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條例(草案)

為了加強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市政府擬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報《哈爾濱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條例(草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條例(草案)
  • 目的:加強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
  • 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等
  • 起始時間:2011年
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實施主體,資金保障,規劃編制,特許經營,宣傳教育,社會參與,權利義務,行政獎勵,責任區制度,城市容貌,容貌標準,建築物、構築物容貌,重點區域,整治改造,外牆裝修,地下設施,臨時堆放搭建,施工場地,機動車容貌,建築小品,綠地容貌,水域容貌,居住區容貌,廣告容貌,設定審批,設定和維護,城市照明,信息發布,城市環境衛生,特許經營條件,特許經營程式,特許經營期限,禁止行為,清掃作業,運輸管理,生活垃圾管理,餐廚垃圾管理,餐廚垃圾產生者義務,餐廚垃圾拉運,餐廚垃圾處置,建築垃圾許可制度,施工單位義務,運輸單位義務,裝修垃圾,有害垃圾管理,糞便清掏,收費制度,禁止行為,家禽飼養,居住區衛生,集貿市場,清雪責任,應急預案,清雪方式和標準,交通限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環衛設施規劃,環衛設施配建,設施用地,設施維護,設施保護,公廁建設,垃圾容器設定,設施保護,鎮、村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村規民約,築物、道路容貌,行為規定,環衛設施建設,環衛設施設定,配套建設,環衛服務,公廁管理,行為規範,監督管理,處罰許可權,代為履行,監督檢查,部門配合,信用評價,投訴制度,層級監督,執法責任,相對人法律責任,實施細則,適用解釋,條例施行,

立法目的和依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促進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事業的協調發展,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城鄉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適用範圍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鎮、村的建成區,建成區以外的各類開發區、園區、工礦企業、旅遊風景區(點),以及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實行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區域。

工作原則

第三條 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區域負責,堅持專業服務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

實施主體

第四條 本條例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部門)組織實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依據職責,負責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日常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區、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市容環衛部門),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具體工作。
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城鄉建設、住宅保障和房產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國土資源、水務、環境保護、衛生、工商、交通運輸、公安、廣播電視、財政、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愛國衛生運動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工作。

資金保障

第五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規劃編制

第六條 市、縣(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根據城鄉發展總體規劃和國家衛生城標準,組織編制本級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經上一級市容環衛部門審查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特許經營

第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和建築垃圾處置等直接關係公共利益項目的經營市場準入,以及利用城市公共空間設定戶外廣告,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宣傳教育

第八條 市容環衛、廣播電視、教育、文化和新聞出版、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
機場、車站、碼頭、商場、飯店、公園、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開展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根據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的需要,有計畫地安排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社會參與

第九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全民愛國衛生活動,定期組織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義務勞動。
愛國衛生運動機構、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民眾性容貌和環境衛生宣傳教育和管理活動,維護整潔、優美的居住環境。
單位和符合參加義務勞動條件的個人,應當按照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參加容貌和環境衛生義務勞動。

權利義務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負有維護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應當尊重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作業,對破壞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行政獎勵

第十一條 市、區、縣(市)、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責任區制度

第十二條 市區和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區,建成區以外的各類開發區、園區、工礦企業、旅遊風景區(點),以及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實行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區域實行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履行責任區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也可以委託具有資質條件的作業服務單位有償代為履行。
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域的劃定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責任區域和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市、縣(市)市容環衛部門確定。

城市容貌

第二章 城市容貌

容貌標準

第十三條 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城市容貌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市城市容貌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區、縣(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根據市城市容貌標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轄區鎮、村容貌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城市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和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建築物、構築物容貌

第十四條 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破舊、污損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清洗、粉刷和修飾。
禁止在臨街建築物陽台新建外掛式保溫設施,在門外、窗外、陽台外和屋頂等公共空間搭建鴿舍等設施。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清洗、粉刷和修飾;逾期未履行的,由市容環衛部門委託專業單位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拆除;拒不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重點區域

第十五條 (重點區域)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容貌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保持原有容貌,不得擅自改變原建設風格、色調;
(二)屋頂、陽台外和窗外不得設定不符合容貌標準的設施,堆放、吊掛影響城市容貌的物品,擅自封閉陽台;
(三)新建、改建建築物,應當統一設定陽台、窗戶護欄、設備托架等設施,空調的內、外機連線線纜(管)不得依附建築物外牆體設定。
主要街道的範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並公布。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拒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清理、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對在建築物屋頂、陽台和窗外吊掛、擺放物品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依附建築物外牆體設定空調內外機連線線纜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整治改造

第十六條 既有建築物已經設定的陽台、窗戶護欄、設備托架、陽台外掛式保溫設施等設施,依附建築物外牆體設定的空調內、外機連線線纜(管)、公用電視接收系統等各類線纜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應當按照市、縣(市)人民政府的統一要求,逐步改裝或者拆除。

外牆裝修

第十七條 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不得擅自進行門窗改建、外部裝修或者封閉陽台;確需進行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得市、縣(市)市容環衛部門同意。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地下設施

第十八條 捷運、地下人防工程、地下商業街、地下停車場等的地面出入口的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出現損壞、空缺、移位、歪倒、蒙塵或者丟失的,有關責任單位應當及時修復、加固、正位、更換、補齊、清洗或者油飾。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責令採取補救措施;拒不採取補救措施的,每處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臨時堆放搭建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臨時堆放物料和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得市、縣(市)市容環衛部門同意。
在道路兩側各種護欄、桿體、樹木、綠籬、圍牆等處不得晾曬衣物或者吊掛物品,但臨時在護欄、桿體、圍牆懸掛公益宣傳品除外。
在道路兩側及廣場周邊從事商業、服務業、製造加工、車輛清洗、維修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店外經營、作業、展示商品或者擺放物品。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強制清除或者拆除;對擺設攤點、堆放物料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可以暫扣其經營器具;對不按照指定時間接受處理的,可以沒收暫扣的經營器具;對利用機動車占道從事經營活動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它設施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清除,並處以一百元罰款。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施工場地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定統一封閉性圍擋設施,不得在場外堆放物料、機具等;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硬鋪裝;停工場地應當保持圍擋設施整潔完好,及時整理並做必要覆蓋。
施工單位應當對駛出施工現場的車輛輪胎進行沖洗,不得粘掛泥沙進入城市道路;
建設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除廢棄物料,拆除臨時設施,鋪裝施工場地。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每輛車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接受處理,情節嚴重的,可以滯留車輛。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機動車容貌

第二十一條 在城區運行的機動車、船隻等交通工具,應當保持外觀完好,車身整潔。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建築小品

第二十二條 在道路兩側、廣場和公共場所設定建築小品、雕塑等建築景觀,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並由管理單位定期維護管理,出現破舊、污損、殘缺的,設定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粉刷、修飾、清污或者拆除。

綠地容貌

第二十三條 園林綠地管護責任單位應當及時伐除、清理枯死、倒伏樹木,剪修街路、廣場、公共場所的花壇、造型植物、攀緣植物和綠籬,並做好綠化設施的日常維護;環境衛生責任單位應當及時清理綠地內的垃圾雜物。
城市綠化設施出現破損、陳舊、蒙塵,未及時維修、油飾、清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每延長米五十元罰款,不足一延長米的,按照一延長米計算。

水域容貌

第二十四條 城市水域管理責任單位或者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加強水域容貌管理,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面保持清潔,及時清除垃圾、糞便、油污、動物屍體、水生植物等漂浮廢物;
(二)灘涂保持整潔,無亂扔果皮、紙屑、菸蒂、塑膠包裝等廢棄物;
(三)堤岸保持整潔完好,無破損,無垃圾污物;
(四)碼頭、水上浮動設施等港口設施容貌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堆放雜物,在設施外體亂貼、亂畫、亂掛、亂設廣告,將各種廢棄物排入水中。設施破舊、污損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及時清洗、粉刷和修飾。
違反本條前款第四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清洗、粉刷和修飾的,由市容環衛部門委託專業單位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居住區容貌

第二十五條 居民居住區和庭院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防盜門窗、遮陽雨棚等規範設定,外牆及公共區域牆面無亂張貼、亂刻畫、亂塗寫;
(二)道路路面完好暢通、整潔衛生,無違章搭建、占路設攤,無亂堆亂停,道路排水通暢,無堵塞;
(三)公共設施和公共娛樂、健身休閒設施規範設定,合理布局,整潔完好;
(四)垃圾收集容器(房)、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等環衛設施規範設定,定期保潔和維護;
(五)綠化植物定期養護,無明顯病蟲害、無死樹,無種植農作物、違章搭建及其他毀壞、侵占綠地行為。
違反本條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清除或者拆除,並可以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市容環衛部門委託專業單位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對居民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服務機構應當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及時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

廣告容貌

第二十六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根據城市的風貌、格局和區域功能、道路特點等統一規劃,整體設計,分區控制,合理布局,保持城市容貌的整體美觀和協調。

設定審批

第二十七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本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利用公共汽車、電車、輪渡船和出租汽車設定戶外廣告的,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審批;利用其他車輛設定戶外廣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設定戶外廣告的,由市、區、縣(市)市容環衛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審批。
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按照批准的要求設定戶外廣告。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對牌匾、指示牌等招牌廣告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其他戶外廣告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拆除的,強制拆除。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每處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強制拆除。

設定和維護

第二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出現破損、傾斜、殘缺、污損、褪色的,設定人應當及時維護或者更新;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形式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
禁止在臨街門、窗玻璃內張貼或者設定向外昭示的廣告。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每處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強制拆除。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每處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城市照明

第二十九條 城市照明以道路照明為主、景觀照明和業態照明為輔,按照經濟實用、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和美觀和諧的原則設定。

信息發布

第三十條  區、縣(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在街路、廣場等人流密集場所設定公共信息欄;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客運站、客運碼頭、勞務市場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機構,應當在本服務區內適當場所設定公共信息欄,供市民發布個人信息,並負責管理和保潔。
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居民住宅樓道,樹木和地面上亂噴塗、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以每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噴塗、刻畫、張貼的內容中公布通信工具號碼的,經核實後,依照有關規定作停機處理。

城市環境衛生

第三章 城市環境衛生

特許經營條件

第三十一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和建築垃圾處置特許經營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
(二)具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
(三)具有相應的從業經歷、良好的業績和企業信譽;
(四)具有相應的註冊資本和設施、設備;
(五)具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經營等關鍵崗位專業人員;
(六)具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
(七)具有法律、法規和招標(招募)檔案規定的其他條件。

特許經營程式

第三十二條 授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和建築垃圾處置的特許經營權,應當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特許經營者。無法確定特許經營者的項目,可以採取邀請招標方式。

特許經營期限

第三十三條 特許經營期限根據項目的經營規模、經營方式、投資回報周期等因素確定。
特許經營期屆滿,投資者或者經營者將其經營的項目交回市、縣(市)人民政府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機構對其經營的項目進行評估。
特許經營期屆滿,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重新選擇項目的特許經營者。在同等條件下,原特許經營者享有優先權。

禁止行為

第三十四條 特許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轉讓、出租、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特許經營權;
(二)超越特許經營協定約定的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三)擅自停業、歇業;
(四)擅自轉讓、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特許經營項目中保證生產產品、提供服務的設施、設備等資產,擅自轉讓股權;
(五)改變其投資建設、運營項目的土地使用性質,將特許經營項目的設施及相關土地用於特許經營項目之外,擅自改變有關經營設施的功能和用途;
(六)降低、減少所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數量,擅自製定、調整所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收費;
(七)利用特許經營的強勢地位,強制、限制、阻礙用戶購買某種產品、服務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特許經營協定約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收回特許經營權,終止特許經營協定,並實施臨時接管。

清掃作業

第三十五條 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應當按照作業規範和環境衛生標準,定時清掃、及時保潔。適合機械化清掃和水沖洗作業的道路,應當實行機械化清掃和水沖洗作業。
新建、擴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與市、縣市容環衛部門進行清掃保潔作業交接。

運輸管理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運輸砂石、泥漿、糞便、渣土等散體、流體物料或者垃圾的,應當覆蓋、密閉,不得遺撒、泄漏。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按照每輛車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接受處理,情節嚴重的,可以滯留車輛。

生活垃圾管理

第三十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袋裝化投放、容器化收集、密閉化運輸和無害化處置。
單位、個體經營者、居民應當按照規定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由市容環境衛生專業運輸單位及時拉運,做到日產日清。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對單位、個體經營者每次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個人每次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餐廚垃圾管理

第三十八條 生活垃圾中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餐廚垃圾實行專用容器貯存,統一收集,密閉運輸,無害化、資源化處理。

餐廚垃圾產生者義務

第三十九條 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到市容環衛部門進行申報;
(二)使用統一配置的專用收集容器,不得將餐廚垃圾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或者與其他生活垃圾混倒;
(三)按照規定交由取得許可的專業單位收集運輸。
違反本條前款第一項規定的,責令申報;拒不辦理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餐廚垃圾拉運

第四十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的專業單位應當取得運輸許可,按照規定收集、運輸餐廚垃圾,保證收集、運輸餐廚垃圾車輛密閉、完好和整潔,並將餐廚垃圾拉運到指定的處置場所。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由市、區、縣(市)財政給予補貼。具體標準由市市容環衛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從事餐廚垃圾運輸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可以沒收收集容器,暫扣運輸工具;未按照規定將餐廚垃圾運輸到餐廚垃圾處置場所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收集運輸車輛密閉不嚴,造成滴漏、撒落的,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餐廚垃圾處置

第四十一條 從事餐廚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接收餐廚垃圾,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
餐廚垃圾處置過程中排放的水、氣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處置者應當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並向有關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餐廚垃圾處置產生的廢渣按照有關規定處置。

建築垃圾許可制度

第四十二條 從事建築垃圾排放、運輸和處置的單位,應當經市、縣市容環衛部門批准,取得《建築垃圾排放處置證》、《建築垃圾準運證》和《建築垃圾消納處置證》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擅自排放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擅自運輸建築垃圾的,責令改正,每車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擅自消納建築垃圾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義務

第四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將建築垃圾交給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量裝載建築垃圾,超高、超載、密閉不嚴的運輸車輛不得駛出工地。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可以滯留裝載機械。

運輸單位義務

第四十四條 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前,應當到市、縣(市)市容環衛部門領取運輸卡,並按照運輸卡標註的時間、路線、地點運輸。
運輸建築垃圾車輛不得沿街撒落或者隨意傾卸。
建築垃圾消納單位應當配備防污染的設施,保持場地設施完好、衛生整潔,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的垃圾。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每車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每車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滯留運輸車輛。

裝修垃圾

第四十五條 單位裝修產生建築垃圾的,應當向區、縣(市)市容環衛部門申報,按照區、縣(市)市容環衛部門指定的地點堆放、苫蓋嚴密,並僱傭經核准的運輸車輛及時清運。
個人裝修產生建築垃圾的,應當提前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街道辦事處的物業服務機構申報,並在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機構指定的地點臨時堆放、苫蓋嚴密,委託具有資質的運輸單位有償拉運至指定地點。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害垃圾管理

第四十六條 醫療機構、療養院、屠宰場(廠)、生物製品廠等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運輸單位拉運,並由經許可的醫療生活垃圾處理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下二萬元以下罰款。

糞便清掏

第四十七條 居住區公共廁所等糞便處理設施應當及時清掏。
公共廁所由轄區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負責清掏;其他糞便處理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清掏,也可以委託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有償清掏。清掏的糞便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單位運輸,並由具有資質的糞便處理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寵物在公共場所排泄的,飼養人應當及時清除排泄物。
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收費制度

第四十八條 生活垃圾、建築垃圾處理實行收費制度。產生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垃圾處理費。未按規定標準和時限繳納垃圾處理費的,按照應當繳納額度每日千分之三的標準收取滯納金;拒不繳納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禁止行為

第四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扔果皮核、紙屑、菸蒂、飲料罐、包裝物、口香糖等廢棄物;
(二)隨地亂倒垃圾、污水、殘土、冰雪、糞便,亂扔動物屍體;
(三)隨地填埋、焚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四)擅自經營露天燒烤等室外餐飲活動;
(五)居住區內和占用城市道路、廣場從事車輛維修清洗、廢品收購、門窗製做等經營加工活動;
(六)隨地屠宰禽畜;
(七)高空拋撒垃圾;
(八)從車輛內向外拋棄廢棄物;
(九)影響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責令自行清除;拒不清除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責令自行清除,並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地面等處環境衛生污染的,責令恢復原狀,並可以暫扣燒烤設備。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責令改正,並沒收屠宰工具及屠宰的畜禽。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經營額已被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違反第七項規定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損傷、財物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第八項規定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家禽飼養

第五十條 城市建成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牛等家畜家禽。
單位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應當經市、縣(市)市容環衛部門批准。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每隻(頭)五十元罰款。

居住區衛生

第五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居民居住區和庭院環境衛生的服務,設定專人負責清掃保潔和清冰雪作業,按照規定時間收集垃圾,並運送到市容環衛部門指定的地點,保持居住區整潔、乾淨。

集貿市場

第五十二條 露天集貿市場、攤區的開辦者或者管理單位應當設定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廁所,配備清掃保潔人員維護市場環境衛生。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

清雪責任

第五十三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履行清冰雪職責,加強對清冰雪工作的組織管理。
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履行責任區內清冰雪責任,可以自行清除冰雪,也可以委託取得清冰雪資質的專業公司代為清理,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臨街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承擔門前人行道的清冰雪責任。
違反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仍未清除或者未達到清除標準的,由市容環衛部門組織專業單位進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並處以每平方米十元罰款。

應急預案

第五十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針對災害性降雪制定應急預案。
災害性降雪發生時,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雪災應急預案,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依法簽發的清雪命令。

清雪方式和標準

第五十五條 清冰雪作業應當因地制宜,採取機械和人工清除為主,融雪劑為輔的方式進行。
融雪劑實行統一採購、分發,按照操作規範使用。
不得隨意傾倒殘雪,含有融雪劑的融後殘雪應當單獨堆積,並運送到市容環衛部門指定的場所集中處理。
禁止在樹池或者綠地內堆放含有融雪劑的融後殘雪。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對播撒單位處以每車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隨意傾倒使用融雪劑的融後殘雪的,責令改正,處以每車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滯留運輸工具。隨意傾倒其它殘雪的,責令改正,處以每車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第四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按照危害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二十元罰款。

交通限制

第五十六條 清冰雪機械化作業路面,降雪期間不得停放機動車輛;降雪前已停放的,駕駛人員應當在雪停後駛離作業區;通行車輛應當避讓清雪作業車輛及現場作業人員,保證清冰雪作業順利進行。
機械化清冰雪作業路面由市、縣(市)市容環衛部門確定並公布。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清冰雪作業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車輛通行。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拖離作業區。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四章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

環衛設施規劃

第五十七條 市、縣(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等部門,依據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制定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市、縣(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參加城市公共、民用建築中環境衛生設施配套工程的規劃審查。

環衛設施配建

第五十八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房地產開發和公共建築建設,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垃圾轉運間等環境衛生設施。
新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的規定和標準,並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資金納入工程成本。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補建;無法補建的,處以應建設施工程造價五倍的罰款。

設施用地

第五十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生活垃圾、建築垃圾處理設施或者設定處理場所,垃圾處理設施用地納入城市黃線保護範圍,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嚴格控制設施周邊的開發建設活動。

設施維護

第六十條 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設施的管理並定期保潔、維修、更新,保持設施的整潔完好和有效使用。

設施保護

第六十一條 人民政府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原址還建;不能原址還建的,應當選擇適當位置還建。
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毀,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關閉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按價賠償,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公廁建設

第六十二條 市、縣(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根據年度建設計畫設定公共廁所,對既有旱廁逐步進行改造,重點發展水沖式公共廁所。
公共廁所設施及衛生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設定明顯的、符合規定的標誌,並配備完善的服務設施,按照規定時間開放,便於使用。
車站、碼頭、商場、賓館、飯店、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的廁所應當免費對外開放。
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垃圾容器設定

第六十三條 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在人行道、廣場、公共汽(電)車站台等公共區域,按照標準設定果皮箱。
公園、旅遊景點、居住區、火車站、長途汽車客運站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定垃圾收集容器和果皮箱;公共汽(電)車的經營單位應當在公共汽(電)車始末站,按照標準設定垃圾收集容器和果皮箱。
建築工地和臨時搭建用房,應當自行設定符合規定要求的生活垃圾和糞便收集容器。
舉行大型戶外活動的單位,應當在活動地點設定臨時垃圾投放容器和移動式公廁。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每少配備一個垃圾收集容器,處以五百元罰款。違反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設施保護

第六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占用、損毀、封閉公共環衛設施;
因建設需要拆除、搬遷公共環衛設施的,應當按照規定補建。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按價賠償,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鎮、村容貌和環境衛生

第五章 鎮、村容貌和環境衛生

管理規定

第六十五條 鎮和鄉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鎮、村容貌標準,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組織開展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村規民約

第六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新農村建設的需要和有關規定,組織制定維護本區域容貌和環境衛生的村規民約,組織村民開展自律管理,規範垃圾收集、清運以及污水排放行為,具體管理方式和所需費用由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討論確定。

築物、道路容貌

第六十七條 鎮和鄉人民政府所在地村建成區內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道路應當保持平整、完好。

行為規定

第六十八條 鎮和鄉人民政府所在地村的市場、攤區應當按照鎮、鄉人民政府的規定設定,居民和村民不得在道路兩側亂堆、亂擺、亂放,占用道路從事經營活動或者打場曬糧。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環衛設施建設

第六十九條 區、縣(市)、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增加鎮、村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和投入,逐步完善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建設。

環衛設施設定

第七十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布局規劃設定公共廁所,在道路兩側、公共廣場設定垃圾收集容器。
工廠、學校、商店、集貿市場、醫院、飯店、旅館、長途汽車客運站、碼頭、文化娛樂場館、公園和風景遊覽區等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設定公共廁所和垃圾收集容器。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配套建設

第七十一條 規劃建造新村及開發建設小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定配套的環境衛生設施。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責令補建;無法補建的,處以應建設施工程造價五倍的罰款。

環衛服務

第七十二條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鎮和鄉人民政府所在地村的環境衛生作業規範,組織清掃道路,收集、拉運居民和村民產生的生活垃圾。
居民、村民應當按照鎮、鄉人民政府指定地點投放生活垃圾。
單位產生的垃圾應當自行收集,並拉運到鎮、鄉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
違反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以對個人處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公廁管理

第七十三條 公共廁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清掏,保持清潔衛生。
第七十四條 (家禽家畜管理)鎮建成區內飼養家禽、家畜的,應當實行圈養,並不得使糞便、污水外流。
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罰款。

行為規範

第七十五條 居民和村民應當維護鎮、村環境衛生,不向道路及道路兩側溝渠傾倒垃圾,不在道路上堆放、焚燒秸桿、落葉及生活垃圾。
對違反前款本條規定的鎮居民,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監督管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處罰許可權

第七十六條 (處罰許可權)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下列規定實施:
(一)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由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部門實施;未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由縣(市)市容環衛部門實施。
(二)關於城市公共汽車、電車、輪渡船和出租汽車容貌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其他車輛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實施。
(三)關於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由鎮人民政府實施。
(四)本條例未作具體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代為履行

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未依法履行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相關責任義務,在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後,仍不履行的,對能夠代為履行的,市容環衛部門可以委託其他相關單位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拒不承擔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監督檢查

第七十八條 市容環衛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進行查處,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移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執法部門)查處。

部門配合

第七十九條 市容環衛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向城管執法部門移送應予處罰的違法行為,應當以書面形式載明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建議及依據等事項,並根據需要提供監督檢查記錄等資料。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自收到移送事項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抄告移送部門。

信用評價

第八十條 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建立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服務經營企業綜合信用評價制度。對考核評價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取消經營資格。

投訴制度

第八十一條 (市容環衛部門、城管執法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的投訴處理制度。
城管執法部門對投訴、舉報以及巡查、檢查中發現違反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立案查處。
市容環衛部門、城管執法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對舉報重大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獎勵。

層級監督

第八十二條 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加強對區、縣(市)市容環衛部門的監督、指導和協調,對未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責令改正。

執法責任

第八十三條 市容環衛部門、城管執法部門和其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視情節輕重予以問責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執法;
(二)利用職權亂收費、亂罰款、亂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或者實施行政處罰後,未依法糾正違法行為的;
(四)侵占、私分暫扣物品、物件或者損壞當事人物品的;
(五)侮辱、打罵或者以暴力方式對待當事人的;
(六)未出示證件執法或者未使用收費、罰沒專用票據的;
(七)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未及時處理或者按照規定移送違法案件的;
(八)採購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融雪劑的;
(九)挪用清雪經費或者其它專項費用的;
(十)擅自占用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或者改變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用途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相對人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公民、法人應當對市容環衛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實施的監督檢查予以配合,不得阻撓執行公務。
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實施細則

第八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辦法。

適用解釋

第八十六條 本條例有關城市容貌、城市環境衛生、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的規定,適用於市、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區,建成區以外的各類開發區、園區、工礦企業、旅遊風景區(點),以及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實行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區域。
本條例有關餐廚垃圾管理的規定,尚不具備條件的縣(市),可以逐步實施。
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鎮,具備條件的,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本條例有關城市容貌、城市環境衛生、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的規定執行。

條例施行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哈爾濱市人大常務委員會 年 月 日公布的《哈爾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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