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倫貝爾市國土資源局

根據《內蒙古黨委政府關於呼倫貝爾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內黨字20026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內政字2004407號)精神,設定呼倫貝爾市國土資源局,為市政府主管全市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和測繪行政管理的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倫貝爾市國土資源局
  • 地點:呼倫貝爾市
  • 定位:工作部門
  • 從事: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
主要職能,事業單位,01監察支隊:,02土地規劃設計監測中心,03土地整理中心,04信息中心,05土地收購儲備交易中心,內設機構,01辦公室:,02人事科:,03財務審計科:,04規劃與科技科:,05地籍管理科:,06耕地保護科:,07土地利用管理科 :,08資源儲量與地質環境管理科,09礦產開發管理科,10測繪管理科,11執法監察科,12行政審批科,13監察室,派出機構,01海拉爾分局:,02經濟開發區分局,領導分工,地理位置,

主要職能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責任。組織擬定全市土地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的政策建議;落實國家、自治區國土資源調控政策,參與全市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全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政策、辦法,制定全市國土資源保護、管理、合理利用和測繪行政管理以及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措施;監督檢查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以及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和測繪規劃的執行情況;監督指導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組織和實施國家、自治區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三)承擔全市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礦產資源、測繪、地質勘查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指導和審核全市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負責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管理;參與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和測繪等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全市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組織實施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實施全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實施辦法;組織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全市重大土地專項調查,指導旗市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估價工作。
(七)承擔全市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有關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指導、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牧業部門監督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監督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以上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全市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全市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監測土地市場動態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測和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與國土資源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九)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許可權內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組織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依法管理探礦權、採礦權流轉市場。
(十)負責管理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和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地質資料,統籌、管理、監督、協調全市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全市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組織監督具有重要價值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治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
(十二)承擔全市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協調和監督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市級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土地開發等專項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開展全市國土資源開發對外合作與交流,推進全市國土資源科技進步。
(十五)組織編制呼倫貝爾市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規劃,實施測繪行業管理,指導全市測繪事業工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事業單位

01監察支隊: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的仿真、政策及法律法規等;對全市遵守和執行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情況開展檢查,制止違法行為,對違法違規行為提出處理意見;協助主管部門開展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等方面的違法違規案件調查及處罰結果的督促落實等工作;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02土地規劃設計監測中心

承擔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專項規劃的調查研究和編制設計工作;受政府委託承擔非盈利基礎性、公益性的地價評估和地價動態監測工作;依據相關規定,承擔市級管理和自治區委託管理的各項土地登記事務,實施土地登記公開查詢等工作;受主管部門委託承擔全市土地規劃、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地價評估等技術工作的業務指導、技術諮詢、檢查驗收和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等工作。

03土地整理中心

受市國土資源局委託承擔全市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規劃、計畫編制和落實工作;承擔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設計檔案的技術論證、審查、業務指導和檢查驗收工作;監督指導各旗市區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的實施,依法代收土地復墾相關費用;承擔政府代行的土地開發、復墾工作,作為項目承擔單位實施本級管理項目的業主管理工作。

04信息中心

負責市本級國土資源系統“金土工程”和辦公自動化網路系統、市本級國土資源入口網站的建設、維護和管理,承擔國土資源信息發布工作;承擔全市國土資源業務信息和數據的收集、分析、加工、整理、保管工作,組織和參與相關國土資源方面的軟體開發、測評;負責各類用地的測繪工作,負責全市土地統計、土地利用分析和土地利用巨觀管理動態監測;負責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管理市級國土資源系統檔案。

05土地收購儲備交易中心

根據呼倫貝爾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結合市場需求,擬定土地儲備、前期開發、供應計畫;執行土地儲備計畫,進行土地儲備項目可行性論證,擬定並組織實施經批准後的具體項目實施方案;按管理許可權承擔土地徵用、收購、收回、置換儲備及前期整理、開發利用和劃撥、出讓等具體事務;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土地交易工作,管理土地交易市場;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土地收購協定洽談,費用測算,負責土地市場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市場需求的預測;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儲備土地的管理,發布儲備土地的交易信息;負責土地儲備資金的籌措、使用和管理。

內設機構

01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和政務公開工作;承擔機關資產管理、綜合業務與協調等處理工作;負責後勤服務工作。

02人事科:

承辦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機關編制和勞資管理;承辦對各旗市國土資源局(直屬分局)領導班子和副科級以上幹部的人事管理;指導旗市局的幹部管理工作;編制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培訓規劃,組織實施幹部培訓。

03財務審計科:

貫徹執行國家各項財經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擬訂有關財務制度;依法承擔國土資源部門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專項收入徵收管理工作;配合有關科室擬訂國土資源收益分配製度;負責專項資金管理、部門預算、部門決算、內部審計、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旗市局和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指導旗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專項收入的徵收管理工作。

04規劃與科技科:

組織編制實施呼倫貝爾市境內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指導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建設並實施管理;參與編制和審查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規劃的調查評價、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等專項規劃;編制管理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管和評估考核;承擔基本建設項目用地及重大專項投資管理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組織實施重大科技計畫,負責國土資源科技成果管理;組織推廣套用科技成果和技術標準;參與全市國土資源科技項目管理,負責有關獎項的申報。

05地籍管理科:

貫徹落實地籍管理辦法和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及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並制定實施辦法;組織實施土地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監督指導全市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工作;組織協調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工作;指導全市地籍工作。

06耕地保護科:

負責全市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土地開發有關政策落實的監督和指導;負責未利用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立項、申報、審批、管理及驗收工作;指導農用地用途管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實施基本農田劃定、調整和保護工作;承擔對旗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全市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承辦報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開發事項的報批工作;負責被徵收徵用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標準的審查和支付、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耕地開墾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承辦報市面上人民政府的農村牧區住宅建設需要使用農用地、未利用地的轉用報批。

07土地利用管理科 :

承擔呼倫貝爾市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抵押、作價出資(入股)等行為;負責政府收購、儲備土地的管理及臨時用地管理;貫徹實施國家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實施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農用地與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負責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負責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管理和建設用地置換的監督管理工作。

08資源儲量與地質環境管理科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管理全市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工作;實施全市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依法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承擔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地熱、礦泉水、地質遺蹟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護規劃;組織協調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開展地質災害動態監測、調查評價和預報;組織認定並管理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負責礦泉水、地熱資源的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

09礦產開發管理科

負責許可權內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全市礦業權市場建設,組織實施許可權內採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落實重點礦區礦業權設定方案;負責礦業權流轉市場管理,整頓和規範礦業秩序工作;實施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規範的管理;依法收繳採礦權價款和使用費,調處探礦權、採礦權權屬糾紛;組織探礦權、採礦權的年度檢查工作。
受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設點委託:負責自治區級採礦權礦區範圍申請劃定、新立、延續、轉讓、變更、註銷項目登記審批及採礦權抵押備案初審與轉報工作;探礦權審批登記、延續、轉讓、變更、保留、註銷項目登記審批初審與轉報工作。代自治區收繳其許可權內的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

10測繪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測繪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監督檢查測繪法律法規的落實情況;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行業行政管理,指導全市測繪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呼倫貝爾市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規劃;負責對全市測繪產品質量和測繪計量鑑定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全市測繪資質審查、測繪任務登記、測繪成果目錄匯交、成果索取與保密、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測量標誌保護、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與發布等工作。

11執法監察科

組織對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方面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執法監察及違法案件查處的相關法規;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和測繪違法案件,領導執法監察支隊開展執法監察工作,指導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執法調研;負責法制的宣傳教育;受理、接待、辦理涉及國土資源方面的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協調、處理國土資源部、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市政府交辦的信訪事項。

12行政審批科

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其他科室不再承擔審批職責。

13監察室

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情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執行國務院決定、命令情況;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有關規定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對駐在部門黨組(黨委)及其成員和其他領導幹部實行監督;發現駐在部門黨組(黨委)及其成員、行政領導有違反黨的紀律和行政紀律的情況,及時向市紀委、監察局報告,並有權進行初步核實;受理對管轄範圍內的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控告、檢舉、申訴;按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管轄範圍內的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協助駐在部門黨組(黨委)抓好黨政廉正建設、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會同有關部門對黨員、幹部進行黨紀、政紀教育;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黨風廉正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督促、協調駐在部門研究、制定本系統、本行業預防和治理腐敗的規章、制度和措施;完成呼倫貝爾市紀委、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派出機構

01海拉爾分局:

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海拉爾區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政策和管理辦法;承擔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和政府收購土地的前期工作和出讓方案的落實;負責哈克鎮、謝爾塔拉種牛場內的農牧民和個人建房用地審批,負責海拉爾區境內(不含海東工業園區)臨時用地及城鎮居民、農牧民平房住宅的附屬設施(門斗、煤棚、倉房等)用地審批;負責編制海拉爾區各項國土資源規劃和計畫,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監督管理,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落實耕地特殊保護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保護基本農田;承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定級、登記、發證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和土地使用價格的確定;負責徵收徵用建設用地的前期工作,承辦上級審批各類用地組件初審、上報工作。負責管理土地市場,管理礦泉水、地熱的開採;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徵收、管理和使用土地、礦產、測繪等各項費用;依法查處土地、礦產、測繪等方面違法案件,調處土地糾紛。承擔行政複議、應訴、聽證和信訪工作;承辦上級交辦其他事宜。

02經濟開發區分局

成立呼倫貝爾市國土資源局經濟開發區分局,為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隸屬市國土資源局管理。具體承擔經濟開發區範圍內土地利用、執法監督、地籍管理等職能。其主要職責:在經濟開發區範圍內負責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作價出資、交易和臨時用地管理的前期工作和出讓方案的落實;負責集體用地和非農用地使用權的管理;制定年度計畫;負責地籍調查、統計、土地登記和動態監測。承擔土地徵收徵用、農用地轉用的前期工作,承辦上級審批各類用地的組件初審、上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土資源各項費用的收繳、管理和使用;查出違法案件,調出土地糾紛;承擔行政復

領導分工

侯言增:黨組書記、局長。
主持呼倫貝爾市國土資源局全面工作。
張德平:黨組成員、副局長。
協助局長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礦業合作、安全生產及信息化建設等方面工作。分管礦產開發管理科、礦業合作科(待批);聯繫陳巴爾虎右旗和鄂溫克旗國土資源局工作。
青 山:黨組成員、副局長。
協助局長工作,負責測繪管理、土地估價等方面工作。分管測繪管理科和呼倫貝爾市土地規劃設計監測中心;聯繫額爾古納市和陳旗國土資源局工作。
張榮剛:黨組成員、副局長。
協助局長工作,負責人事教育、機關事務、財務管理、審計及入駐新區基本建設等方面工作。分管辦公室(財務科)、人事科;聯繫根河市新巴爾虎左旗國土資源工作。
丁 偉: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協助局長工作,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紀檢監察、督查、機關黨務、精神文明建設、離退休人員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紀檢組、監察室、機關黨委及土地利用管理科;聯繫海拉爾區牙克石市國土資源局工作。
敖 嫩:黨組成員、副局長。
協助局長工作,負責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地籍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規劃與科技科、地籍管理科;聯繫扎蘭屯市和莫旗國土資源局工作。
金 波:黨組成員、總工程師。
協助局長工作,負責耕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等方面工作。分管耕地保護科、呼倫貝爾市土地整理中心;聯繫阿榮旗鄂倫春旗國土資源局工作。
紅 光:副調研員。
協助局長工作,負責執法監察、依法行政、法制宣傳、信訪等方面工作。分管執法監察科和呼倫貝爾市國土資源監察支隊。聯繫呼倫貝爾市經濟開發區國土資源工作。
王景新:副調研員。
協助局長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地質環境管理及有關行政審批等方面工作。分管礦產資源與地質環境管理科、行政審批科及局駐市政府行政審批大廳視窗;同時協助張德平副局長分管礦管科業務。

地理位置

地址:阿榮路17號
呼倫貝爾市國土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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