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魯番地區城鎮無收入困難老年居民生活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制定自治區城鎮無收入困難老年居民生活補貼辦法的通知》(新黨辦發〔2008〕11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城鎮無收入困難老年居民生活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新政辦發〔2008〕55號)要求,為不斷完善吐魯番地區城鄉社會救助體系,保障特殊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權益,緊密結合我地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吐魯番地區城鎮無收入困難老年居民生活補貼實施細則
  • 第一章:總 則
  • 第二章:補貼對象
  • 第三章:補貼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城鎮無收入困難老年居民生活補貼工作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確保城鎮無收入困難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屬地管理、分類補貼、動態管理;
(三)公平、公正、公開;
(四)政府保障與生產經營企業分擔相結合。
第三條 各縣(市)、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城鎮無收入困難老年居民生活補貼工作。民政部門要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城鎮無收入困難老年居民生活補貼工作的實施和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好國有企業特別是已關閉、破產的困難企業“五·七工”身份認定和有關政策的說明解釋工作;國資部門要做好所監管企業“五·七工”身份認定和生活補貼發放的組織協調工作;經貿部門要做好所屬各企業“五·七工”身份認定和生活補貼發放落實工作;財政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確保應由財政承擔的生活補貼資金按時足額到位。
第二章 補貼對象
第四條 城鎮無收入困難老年居民生活補貼對象為具有各縣(市)城鎮戶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
(一)年滿60周歲以上(包括60歲)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下簡稱低保老年居民)。
(二)年滿60周歲(包括60歲)以上的原國有企業“五·七工”(以下簡稱老年“五·七工”)。
原國有企業“五·七工”指:上世紀60-70年代曾在吐魯番地區範圍內石油、煤炭、化工、建築、建材、交通、運輸、冶金、有色、製藥、紡織、機械、輕工、農、林、水、牧、電、軍工等行業的國有企業從事生產自救或企業輔助性崗位工作的人員。
(三)不能納入城鎮無收入困難老年居民生活補貼範圍的的人員:
1、參與賭博、嫖娼、吸毒、販毒等社會醜惡行為的人員;
2、參與黨和政府命令禁止的非法宗教、組織等影響社會穩定的人員;
3、各類服刑、勞教期內人員。
第三章 補貼標準
第五條 城鎮無收入困難老年居民實行分類補貼:
(一)低保老年居民每人每月按50元生活補貼;
(二)已實施城市低保分類施保制度的縣(市)且將低保老年居民納入分類施保範圍的,要嚴格按照本《實施細則》的年齡範圍來進行界定,補貼標準按50元來進行補助;
(三)此補貼標準在享受城市低保各類補助金的基礎上進行補助。
(四)老年“五·七工”每人每月不低於150元(已發放但低於150元的,補足150元;已發放且高於150元的,按照已發放標準執行)生活補貼。生產經營較好的國有企業,可在150元的基礎上,適當提高生活補貼水平,具體標準由企業自行制定。
第六條 同時具有低保老年居民和老年“五·七工”雙重身份的,享受老年“五·七工”150元補貼,不再享受低保老年居民50元補貼。低保老年居民生活補貼不抵扣家庭收入,也不降低個人已享受低保水平。非低保老年“五·七工”申請城市低保時,生活補貼不計算家庭收入。
第七條 城鎮無收入困難老年居民生活補貼水平可由地區行署根據經濟發展、物價水平等因素,作適當的調整。經濟條件較好的縣(市)在地區規定的基礎上,也可適當提高補貼標準。
第四章 申請審批發放程式
第八條 低保老年居民生活補貼由各縣(市)民政部門負責審核發放:
(一)首先由低保老年居民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身份證和低保證複印件,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在接到申請人的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後,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填寫《城鎮無收入困難老年居民生活補貼審批表》,並進行不少於5天的張榜公布,對公布無疑義的,將審批表和有關材料上報其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
(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在接到材料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和核查,對初審符合條件的,再次進行張榜公布,並將初審意見和有關材料送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三)縣(市)民政部門接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的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複查,符合條件的張榜公布,最後予以審批,次月起發放生活補貼;
(四)初次申請城市低保待遇且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老年居民,在申請城市低保待遇的同時,一併申請城鎮無收入困難老年居民生活補貼,按現行城市低保操作程式審核發放;
(五)各縣(市)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30天內辦理審批手續;
(六)各縣(市)民政部門經審查,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關於老年“五·七工”生活補貼申請審批發放:
(一)生產經營正常企業(能夠發出工資企業)的老年“五·七工”由企業負責自行審批和按月發放,並建立相關檔案;
(二)關閉、破產和困難企業(不能正常發出工資企業)的老年“五·七工”,本人向社區申請,社區調查後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10天);街道辦事處複查後再次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10天);縣級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國資等部門審核後上報地區;地區成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領導為組長,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國資、財政等部門為成員的聯合工作組,以地區為單位,統一時間、統一標準、統一審批,一次認定,逐步納入,並建立健全相關檔案。地區統一認定後,將確認名單眼饋給縣(市),由縣級民政部門發放《原國有企業老年“五·七工”生活補貼領取證》,並將領取補貼人員花名冊簽字蓋章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為領取補助人員建立個人賬戶,通過銀行、郵政等金融機構,直接將生活補貼按月發放到補助對象個人賬戶中。
(三)國有企業破產、關閉後,老年“五·七工”生活補貼相關檔案要及時、完整的移交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第五章 資金籌措
第十條 根據屬地原則,城鎮無收入困難老年居民生活補貼資金由各縣(市)財政和相關企業分別承擔:
(一)低保老年居民生活補貼資金和關閉、破產及困難企業(不能正常發工資企業)老年“五·七工”生活補貼資金,由各縣(市)財政負擔;
(二)生產經營正常企業(能發出工資企業)老年“五·七工”生活補貼資金,由企業負擔。
第十一條 原國有破產、倒閉、關閉和困難企業(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老年“五·七工”居民生活補貼資金實行專帳管理,專款專用。財政、審計部門依法監督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 鼓勵和倡導社會各界、各企業對城鎮無收入困難老年居民進行資金和物質等方面的資助。
第六章 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低保老年居民生活補貼,實行季度核查,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老年“五·七工”生活補貼,實行年度核查。持證人死亡後,收回《原國有企業老年“五·七工”生活補貼領取證》,並停發生活補貼;未滿60周歲,可在其本人達到60周歲時,發給《原國有企業老年“五·七工”生活補貼領取證》,並按照規定發放生活補貼。
第七章 監督處罰
第十五條 城鎮無收入困難老年居民生活補貼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民主評議和公示制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採取欺瞞手段騙取城鎮無收入困難老年居民生活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追回冒領資金,並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對隨意擴大政策範圍、因失職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城鎮無收入困難老年居民生活補貼的經辦機構和人員,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縣(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中央、自治區駐吐魯番地區各單位參照執行本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地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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