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官祿田考

清朝沈彤撰。彤有《尚書小疏》,已著錄。自歐陽修有《周禮》“官多田少,祿且不給”之疑,後人多從其說。即有辨者,不過以攝官為詞,彤獨詳究周制,以與之辨。因撰是書,分《官爵數》、《公田數》、《祿田數》三篇。凡田、爵、祿之數不見於《經》者,或求諸《注》。不見於《注》者,則據《經》起例,推闡旁通,補《經》所無乃適如《經》之所有。其說精密淹通,於鄭、賈《注》、《疏》以後,可雲特出。其中稍有牴牾者,如謂子、男之國不得有中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周官祿田考
  • 朝代:清朝
  • 來源:《尚書小疏》
  • 人物:浙江巡撫
古籍簡介,四庫提要,

古籍簡介

《周官祿田考》·三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四庫提要

清朝沈彤撰。彤有《尚書小疏》,已著錄。自歐陽修有《周禮》“官多田少,祿且不給”之疑,後人多從其說。即有辨者,不過以攝官為詞,彤獨詳究周制,以與之辨。因撰是書,分《官爵數》、《公田數》、《祿田數》三篇。凡田、爵、祿之數不見於《經》者,或求諸《注》。不見於《注》者,則據《經》起例,推闡旁通,補《經》所無乃適如《經》之所有。其說精密淹通,於鄭、賈《注》、《疏》以後,可雲特出。其中稍有牴牾者,如謂子、男之國不得有中士。考《孟子》稱小國地方五十里,有“中士倍下士”之文。趙岐《注》曰:“子、男為小國。《王制》曰:王者之制祿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孔穎達《疏》謂:“諸侯統公、侯、伯、子、男。”則子、男有中士矣。《王制》又曰:“其有中士、下士,數各居其上之三分。”鄭《注》謂:“上、中、下士二十七人,各三分之。”《周禮·太宰》賈《疏》釋此文,謂:“朝聘之位,次國之上士當大國之中士,中士當下士,下士當其空。小國之上士當次國之中士,中士當下士,下士當其空。故云各居其上之三分。”若子、男無中士,則小國之士不敷三分之數,與《經》文戾矣。彤又謂:“加田之制,國八十里者,其加田極於百里,四十里者,極於五十里。二十里者,極於二十五里。”考《司勛》文曰:“凡賞地無常,輕重視功。”又曰:“惟加田無征。”鄭《注》曰:“加田,既賞之又加賜以田。”夫賞田且無常數,況加田乎?《春秋·宣公十五年傳》:“晉侯賞桓子狄臣千室,又賞士伯以瓜衍之縣。”《襄公二十六年傳》:“三月甲寅朔,享子展。賜之先輅三命之服,先八邑。”《襄公二十七年傳》:“公與免餘邑六十。”《襄公二十八年傳》:“與晏子邶殿,其鄙六十。”此無論其為賞為加,率無常數,正可與《司勛》文相證。而彤定以二十里、十里、五里,稽諸經傳,略無明文。又彤算畿內百萬井,去山陵林麓等三十六萬井,存田六十四萬井,以為三分去一,本於班固刑法志》。今考百萬井而去三十六萬井,乃二十五分而去九。《班志》本不雲三分去一,彤所引殊為誤記。且《班志》非為《周官》作注,故立算不必盡據《經》文。今彤既據《經》文,即當參校《經》義,求其吻合。考鄭《載師注》算近郊百里則用三分去一之法,算六遂以外則用十八分去五之法。蓋近郊以內,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相通三夫,而受六夫之地。至六遂以外,上地家百畝,萊五十畝;中地家百畝,萊百畝;下地家百畝,萊二百畝。相通六夫,而受十三夫之地。其所受之田,既較近郊為加多,則所去之地,即當較近郊為加少。故郊內三分去一,而遂外僅十八分去五也。夫以三分去一算遂外之地,且猶病其過多,而況於二十五分而去九乎?此不信鄭《注》之所以疏也。至謂《遂人》十夫亦為井田,乃襲宋人緒論,尤疏於考校。然其百慮一失者僅此三四條耳,亦可雲湛深經術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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