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再就業優惠證發放使用管理辦法

確認未再就業的,填寫《再就業優惠證申領審批表》(附屬檔案1)一式三份和“下崗職工再就業優惠證發放花名冊》(附屬檔案2),按隸屬關係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發證。駐唐中央、省屬企業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核發證。

正在享受失業保險的失業人員按隸屬關係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再就業優惠證》;未享受失業保險的失業人員,由街道勞動保障事務站負責組織填寫《再就業優惠證申領審批表》一式三份和《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發放花名冊》(附屬檔案4),報所在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發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再就業優惠證發放使用管理辦法
  • 內容:再就業優惠證發放
  • 地點:唐山市
  • 類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再就業政策落實和再就業工作,根據中央和省關於《再就業優惠證》發證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再就業優惠證》為下崗失業人員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的憑證。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時,憑《再就業優惠證》及相關手續享受國家規定的再就業扶持政策,提供扶持政策的相關職能部門在證上予以記載。
第三條 凡有本市城鎮戶口,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下列人員(以下簡稱下崗失業人員)可申領《再就業優惠證》。
(一)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是指仍在再就業服務中心或協定期滿出中心、但未解除勞動關係以及按規定程式下崗未進再就業服務中心且仍未再就業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
(二)國有企業失業人員。是指處於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和就業轉失業後非因本人原因沒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且未再就業的原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
(三)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是指已按全國企業兼併破產計畫關閉破產或經唐山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破產的國有企業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且仍未再就業的人員。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並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是指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待遇、且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就業轉失業人員。
第四條 下列人員不屬申領《再就業優惠證》的範圍:
(一)已按規定辦理企業內部退養的人員;
(二)2 002年9月30日前已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
(三)2002年9月30日前被用人單位招收的人員;
(四)2002年9月30日前通過其他途徑實現再就業已有穩定收入的人員。
第五條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申領《再就業優惠證》,持本人戶口、身份證、本人就業情況說明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張,向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對申請人就業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張榜公示3天。
第六條 國有企業失業人員申領《再就業優惠證》,持本人戶口、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失業保險手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張,向戶口所在街道勞動保障事務站提出申請。街道勞動保障事務站對提出申請的失業人員就業狀況進行調查審核,通過本人所在社區張榜公示3天。對確認尚未就業的,出具《失業人員未再就業情況證明》(附屬檔案3)。
第七條 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申領《再就業優惠證》,持本人戶口、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檔案委託管理單位證明,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張,向戶口所在街道勞動保障事務站提出申請。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並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就業轉失業人員申領《再就業優惠證》,持本人戶口、身份證、《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就業失業登記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張,向戶口所在街道勞動保障事務站提出申請。
以上兩類人員由街道勞動保障事務站按第六條對未享受失業保險失業人員規定,辦理《再就業優惠證》,分別填寫、上報《破產待安置人員再就業優惠證發放花名冊》(附屬檔案5)和《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發放花名冊》。
第八條 未建立勞動保障事務站的街道、鄉鎮,由現有的勞動事務站或低保機構負責受理下崗失業人員申領《再就業優惠證》工作。
第九條 對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的,認定為大齡就業困難對象,由發證部門在《再就業優惠證》上予以註明。
第十條 《再就業優惠證》採用實名制,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統一印製,統一編號、免費發放,全省通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再就業優惠證》的監管。
《再就業優惠證》採用市代碼+縣(市)、區代碼+發證數量3層九位字元形式表示,反映發證地點及順序號。形式如下:
市本級冀E?00,路南區冀E?02,路北區冀E?03,古冶區冀E?04,開平區冀E?05,豐潤區冀E?07,灤縣冀E?08,灤南縣冀E?09,樂亭縣冀E?1 0,遷西縣冀E?11,玉田縣冀E?1 2,唐海縣冀E?1 3,遵化市冀E?14,丰南區冀E?1 5,遷安市冀E?16。
第十一條 發證機關要將認定後符合條件的《再就業優惠證申領申報表》按統一格式錄入微機、並按要求統一編制《再就業優惠證》號碼,確保一碼一證。待省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信息管理軟體下發後,再補錄到全省統一的資料庫。《再就業優惠證》要按規定貼好持證人照片,加蓋發證機關鋼印。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按月將《再就業優惠證登記花名冊》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並及時上報有關統計報表。
第十三條 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和街道(鄉鎮)、社區要隨時掌握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情況,及時填寫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跟蹤服務卡》(附屬檔案6),對下崗失業人員進行跟蹤服務,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再就業優惠證》限持證人使用。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再就業優惠證》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單位招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間,《再就業優惠證》由用人單位保管。
第十五條 《再就業優惠證》可在省內跨地區使用。中央、省屬企業下崗職工,憑《再就業優惠證》享受本市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下崗失業人員跨區域實現再就業的,憑《再就業優惠證》可享受再就業所在地的各項扶持政策。
第十六條 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和街道勞動保障事務站要按照勞動保障部門的部署和要求,組織下崗失業人員參加再就業培訓、公益性勞動等活動。對拒絕到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就業的,以及無故3次拒不接受勞動保障部門介紹工作的,要報請有關部門,停發其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或低保金,收回《再就業優惠證》。
第十七條 對下崗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的,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和街道勞動保障事務站要及時將情況通報有關部門,停發其基本生活費或失業保險金;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實其家庭收入情況。
第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或職工人事檔案保管機構負責收回《再就業優惠證》,上交發證機關。
1、已辦理離崗退養或正式退休手續人員;
2、調入其它用人單位工作的人員:
3、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人員。
第十九條 《再就業優惠證》實行年檢制度。每年發證機關要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進行年檢,具體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訂。超過年檢期,未經年檢的《再就業優惠證》作廢。
第二十條 嚴格《再就業優惠證》審核發放程式,防止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等行為。對下崗失業人員轉讓、出租《再就業優惠證》的,沒收其《再就業優惠證》。對用人單位或個人偽造、租賃《再就業優惠證》騙取國家扶持政策和資金的行為,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對發證機構違反有關規定變賣或濫發《再就業優惠證》的要嚴肅處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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