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憲法

名義憲法:①有憲法之名,而沒有分權、權利保障和民主內容的憲法。17、18、19世紀的一些法國哲學家、法學家認為僅有一部成文法來規定種種政治的產生及其職能,以及他們之間的關係,還不足以稱為憲法,只有在憲法條文中規定用三權分立的原則來保證被統治者享有一定的權利,這才有了憲法。②名不符實的憲法。從憲法的實施效果所作的分類。指由於社會經濟和政治文化的、落後,憲法的規定只是寫在紙上的文字,根本不可能實現。③名存實亡的憲法。指雖然制定和頒布了憲法,但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並不遵循憲法的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名義憲法
  • 外文名:In the name of the constitution
  • 特點:語義憲法對稱的概念
  • 實質:憲法可以分為規範憲法
學者羅文斯坦存認為,憲法可以分為規範憲法、名義憲法、語義憲法。在規範憲法的國家,憲法規範駕馭著政治過程,權力運作服從憲法規範,此時的憲法猶如“一件合身、而且經常被穿著的衣服”。這類憲法可以歐美憲法為例。當然,這些國家也是典型的憲政國家。名義憲法則有點像一件過於寬大而不合身的衣服。當一國憲法具有法律上的意義,但在實踐中未能實現對政治和公共權力的規制時,便是名義上的憲法。語義憲法並不是一件衣服,而是一種化妝,它不以規制權力為主旨,而是執掌權力的宣言與標誌。這種分類從憲法與現實政治生活中權力運行的相互關係入手,揭示了憲法的核心作用:賦權、控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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