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區審計局

哈密市伊州區審計局是哈密市伊州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參與起草地方性財政經濟及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主管全區審計工作。負責對區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區政府、哈密市審計局提出年度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區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措施、區域經濟調控措施的建議。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區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政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使用區本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3.區本級財政投資和以區本級財政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4.區所屬國有企業及國有資本控股或占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5.區政府部門,縣(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科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依法對區政府性投資、信貸資金投資、國債資金投資、援疆資金投資建設項目的項目管理、資金使用、工程結(決)算實施審計監督。
(七)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市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八)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九)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組織審計區政府及有關部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承擔市審計局授權的審計事項。
(十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區審計信息系統。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十四)哈密市伊州區審計局政府投資審計專業局負責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制度、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根據區政府批准的建設項目和項目計畫及上級審計機關確定的投資審計重點,擬定投資審計計畫;嚴格執行投資與建設法規,對政府固定資產投資政策執行到位情況、資金使用的合規合法性進行審查監督。組織實施本行政管轄範圍內的基本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和審計調查;組織對本級及上級審計機關確定的建設項目實施情況及效益進行監督評估;組織委託中介機構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十五)哈密基建審計中心受哈密市伊州區審計局委託,承擔“根據有關法規和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河南援建規定,對區重點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它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組織對區國有施工企業的審計監督;對關係民生的重大項目實施全過程跟蹤審計;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及績效評價:
1、對全區建設項目資金來源、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對全區建設項目立項、可研、用地招標、契約、工程預算、決(結)算,進行審計監督,對中介機構攔標價再審計;
3、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合規合法性進行審計監督;
4、對建設項目竣工後的國有資產移交工作進行審計監督;
5、對內部審計、中介機構的工作質量進行審計監督和指導。

內設機構

根據工作職責,市審計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含人事股)
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有關報告、檔案以及審計機關管理制度的起草;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統計審計業務;劃分局機關各業務股室的審計範圍;管理宣傳、信息和機關文電處理、保密、信訪、舉報、檔案管理、保衛等事務;組織局機關年度預、決算編制及匯總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並對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局機關的後勤服務、接待工作。
承擔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資福利、教育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及辦理相關手續、計畫生育、黨群工作、退休人員等工作;承辦協助管理市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根據審計廳和審計幹部教育培訓發展規劃和年度幹部培訓計畫,負責組織實施區審計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二)法制(督查)股
承擔地方性審計法規和規章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報批工作;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參與區有關法規的研究制定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對局機關各科室審計業務質量和審計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
承擔局機關行政督察與審計業務督察工作。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協調審計機關移送案件的督促檢查;承擔局機關綜合治理;承擔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及本系統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三 )財政金融審計(行政事業審計)股
組織審計區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組織審計區地方國有融資機構和市政府規定的區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組織審計區政府主管部門和區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區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區人民法院機關、人民檢察院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組織審計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社會捐贈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四)農牧與資源環保審計股
組織審計區有關部門管理和受區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環保、扶貧開發等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五)企業審計股
組織審計區國有企業和市政府規定的區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六)經濟責任審計股
承擔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有關工作;組織對區各委、辦、局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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