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平房區民政局

哈爾濱市平房區民政局,政府部門,根據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全區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落實各級黨委和政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本地區的民政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平房區民政局
  • 地區:哈爾濱市
  • 類型:政府職能單位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根據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全區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落實各級黨委和政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本地區的民政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農村救災救濟工作;核查和上報災情,分配救濟款物和全區性救災捐贈活動;負責接收分配國內外救災捐贈工作,檢查、監督救災物資的使用情況;建立區本級政府救災預備金,並指導兩鎮設立救災預備金;開展減災活動。
(三)負責城鎮社會救濟工作;負責城鎮社會救濟對象的定期救濟、臨時救濟工作,管理和指導全區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
(四)負責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全區優撫政策的制定和落實工作;負責申報革命烈士、褒揚和革命傷殘人員等級初審工作;負責優待撫恤工作;負責監督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發放工作;承擔區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負責農村退伍義務兵、轉業義務兵的安置證和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發放工作。
(六)負責全區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貫徹執行社會救助相關法律法規,推進城鄉低保、低收入困難家庭救助工作,逐步提高社會救助水平。
(七)負責對社會團體成立、變更、註銷登記,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註銷登記;並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八)負責對非法民間組織的執法監察工作;負責民間組織的登記、年檢和執法監察工作。
(九)負責全區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自治活動,推動基層民主建設。
(十)負責全區行政區劃的調整、更名工作。
(十一)負責地名命名、更名、廢名審核、上報工作。
(十二)負責推行殯葬改革工作,組織開展移風易俗活動。
(十三)負責生產經營殯葬用品備案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社會民族宗教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全區民政信訪工作。
(十六)負責各項民政事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檢查工作。
(十七)負責指導街、鎮民政工作。
(十八)貫徹執行國家婚姻登記政策、法規,承辦內地居民婚姻登記工作,推進婚俗改革,倡導文明婚俗。
(十九)負責全區老齡工作。
(二十)負責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審批與管理工作。
(二十一)負責申請認定社會福利企業資格及重新認定社會福利企業資格的審核工作。該項職責由區民政局委託區社會福利企業辦公室負責。
(二十二)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哈爾濱市平房區民政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業務綜合科(承擔民間組織管理工作職責)
參與制定區級民政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事務;承擔文秘、信息、檔案、信訪、保密、安全、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編制勞資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民政計畫財務和統計工作,管理民政事業費、檢查、監督民政經費使用情況;負責機關行政經費的預算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全局政治業務教育和後勤管理工作。
負責社會團體成立、變更、註銷登記,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註銷登記;負責民間組織檢查監督和年檢工作;負責查處民間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擅自以民間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的執法監察工作;承辦法律法規授權及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行政區劃地名和基層政權建設科
負責全區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建設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推進全區社區建設工作,負責區社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行政區劃的調整 、更名、申報工作;負責地名命名、更名和廢名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區域邊界勘界工作;負責地名檔案管理工作;負責生產經營殯葬用品備案與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移風易俗活動;負責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合併、分立、終止或者變更登記內容審核工作;負責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工作;負責申請生產、經營清真飲食業的審核工作;負責新建、翻建、擴建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審核工作;承辦法律法規授權及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婚姻登記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婚姻登記的政策法規,承辦內地居民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補領婚姻登記證、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撤銷受脅迫產生的婚姻等工作,推進婚俗改革,倡導文明婚俗;承辦法律法規授權及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優撫救濟科(承擔社會救助職責、雙擁辦公室職責)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救災減災政策、規劃;負責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負責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工作;組織災情核查、會商和統一發布;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對救災款物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指導災民生活救助及救災捐贈活動;建立區本級政府救災預備金;指導鎮設立救災預備金;負責城鎮社會救濟對象的定期救濟、臨時救濟工作,管理和指導全區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負責全區優撫政策的制定和落實工作;負責申報革命烈、褒揚和革命傷殘人員等級初審工作;負責優待撫恤工作;負責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發放工作;負責落實各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資金的發放工作;負責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開展慈善會的日常捐贈工作,負責指導各街慈善超市的推進工作;負責“三無“人員入院申報工作;負責救助自願受助流浪乞討人員,協助醫院及公安機關做好救助工作;負責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審批與管理工作。
貫徹執行社會救助相關的法律、法規,推進城鎮低保、低收入困難家庭救助工作;逐步提高社會救助水平;負責對本地區社會救助工作整體協調指導;負責低保、低收入困難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救助等業務的審批與管理工作;開展專項救助日常工作。
負責區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承辦法律法規授權及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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