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賣毒品案

售賣毒品案是發生於1920年的一起案件,此案發生地點為直隸懷安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售賣毒品案
  • 發生時間:1920年
  • 發生地點:直隸懷安縣
  • 涉及人物:甲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1920年。直隸懷安縣某甲在自己開設的藥鋪中暗地售賣含有嗎啡、鴉片毒質的“一粒金丹”、紅色“代煙丸”、“辣克丸”、粉紅色“毒制丸”、黑色“代煙丸”等。經拒毒會查獲後,被送至縣署罰辦。初審認為,甲應依《嗎啡治罪法》第十條科罰,還是依《鴉片煙罪》第二百六十條科罰,還是以上面兩條之俱發罪論,很難確認。此案被轉呈到直隸高等審判廳。高等審判廳對此問題有兩種看法,其一認為,甲所售賣的丹丸,雖然含有嗎啡和鴉片兩種毒質,但他販賣的唯一目的在於營利,故甲觸犯了刑律第二百六十六條和《嗎啡治罪法》第一條想像之俱發罪。應依刑律第二十六條之例處斷。其二認為,因為嗎啡和鴉片是兩種不同的毒質,所以甲販賣含有嗎啡和鴉片的丸藥,事實上觸犯了刑律第二百十六十六條及《嗎啡治罪法》第一條之罪,應依照總則第二十三條俱發罪處斷。又因為實質上,既然丸藥中有嗎啡、鴉片兩種毒性,那么售賣嗎啡和售賣鴉片之間,就分辨不清哪個為手段,哪個為結果了。所以依照刑律第二十六條二罪從重處斷。直隸高等審判廳請求大理院解釋。大理院最後作了如下解釋:“售賣含有嗎啡或鴉片毒質之物者,應以所含之物質,決定他所犯之罪是販賣嗎啡,還是販賣鴉片煙。若兼售含兩種毒質之物時,則應依照刑律第二十三條論以二罪俱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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