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優惠政策

為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加快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若干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優惠政策
  • 城市:呼和浩特
  • 對象:西部大開發
  • 目的:優惠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對外開放政策,第三章稅收政策,第四章 土地和資源政策,第五章 人才政策,第六章 科技發展政策,第七章 教育發展政策,第八章 投資服務及其它政策,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加快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若干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適用於本市轄區以外來呼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事業,包括獨資、合資和合作企業。

第二章 對外開放政策

第三條 本市轄區內所有資源、產業、市場,除國家有特殊規定外,均對外開放。外來投資企業在我市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和開辦各種事業,不限投資的領域和行業,不限設立企業的條件、經營地域和持股比例,不限經營範圍,不限投資方式,不限產品內外銷比例。
第四條 外來投資企業投資額在300萬美元或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不需要國家和自治區平衡的非限制性項。
第五條 外來投資者投資道路、橋樑、隧道等項目,享有道路沿線土地使用和開發其它產業的優先權。投資開發地下空間(含修建地下防空工程)項目,按照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享有該項目的地面開發和使用優先權。
第六條 以BOT、TOT方式興辦垃圾處理廠、污水處理廠、城市供水水源和淨水廠以及道路改造項目的,除享受國家和自治區鼓勵外來投資的各項優惠政策外,給予延長經營期5-10年的優惠,並允許外商開展包括人民幣在內的項目融資。
第七條 外來投資企業可採用多種方式參與我市國有、集體企業的產權、股權購置和技術改造。市內國有企業以現有廠房、場地、設備出資的合資、合作項目,經評估確認資產價格後,成交價可下浮10-20%。
第八條 外來投資企業在我市興辦各類項目,可減半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增容費,其中建築面積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可減半徵收人防建設費。對出口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投資城市基礎設施的企業,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九條 外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工作人員,可辦理一年內多次使用的有效簽證。凡需出國(境)或赴港澳地區進行商務活動的,憑身份證即可向市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出國(境)手續。
第十條 對年出口創匯200萬美元以上(含200萬美元)的企業,地方財政在一定期限內,按創匯1美元補貼0.05元人民幣的標準給予內陸運輸補貼。取得邊境小額貿易權的企業,免領出口許可證,享受〈內蒙古自治區邊境貿易證書〉規定的待遇。放寬自營出口經營權標準,其註冊資金由300萬元調整到100萬元人民幣;私營出口企業的經營權標準比照國有、集體企業的標準和辦法辦理。
第十一條 設立外經貿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為中小企業出口融資進行擔保。

第三章稅收政策


第十二條實行免稅優惠。
(一)外來投資者在我市興辦實際投資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一般性企業和項目,從獲利年度起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後,2年內減按15%的稅率徵收。
(二)外來投資者在我市興辦國家重點鼓勵類企業或項目,且實際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5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三)外來投資者投資鼓勵類產業或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額內進口自用先進技術設備及其配套的配件、備件,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四)凡收購、兼併我市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停產、半停產企業或虧損企業〉並安置原企業職工80%以上的外來投資企業,經批准,對從該企業徵收的營業稅、所得稅利增值稅的地方留成部分的70%,連續三年予以減免。
(五)對改造虧損企業的聯合項目,在企業以實現利潤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後,再連續3年免徵企業所得稅。
(六)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的農口企業、事業單位,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七)中央、自治區駐呼科研機構轉制後,凡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5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八)對以廢氣、廢料、廢渣為主要生產原料的企業,5年內免徵所得稅。
(九)對為保護生態環境,退耕還生態林、草產出的農業特產品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內免徵農業特產稅。
(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在獲獎人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免徵其個人所得稅。
第十三條 實行減稅優惠。外來投資者在我市興辦國家重點鼓勵類企業或項目,除前5年享受免徵企業所得稅外,從第6年開始,5年內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四條 實行抵補稅收優惠。
(一)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後年度實現利潤逐年延續彌補,最長可延期5年。
(二)允許企業的技術開發費在稅前列支。盈利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費用比上年實際增長10%以上的,除據實列支外,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虧損企業只能據實列支,不再增加抵扣。
(三)投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其項目所需的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置設備後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抵免的最長期限為5年。

第四章 土地和資源政策

第十五條 實行優惠的“五荒”地治理政策。凡使用國有荒山荒地進行恢復林草植被等生態環境保護建設的,在建設技資和綠化工作到位後,即可按呼政發〔1999〕91號檔案規定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期限為50年。期滿後還可申請延續,也可繼承或有償轉讓。凡在“五荒”地上植樹造林的,用材林20年、果樹7年內免收一切稅費。凡在150以上坡耕地和沙化嚴重的平原地上按要求實現了退耕還林還(草)的,經有關部門核准,可享受免徵農業稅、提留款和義務工等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保障建設用地。對實施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興辦教育事業以及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的,市人民政府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國道、省道以及縣鄉公路的建設用地可比照鐵路、民航用地免徵耕地占用稅。
第十七條 外來投資企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可進行土地成片開發,土地使用權的最長期限分別為:農業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服務用地40年。期滿後還可依法申請延續。
第十八條 外來投資企業投資500萬元人民幣以上鼓勵類項目、並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政府批准,土地出讓金可在十年內按協定分批繳納。足額支付土地出讓金後,可依法轉讓、出租或抵押。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在規定的建設期內,可免繳土地租金。企業投入運營後經營仍有困難的,經申請獲準,土地租金可予減免。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或抵押時,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補交土地出讓金後即可依法進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投資者,還可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創辦新企業。
第十九條 實行資源開發優惠政策。投資國家緊缺礦產資源開發或運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綜合利用開發水平的,其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第一年全額免徵,第二、三年減半徵收,第四至第七年免徵25%。對礦山企業進行合資合作或兼併重組,可免繳國家出資形成的採礦價款。個體私營企業有償取得的探礦權、採礦權,可依法繼承、轉讓,採礦權還可出租、抵押。個體私營礦山可按有關規定申請減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第五章 人才政策


第二十條 設立人才開發專項資金。該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主要用於人才開發、引進、補貼、培養、獎勵等。
第二十一條 實行特殊津貼制度。對本市企事業單位聘任的在職兩院院士、博士生導師、正高級職稱者、博士,政府每月分別給予特殊津貼。
第二十二條 對有突出貢獻的人員實行重獎。對在本市範圍內從事教育科研工作,並在技術創新、高新技術產業化、引進先進技術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為地區經濟發展帶來巨大經濟效益者實行重獎,經評審認定,給予個人一次性獎金20-10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三條 鼓勵科技人員跨地區流動。對外來人才,本人要求暫不辦理調動手續、暫不遷入戶口的,實行特聘工作證及工作寄住證制度,由市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兩證”手續。持有“兩證”的人員可享受與用人單位職工及常住戶口居民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四條 高級專家、博士、留學回國的高層次優秀人才可不受用人單位編制限制,同時可實行雙職雙薪制度。對已到退休年齡並辦理了退休手續、現仍承擔我市重大經濟建設項目的高級專業技術人才以及我市重要工作崗位急需的特殊人才,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可適當延聘,不占單位編制和崗位數額。

第六章 科技發展政策

 
第二十五條 鼓勵技術創新。套用開發科技成果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從該項目的新增利潤中連續三年提取10%以上的資金,對主要科技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獎勵。以自主研製的高新技術成果參股的,成果價值占註冊資本比例最高可達35%。政府資助的科技成果開發項目,項目實施的前三年,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和成果轉化的實施者享有不低於60%的成果股權收益,後三年享有不低於40%的成果股權收益。社會力量資助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的研究開發經費,可按一定比例在計稅所得額中扣除。
第二十六條 扶持高新技術產業。政府抽出部分科技三項費建立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基金,支持有條件的企業設立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服務中心和風險投資機構,為創業者提供中試條件和融資、管理服務。對在我市興辦的高新技術企業,政府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高新技術企業兼併本市困難企業後,被兼併企業的房產可減免房產稅。對自行開發生產軟體產品的企業,一般納稅人按17%的稅率徵收,對其實際稅負超過6%的,採取“即征即退”的辦法退還企業;對小規模納稅人按6%的稅率徵收,企業的工資支出按實際發生額在所得稅稅前扣除。對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實行增值稅零稅率政策。
第二十七條 支持科技成果轉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將科技成果轉讓給本市企業,一次性轉讓收益免徵所得稅中的地方部分。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第七章 教育發展政策


第二十八條 外來投資者在我市興辦高中以下教育,可免繳其辦學的稅費。
第二十九條 鼓勵外來投資者在我市發展非義務教育,舉辦普通高中及中高等職業教育,參與學校後勤設施建設。在減免有關費用方面,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優惠政策。

第八章 投資服務及其它政策


第三十條 禁止向企業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取消所有不合理收費,制定統一收費標準,規範收費行為,嚴格執行“兩證一書一票一卡”制度(即:《收費許可證》、《收費員證》、《進企業收費審批通知書》,統一收據、收費登記卡),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對違規收費,企業有權拒交。
第三十一條 簡化註冊辦證手續,提高辦事效率。由有關部門組成“一條龍”服務中心,對投資者實行“一廳式”服務,並公開審批程式,減少審批環節,規範審批行為,強化審批監督。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和事業,採取“特事特辦、一事一議、跟蹤服務”的辦法,幫助投資者及時協調解決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三十二條 實行檢查登記制、許可制。凡進入外來投資企業執行檢查任務的人員,必須向被檢查企業出示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檢查許可證明,佩帶行政執法標誌並進行登記。對未出具有效檢查許可證明的,企業有權拒絕檢查。
第三十三條 市、旗縣區政府分別設立外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設立投訴電話,負責受理投訴,對投訴案件進行調查處理,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三十四條 引入中介機構作招商引資代理。對引資成功的代理商按協定支付中介服務費;對引進國外和轄區外直接投資的個人,由受益單位從實際到位資金中給予不低於1%的獎勵。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政策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並據此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