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請拘留報告書

呈請拘留報告書是指承辦案件的單位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需要採取拘留措施時所製作的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的文書。

示例,拘留原因依據,

示例

××公刑字(20××)5號
犯罪嫌疑人黃××,男,1956年生,漢族,××省××縣人,系××省××縣農藥廠臨時工,現住××省××縣城關鎮××街×號。
黃××1963年至1973年在××縣沿河路學校讀書,1974年至1977年在××縣大屯鄉插隊,1977年10月頂替其父在××農藥廠工作,1983年9月因犯有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1988年9月刑滿釋放後回××縣農藥廠做臨時工。
犯罪嫌疑人范××,男,1956年生,漢族,××省××縣人,系××省××縣農藥廠臨時工,現住在××縣第五中學宿舍2單元5號。
范××1963年至1969年在××縣實驗國小讀書,1969年9月至1973年在縣第五中學讀國中,1973年9月因盜竊被勞動教養3年,1976年9月解除教養後在家待業,1977年10月被分配到××縣農藥廠工作,1983年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1988年9月刑滿釋放後回××縣農藥廠做臨時工。
犯罪嫌疑人肖××,男,1966年生,漢族,××省××縣人,系××省××縣農藥廠臨時工,現住××縣人民武裝部宿舍××樓402室。

拘留原因依據

犯罪嫌疑人黃××、范××、肖××於19××年8月10日深夜12時許,竄到××縣柳河鄉政府所在地,由范××放哨,黃××、肖××翻窗進入鄉武裝部辦公室,盜竊"五四"式手槍2支、子彈15發、人民幣240元。同年8月11日深夜11時許,黃、范、肖3名犯罪疑人又竄到××省××縣東溝鎮,由肖××放哨,黃××、范××翻牆進入供銷社內,盜走收音機1台、腳踏車3輛、雨衣3件以及現金1320元。19××年8月12日凌晨3時許,該3名犯罪嫌疑人又在××鎮××旅社再次作案,被值班人員發現後報案。××縣公安局接到報案後及時趕到現場。經現場勘查,分析研究後認定,該3名犯罪嫌疑人就是8月10日在柳河鄉武裝部盜槍的案犯,故立即組織力量開展堵截追捕。8月12日上午11時許,黃、范、肖三名犯罪嫌疑人逃至××縣伏嶺山區,在追捕過程中,黃犯開槍打傷公安幹警1名,當日下午3時許,黃等3名犯罪嫌疑人被我公安幹警包圍在一個山洞裡,被迫放下武器就擒,當場從黃、范、肖三名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五四"式手槍2支、子彈5發、雨衣3件和現金1415元。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黃××、范××、肖××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7條和第264條,涉嫌盜竊槍枝和盜竊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2項之規定,特呈請對犯罪嫌疑人黃××、范××、肖××刑事拘留。
妥否,請批示。
承辦單位 刑偵科 承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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