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辦法

哈爾濱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辦法是屬於哈爾濱地方法規,發布於1994年5月12日,是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哈爾濱市情況,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80805
  • 發布日期:1994-05-12
  • 生效日期:1994-06-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哈爾濱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辦法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發〔1994〕第6號
1994年5月12日)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管理,促進社會福利事業發展,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福利企業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福利企業,是指為安置殘疾人員就業而興辦的具有社會福利性質的特殊企業。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員,是指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視力、聽力、語言、肢體、智力殘疾者。
第四條鼓勵興辦社會福利企業,多渠道安置殘疾人就業。對社會福利企業實行保護和扶持政策。
第五條社會福利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民政、工商、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本辦法由市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工商、財政、稅務等部門和銀行應當密切配合。
第七條社會福利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安置殘疾人員(一名盲人按兩名殘疾人員計算)達到生產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上;
(二)非生產人員的比例不超過企業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二;
(三)生產經營項目符合市場需求,並適宜殘疾人從事生產經營;
(四)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適合殘疾人生理狀況。
第八條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申請書和殘疾人在指定醫院的體檢表,到所在區、縣(市)民政部門辦理《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第九條社會福利企業合併、分立、遷移、歇業,應當經所在區、縣(市)民政部門審查同意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社會福利企業終止生產經營後,由所在區、縣(市)民政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的規定進行清算。
第十一條社會福利企業符合減免稅條件的,享受減免稅照顧。
第十二條銀行對社會福利企業應當優先貸款。貸款利率,按國家對社會福利企業規定的優惠利率執行。
第十三條社會福利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廠房和職工住宅,免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商業網點建設費。
第十四條城鎮社會福利企業新增用電,收費標準為每千瓦一千三百元。
鄉鎮社會福利企業新增用電的收費標準和付款辦法,按《哈爾濱市發展鄉鎮企業的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社會福利企業免交的稅金,百分之六上繳區、縣(市)民政部門,百分之四上繳市民政部門,做為市和區、縣(市)社會福利企業發展基金。市社會福利企業發展基金,由區、縣(市)民政部門代收代繳。
第十六條社會福利企業的主辦單位,可從社會福利企業的稅後利潤中提取百分之三十,主要用於社會福利企業的新建、改建、技術改造項目和新產品試製。
第十七條區、縣(市)民政部門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機構,可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向社會福利企業收取管理費,並從收取的管理費中提取百分之十五上繳市民政部門的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機構,用於扶持社會福利企業和正常管理經費開支。
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費,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由市審計部門定期對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八條社會福利企業的稅後利潤,由企業自主支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社會福利企業攤派各種費用。
第十九條社會福利企業應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繳納的養老保險金,企業承擔部分,在管理費用中列支;殘疾職工承擔部分,在企業公益金中列支;非殘疾職工承擔部分,由個人負擔。
第二十條市、區、縣(市)民政部門管理社會福利企業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
(二)制訂社會福利企業發展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核發《社會福利企業證書》,並會同稅務部門進行年檢認定。
(四)管理和指導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並提供服務。
(五)負責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管理社會福利企業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遵紀守法、不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的社會福利企業,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對違反本辦法向社會福利企業濫攤派的,由財政、審計等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社會福利企業兼併虧損和微利企業,安置殘疾人達到規定的比例,經稅務部門批准,可按本辦法規定享受減免稅照顧。
第二十四條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優惠待遇,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九0年七月十二日發布的《哈爾濱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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