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實施方案

哈爾濱市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實施方案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住房新體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80805
  • 【發布日期】:2001-02-21
  • 【生效日期】:200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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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背景

哈爾濱市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實施方案
(2001年2月21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為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住房新體制,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黑龍江省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黑政發〔1998〕118號),經市政府同意,從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市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為做好此項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檔案內容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按照建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的要求,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通過建立住房補貼制度,逐步把住房補貼理入職工工資,建立適合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特點的住房新體制,加快解決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問題。
(二)基本原則
堅持在國家和省統一政策指導下,因地制宜,逐步推進;堅持從我市財政和單位的經濟承受能力出發,積極穩妥,量力而行;堅持國家、單位、個人合理負擔;堅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辦法”,綜合配套,平穩過渡。
二、主要內容
2001年1月1日起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只售不租。職工通過使用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住房貸款購買住房。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主要內容是:
(一)實施範圍和住房補貼的對象
實施範圍: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機關、參照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機關團體和市財政全額撥款、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
各區機關和事業單位比照執行本《方案》:企業單位執行《哈爾濱市企業單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指導意見》;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可以參照本《方案》,也可以參照《哈爾濱市企業單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指導意見》,從實際出發,制定本單位的實施方案;各縣(市)從實際出發,制定本地區實施辦法;社會無房的生活困難戶、救濟戶、特殊疾苦戶,通過提供廉租房形式解決住房。
住房補貼的對象:本《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和住房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在職職工和離退休職工。已達到住房規定面積標準的,不發放住房補貼。
無房職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通過無償分配、拆遷安置或其它形式途逕取得公有住房的職工;住房面積未達標職工,是指本人及配偶,通過無償分配、拆遷安置或其它形式途逕取得公有住房,但沒有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職工。
(二)住房補貼的方式
住房補貼按職工補貼,由配偶雙方所在工作單位按職工各自補貼標準分別計發。
1、本《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參加工作滿25年的,購房時一次性全額發放住房補貼。參加工作未滿25年的,按實際工作年限發放住房補貼,差額部分在今後的工作年限內分次或一次發放。
職工取得一次性住房補貼後,職務或技術等級晉升的,給予級差補貼。
2、本《方案》實施後參加工作的新職工,住房公積金繳交比例為職工工資總額的40%,其中,單位繳交25%,職工個人繳交15%。
(三)住房補貼的構成
單位面積住房補貼由基準補貼和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補貼兩部分組成。
住房補貼的公式為:
住房補貼=(基準補貼額+工齡補貼額)×(職工住房規定使用面積標準-現有住房使用面積)×建築面積係數
基準補貼額=經濟適用住房價格÷2-職工個人負擔額
其中:職工個人負擔額=上一年度職均年工資×4÷60平方米
工齡補貼額=年工齡補貼額×1993年末建立公積金前的工齡
2001年,計算住房補貼的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500元,全市職均年工資6,370元。
基準補貼額825元=2,500元÷2-職工個人負擔額425元(6,370元×4÷60平方米)
工齡補貼額按出售現住公有住房工齡折扣辦法計算,2001年,每年工齡、每平方米工齡補貼額6.5元。
基準補貼額、年工齡補貼額、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職工個人合理負擔額,由市房改辦會同有關部門每年測算一次,確定當年的補貼標準,經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四)住房補貼的規定面積標準
機關職工住房規定面積標準,按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貫徹〈黑龍江省城鎮居民住房面積控制標準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哈房改組字〔1994〕第2號)規定標準執行(不論是否有專業技術職稱,均執行行政級別規定的住房面積標準);全額撥款、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實行專業技術職務工資的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普通工人住房規定面積標準,按我市出售現住公有住房時確定的面積標準執行;工作年滿25年的科員和辦事員,住房面積標準上靠一個檔次。
(五)住房補貼資金的來源
市財政原有住房建設資金轉化的住房補貼資金;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轉化的住房補貼資金;出售自管公有住房的資金;出售市直管公有住房的資金(扣除轉制資金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維修基金);其他可轉化的住房資金。
(六)住房補貼發放
建立住房補貼發放的輪候制度,各單位根據本人申請,綜合考慮申請買房職工的現住房、工齡、職務和當年補貼資金數額等因素,確實申請購房職工住房補貼發放順序,原則是:(1)新職工按月繳交公積金;(2)無房離退休職工的一次性補貼;(3)無房在職老職工的一次性補貼;(4)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離退休職工的差額補貼;(5)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在職職工的差額補貼;(6)2000年底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2001年1月1日以後職務、技術等級晉升後的級差補貼。
(七)住房補貼資金的管理
1、市財政每年可轉化的住房補貼資金,由市財政部門籌集,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各單位的住房補貼資金,由市房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每年核定一次。市房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定各單位年度住房補貼指標,提出分配計畫,報經市政府批准後下達到各單位執行。
2、職工住房補貼原則上不發現金,職工購房時,向單位提出住房補貼申請,經批准後以轉帳方式劃轉售房單位。
3、職工調離本市、出國定居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補貼;離退休職工不再購買住房的,可提取本人的住房補貼;職工去世的,住房補貼可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按規定提取。
三、保證措施
(一)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住房補貼工作的組織領導,指定部門或專人抓好這項工作,加強和完善住房補貼工作各個環節的管理。有關部門要加快《哈爾濱市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購房補貼資金籌集、撥付和管理辦法》、《哈爾濱市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現住房面積的核定辦法》、《哈爾濱市機關和事業單位建立職工住房檔案的意見》等配套政策的制訂和落實工作。全市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工作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領導,市房改辦要加強組織領導,督辦落實。
(二)各單位要認真做好補貼資金的轉化工作,積極籌集補貼資金,防止住房資金減少,保證在住房體制過渡期間住宅建設的規模。
(三)各單位要對職工住房情況進行普查、核定,建立職工住房檔案,並報市房改辦備案,市房改辦統一建立管理全市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檔案。
(四)新建經濟適用住房的出售價格,要認真落實國發〔1998〕23號檔案精神,按保本微利的原則實行政府指導價。凡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格一律經有關部門共同測算後實行最高限價,使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與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適應,促進職工購買住房。
(五)住房分配貨幣化,是一項嚴肅的工作,涉及國家利益和職工民眾切身利益,各單位要嚴肅房改紀律,建立監督機制和責任制度,對職工的住房登記情況要認真核實,並張榜公布,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增加透明度。財政、監察、房改等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單位審查不嚴虛報職工住房情況的,要追究領導者的責任;對個人瞞報住房情況申領住房補貼的,要追回補貼資金並給予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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