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廢棄食用油脂管理條例

呼和浩特市廢棄食用油脂管理條例是為規範廢棄食用油脂管理,防治廢棄食用油脂污染環境而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廢棄食用油脂管理條例
  • 性質:管理條例
  • 適用地區:呼和浩特市
  • 施行時間:2007年3月1日
綜述,管理條例,條例的說明,審查情況的報告,

綜述

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6號 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呼和浩特市廢棄食用油脂管理條例》,已又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現予以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00年12月14日

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規範廢棄食用油脂管理,防治廢棄食用油脂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餐飲業、食品加工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包括炸制老油、火鍋油、泔水油、含油脂廢水經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設施分離出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餐飲、食品加工和其他產生排放廢棄食用油脂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產生排放單位)及從事收集、貯存、加工、處置、運輸廢棄食用油脂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收集加工單位),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廢棄食用油脂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旗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轄區廢棄食用油脂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衛生、市容、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廢棄食用油脂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廢棄食用油脂污染防治、回收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對造成廢棄食用油脂污染環境的行為,有權進行投訴、舉報和控告。
第六條 新建產生排放單位和收集加工單位,應當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環保審批手續,提交項目建設和環境影響評價的相關資料。
項目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原有的產生排放單位,限期安裝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設施。
第七條 產生排放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期如實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廢棄食用油脂的種類、數量、去向和污染防治設施、設備等有關情況,申報事項如有變更,應當及時報告;
(二)使用標有“廢棄食用油脂”字樣的容器存放廢棄食用油脂,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三)採用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處理設施有效地將油水分離;
(四)產生排放的含油廢水,必須達到國家或地方的排放標準,並按規定繳納排污費或污水處理費。
第八條 產生排放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分離後的廢棄食用油脂交有環保手續的收集加工單位進行處置,不得擅自轉給其他單位和個人處置;
(二)禁止將廢棄食用油脂及含廢棄食用油脂廢水直接排入下水管網或者擅自傾倒;
(三)在生產經營期間,不得擅自閒置或者拆除廢棄食用油脂污染防治設施。
第九條 收集加工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廢棄食用油脂實行集中收集、統一加工處理;
(二)有符合環境衛生要求的運輸工具;
(三)建立廢棄食用油脂來源、數量和去向的生產經營台賬;
(四)執行生產、經營月報制度,按期如實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加工再生油品量、銷售量、銷售去向等情況;
(五)廢棄食用油脂的貯存和加工場所必須標有“廢棄食用油脂”的識別標誌;
(六)廢棄食用油脂回收人員必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培訓,取得“廢棄食用油脂清收證”後方可從事廢棄食用油脂收集工作。
第十條收集加工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銷售廢棄食用油品;
(二)禁止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再作為食用油脂銷售;
(三)在加工生產期間,不得擅自閒置、拆除、關閉污染防治設施或者產生二次污染。
第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旗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廢棄食用油脂排放申報登記或者未建立生產經營台賬、未執行生產經營月報制度的;
(二)將廢棄食用油脂及含油廢水直接排入下水管網或者擅自傾倒的;
(三)在生產經營期間擅自閒置、拆除或者關閉廢棄食用油脂污染防治設施或者產生二次污染的;
(四)逾期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務或者未有效將油水分離的;
(五)未按規定使用“廢棄食用油脂”識別標誌的;
(六)未取得清收證件擅自從事廢棄食用油脂收集的。
第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旗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營業,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
(二)項目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
(三)將廢棄食用油脂提供給未辦理環保手續的收集加工單位的;
(四)擅自銷售加工後的廢棄食用油品的。
第十三條 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再作為食用油脂銷售的,處2萬元以上5萬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辦理環保審批手續或者違反規定進行審批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的舉報後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三)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有其他不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失職、瀆職造成後果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呼和浩特市廢棄食用油脂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我受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廢棄食用油脂污染防治是事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食品安全的重要舉措,是呼市水污染防治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衡量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具體體現。
近年來,隨著呼市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區規模的不斷擴大,餐飲業、食品和肉類加工業有了較大發展,廢棄食用油脂產生量也隨之大幅度增加,由2000年的1000噸猛增至2005年的2500噸,與此同時,從事廢棄食用油脂收集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也逐步增多。數量如此巨大的廢棄食用油脂,倘若管理不善,其危害後果將十分嚴重,一是廢棄食用油脂內含有高度氧化產生的黃麴黴素等毒素,能引發癌症,如果流向餐桌,將對人民身體健康和食品安全構成巨大威脅;二是大量的含油脂廢水長期直接排入城市管網,所含油脂會不斷在管壁上附著,縮小管徑,降低管網排放能力,隨著排水管網的老化,還易造成管網堵塞,致使大量污水外溢,影響城市環境衛生,大量的含油廢水湧入污水處理廠,會加重城市污水處理負擔和處理難度,直接外排還會影響呼市地下水、地表水環境質量;三是非法煉製廢棄食用油脂所排放的惡臭、廢渣、廢水及煙塵,對環境的二次污染也非常嚴重。因此,廢棄食用油脂的產生排放和收集加工,急需依法加強管理。
2004年12月15日,呼和浩特市政府頒布了《呼和浩特市廢棄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對全市產生排放單位和收集加工單位,從廢棄食用油脂的收集、貯存、加工、處理、銷售、運輸等諸多環節進行規範管理。經過近兩年的運行,這部規章對整頓呼市廢棄食用油脂市場,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維護呼市食品安全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當前,呼市要在2007年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的任務,對呼市環境質量、循環經濟以及可持續發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同時,廣大人民民眾對廢棄食用油脂再度流向餐桌的擔心依然存在,進一步加大廢棄食用油脂管理力度的要求依然迫切。鑒於此,將現行的《呼和浩特市廢棄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用法律手段進一步規範廢棄食用油脂的產生、排放、收集、貯存、運輸、加工、處理、銷售等行為,加強對違法行為的約束力和震懾力,為廢棄食用油脂管理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已顯得十分必要。
二、制定條例的過程和依據
   2006年2月成立了由市人大城建委、法制委、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環保局等部門相關人員組成的條例起草小組,4月,起草人員赴上海、廣東、福建等地進行考察調研,充分吸納了兄弟省市的經驗和教訓。2006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將條例草案提交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初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條例草案登載《呼和浩特日報》和在市人大網站發布,向全社會廣泛徵求意見,並專門徵求了收集加工等單位的意見。2006年8月15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2006年8月25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
制定該條例的主要依據有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同時參照了《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規定》等。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1999年,市環保局成立了“呼和浩特市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辦公室”,主要對市四區廢棄食用油脂進行監督管理,幾年來已取得一定成效。因此,根據目前呼和浩特市廢棄食用油脂管理實際,借鑑有些地區多頭管理導致“誰都管、誰都管不好”的經驗教訓,條例規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廢棄食用油脂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旗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廢棄食用油脂管理工作。並明確了衛生、市容、食品和藥品監督等相關部門配合做好廢棄食用油脂監督管理工作。
(二)為了從源頭防治廢棄食用油脂污染環境,條例明確了多項監管制度。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把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三同時”制度作為重要措施,規定“項目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規定產生排放單位對廢棄食用油脂的種類、數量、去向和污染防治設施、設備等有關情況實行申報制度;規定收集加工單位對加工再生油品量、銷售量、銷售去向等情況實行月報制度。
(三)為了進一步規範產生排放和收集加工行為,條例具體明確了產生排放單位和收集加工單位應當遵守的規定,特別是對擅自銷售再生油品、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再作為食用油脂銷售、生產期間擅自閒置、拆除、關閉污染防治設施或者產生二次污染、將廢棄食用油脂及含廢棄食用油脂廢水直接排入下水管網或者擅自傾倒等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對廢棄食用油脂的產生環節、收集環節、處理加工環節實行全過程監督管理,通過採取集中收集、統一加工處理的經營方式,使廢棄食用油脂變廢為寶,化害為利,從而實現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經濟效益的統一。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情況的報告

主任會議:
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06年11月28日分組審議了《呼和浩特市廢棄食用油脂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該條例事關環境保護以及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食品安全,是十分必要的。組成人員同意環境資源城鄉建設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同時對條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環境資源城鄉建設委員會會同呼和浩特市人大和呼和浩特市環保局,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條例修改稿。現將修改的主要內容報告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將條例第三條第二行中“個人”修改為“個體經營者”。
二、在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管理工作”前加“監督”二字,這樣修改表述完整。在本條第三款“食品藥品”前加“質量技術監督”。這樣修改比較規範。
三、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在條例第五條第一款“污染防治”後加“回收利用”。將本條第二款內容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對造成廢棄食用油脂污染環境的行為,有權進行投訴、舉報和控告”。這樣修改比較完善。
四、在條例第六條第一款開頭加“新建”二字。將本條第三款內容修改為:“原有的產生排放單位,限期安裝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設施。這樣修改比較符合實際,也便於操作。
五、在條例第七條第三項後增加一項為第四項,內容為:“產生排放的含油廢水,必須達到國家或地方的排放標準,並按規定交納排污費或污水處理費”。這樣修改有利於嚴格執法。
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在條例原第七條、第八條中,應把禁止性規定單列出來。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將條例第七條中原四、五、六項單列一條為第八條,原第八條順延。修改後原第七條增加一項,減少三項共四項。第八條為三項,內容為:
“第八條 產生排放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分離後的廢棄食用油脂交有環保手續的收集加工單位進行處置,不得擅自轉給其它單位和個人處置;
(二)禁止將廢棄食用油脂及含廢棄食用油脂廢水直接排入下水管網或者擅自傾倒;
(三)在生產經營期間,不得擅自閒置或者拆除廢棄食用油脂污染防治設施。”
七、在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後增加一項為第二項,以後各項順延,增加的第二項內容為:“有符合環境衛生要求的運輸工具;”。
八、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將條例順延後的第九條第四、五、六項單列一條為第十條,本條原第七、八項變為第九條第五、六項。修改後的第九條共六項。第十條內容為:
“第十條 收集加工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銷售廢棄食用油品;
(二)禁止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再作為食用油脂銷售;
(三)在加工生產期間,不得擅自閒置、拆除、關閉污染防治設施或者產生二次污染。”
九、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原第十條(即順延後的第十二條)第五項的處罰額度太輕,應加大處罰力度,單列一條作為條例修改稿的第十三條,內容為:
“第十三條 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再作為食用油脂銷售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十、為了使權利和義務相對應,將條例第十四條細化,並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第四項中“管理職責”後“行為的”修改為“失職、瀆職造成後果的”,內容為: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辦理環保審批手續或者違反規定進行審批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三)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有其他不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失職、瀆職造成後果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十一、將條例第十五條修改為“本條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後的條例共15條。
十二、對條例中個別條款的語句和文字,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一併進行了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