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偉雄(海南農信社聯合社原黨委書記、理事長)

吳偉雄(海南農信社聯合社原黨委書記、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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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偉雄,男,漢族,1956年12月出生,湖北黃梅人,在職研究生學歷,工學博士學位。1972年9月參加工作,1977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海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書記、理事長。

2018年11月12日,吳偉雄涉嫌受賄罪一案,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9年1月31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吳偉雄有期徒刑15年。吳偉雄提起抗訴之後,4月17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吳偉雄利用職務之便,在工程發包、擔保業務合作、銀行貸款審批等方面收受李某等人6398萬多元(其中2000萬元未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偉雄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湖北黃梅
  • 出生日期:1956年12月
  • 職業:海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黨委書記、理事會原理事長
  • 畢業院校:華中農業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判決,二審判決,

人物履歷

1972.09-1974.09 湖北省龍感湖農場勞動;
1974.09-1977.08 華中農業大學畜牧專業學習;
1977.08-1984.01 歷任湖北省國營龍感湖農場牧蜂場助理畜牧師、民兵連長、副場長、黨支部書記、場長;
1984.01-1986.01 湖北省國營龍感湖農場多種經營科副科長、禽蛋公司經理;
1986.01-1991.03 湖北省國營龍感湖農場黨委委員、副場長;
1991.03-1992.09 海南省海口市羅牛山農場黨委書記、場長;
1992.09-1998.04 海南省海口市羅牛山農業綜合開發區主任,海口市農工貿企業總公司(羅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1998.04-2003.04 海南省海口市政協副主席兼海口市羅牛山農業綜合開發區主任,海口市農工貿(羅牛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2003.04-2007.05 海口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其間:2007.03-2007.05借調到海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改革籌備領導小組任主要負責人);
2007.05-2007.07 海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改革籌備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
2007.07-2017.01 海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書記、理事會理事長;
2017.01-2017.02 海南省人大常委(專職,正廳級),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書記、理事會理事長;
2017年2月,辦理退休
四屆、五屆海南省政協常委。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4月28日,據海南省紀委監委訊息:海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黨委書記、理事會原理事長吳偉雄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海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9月28日,據海南省紀委監委訊息:經省委批准,省紀委監委對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黨委書記、理事長吳偉雄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吳偉雄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偽造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違規乘坐飛機頭等艙、商務艙;違反組織紀律,瞞報個人有關事項,違規干預省農信社系統人事招聘和錄用工作;違反廉潔紀律,利用權力安排親屬“吃空餉”,違規買賣業務管轄範圍內上市公司股票,利用職務影響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吳偉雄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對黨不忠誠,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扭曲,私慾膨脹,為了退休後過上奢靡生活,挖空心思規避法律法規,為所欲為,甚至頂風違紀違法,把公權力和影響力變成牟取私利的工具,且其違紀違法事實主要發生在黨的十八大後,屬於典型的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吳偉雄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追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8年10月,海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黨委書記、理事長吳偉雄(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海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吳偉雄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8年11月12日,海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黨委書記、理事會原理事長吳偉雄(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吳偉雄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吳偉雄在擔任海口市農工貿(羅牛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海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書記兼理事會理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判決

2019年1月31日,海南省一中院審理吳偉雄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案,確認價值總計6398萬多元(其中收受西部港灣公司20%股份,價值2000萬元未遂),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吳偉雄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350萬元。
一審宣判後,吳偉雄提出抗訴。

二審判決

2019年2月,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此案進行審理。
2019年4月17日,海南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定罪量刑,對部分財產處置依法予以適當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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