一種以二甲基二氯矽烷為主要原料,在經過水解合成工序製得的水解物基礎上經過分離、精餾,或者是在水解物經過裂解後或在DMC基礎上再分離、精餾後製得的有單獨定義的化合物。
(五)十甲基環五矽氧烷(D5),其是一種以二甲基二氯矽烷為主要原料,在經過水解合成工序製得的水解物基礎上經過分離、精餾,或者是在水解物經過裂解後或在DMC基礎上再分離、精餾後製得的有單獨定義的化合物。
(六)十二甲基環六矽氧烷(D6),其是一種以二甲基二氯矽烷為主要原料,在經過水解合成工序製得的水解物基礎上經過分離、精餾,或者是在水解物經過裂解後或在DMC基礎上再分離、精餾後製得的有單獨定義的化合物。
以上產品範圍的描述並未改變立案公告中所述被調查產品的範圍。
產品規格:根據最終加工程度的不同以及實際市場銷售的規格,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矽氧烷主要包括水解料、二甲基矽氧烷混合環體(DMC)、八甲基環四矽氧烷(D4)等。其中八甲基環四矽氧烷產品中主要成分D4的含量≥95.0%;二甲基矽氧烷混合環體(DMC)主要成分為D3(六甲基環三矽氧烷)、D4、D5(十甲基環五矽氧烷)、D6(十二甲基環六矽氧烷)等,其中(D4+D5)含量≥80%,可進一步精餾成D4;水解料為二甲基二氯矽烷直接水解後的混合物,其中環體(D3、D4、D5、D6)總含量≥50%,可進一步分離或者裂解、精餾成DMC或D4。
物理化學特徵:
主要用途:主要用於進行開環聚合成不同聚合度的矽油、矽橡膠和矽樹脂等。這些聚合物進一步加工成製品廣泛套用於個人護理、紡織、電子、汽車、建築、食品、機械加工等各個領域,也有少量直接套用。
對各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韓國公司(Korea Companies) 25.1%
泰國公司
1 泰國亞洲有機矽單體有限公司
(Asia Silicones Monomer Limited) 5.4%
2 其他泰國公司(Other Thailand Companies) 21.8%
三、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09年5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韓國和泰國的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矽氧烷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徵收
對自2008年11月7日起至2009年5月27日(含2009年5月27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決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徵收反傾銷稅的商品範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並轉為反傾銷稅,並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徵收。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進口的原產於韓國和泰國的進口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矽氧烷不再追溯徵收反傾銷稅。
五、徵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於韓國和泰國的進口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矽氧烷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09年5月28日起5年。
六、複審
在徵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係方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複審。
七、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徵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公告自2009年5月28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原產於韓國和泰國的進口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矽氧烷產品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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