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領軍人才梯隊建設資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哈爾濱市領軍人才梯隊建設資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領軍人才梯隊建設工作,科學合理地使用好領軍人才梯隊建設資助資金,充分調動領軍人才梯隊的積極性,根據《哈爾濱市領軍人才梯隊建設管理辦法》(哈人社發[2011]154號)要求,結合我市領軍人才梯隊建設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領軍人才梯隊建設資助資金是市委、市政府加強我市領軍人才梯隊建設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領軍人才梯隊建設資助資金從市人才發展資金中列支。
第四條 領軍人才梯隊建設資助資金主要用於我市省級、市級重點和市級領軍人才梯隊開展科研和人才培養工作,購置科研資料、科研設備,參加學術交流、短期進修及出版科研著作等與梯隊建設有關的經費支出。
第五條 各領軍人才梯隊資助資金使用單位要制定資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要加大投入,按照收到梯隊建設資助資金1:1的比例,為梯隊匹配資金,支持梯隊建設工作。
第六條 各領軍人才梯隊資助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單位人事部門負責,要在財務等有關部門單獨立賬、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七條 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謀取私利、弄虛作假或將資金挪作它用的,將追回全部資金,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條 各領軍人才梯隊於每年第四季度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呈報本年度梯隊建設資助資金使用情況,並接受監督和檢查。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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