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順明

周順明

周順明,男,漢族,1951年2月出生,湖北省當陽市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68年3月參加工作,原省資產評估協會和省政府採購協會會長

2013年3月29日,湖北省紀委、省監察廳對周順明違紀問題立案調查。鑒於周順明已涉嫌受賄犯罪,2013年8月13日,周順明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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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周順明,男,漢族,1951年2月出生,湖北省當陽市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68年3月參加工作,1969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7年5月任湖北省財政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正廳級),2011年3月任湖北省資產評估協會和省政府採購協會會長。

事件

立案調查

2013年3月29日,湖北省紀委、省監察廳對周順明違紀問題立案調查。鑒於周順明已涉嫌受賄犯罪,2013年8月13日,周順明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處分

經查:周順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違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定,接受禮金。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經湖北省紀委審議並報中共湖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周順明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審查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周順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湖北省財政廳副廳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因此先後索取他人90萬元、價值40萬元的公司股份和價值451.94萬元的別墅一套;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非法收受他人7萬元、港幣2.5萬元,前述財務折合人民幣總計591萬餘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周順明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1400多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

判決

2014年12月29日,由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提起公訴的原湖北省財政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周順明(正廳級)受賄、玩忽職守案獲一審判決,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周順明犯受賄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四十萬元;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四十萬元,對周順明的犯罪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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